招投标监管工作调研报告——依法协调交易各方关系 努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依法协调交易各方关系 努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招投标监管工作调研报告——依法协调交易各方关系 努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拓展,政府投资(包括国有投资为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货物、服务类招投标越来越多,政府招投标管理制度也从初步建立到了不断完善的阶段。参与各方当事人,包括招标人(业主单位)、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和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中分别承担着重要角色。近年来,在监督部门的监管下,各方当事人各司其职,促进了招投标市场的较好发展。但是,目前市场存在着供求失衡,招投标法制、相关机制的不健全,结合工作实际遇到的各种新情况,就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参与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和难题作简要分析,共同探讨。

一、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人行为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约束

当前招标人权利仍然过大,尽管原则上取消了业主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仍存在个方面问题。一是事前暗箱操作。有些招标人招标前就有意向,明招暗定。根据意向单位的资质、施工(技术)方案等,制订出评标原则和扣分办法,确保“意中人”中标。二是事中抬高门槛、限制投标。有些招标人担心中标人非本地企业后续服务缺少相应保障,设置障碍,提高准入资格,尤其是对外地企业、行业准入外投标人加以限制,搞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事后履约提“条件”。有的招标人代表事后向中标人要“回扣”或者要求与代理机构分成,有的则要求投标人压低报价中标后以增量增项为由要好处费。招标人行为的不规范也导致了交易活动一定程度的监管难度。

(二)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有力的管理

代理机构自身业务水平较低,相当一部分仅停留在为招标人跑腿、提供资料,打印文件等低层次服务上。另一部分则业务不熟,招标文件编制能力不强,不结合项目实际,生搬硬套,组织招标水平差,导致招标失败。由于招投标市场供大于求,有的代理机构简单认为收了招标人的服务费,就是招标人的代言人、“枪手”,为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出谋划策,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上做文章,组织围标、串标。更有甚者,有的代理机构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由于受到人为、制度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代理机构业内存在系列问题。

(三)投标人素质亟待提高,缺少有力的制约

从招投标当事人所处的位置而言,尤其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前提下,投标人略处于弱势。一些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铤而走险低于成本价报价方式中标,事后商业贿赂相关责任人,通过增量增项得到更多工程款。还有些投标人利用各种关系,事前做工程相关负责人的工作,运用各种方式谋取中标。为了得到工程,投标人不从自身建设上下功夫,提高自身竞争能力,而是心思花在违规上,缺乏行之有效的诚信评价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四)专家评审水平有待加强,缺乏政策培训

在现行的评标办法中存在很多人为的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环节扮演着重要角色。评标专家专业知识水平高,但政策法律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培训,尤其是在评标出现争议或者分歧时,需要秉成公正和强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撑。而此时,专家组往往更多的强调专业技术方面的解释,却不愿配合对评定标准更多的政策说明。随着电子招投标、网上招投标的推广,专家的电脑运用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招投标的发展。

(五)交易中心地位不明,缺乏法定职能支持

交易中心作为一个交易有型市场,虽有明确的服务职能职责,但实质是一个管理和服务并存的综合体,既有服务又有监督。通过强化管理和提升服务设施,起到一种场内监督的实际效果。由于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承担的特殊角色和所起到的特殊作用,使其提供的这种服务职责,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中介市场、行业服务,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制度管理措施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如今仍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明确法律层面的职能支持。

(六)行政监管部门体制不顺,缺乏合力严肃监督

如今行政监管虽明确了发改部门为综合协调、指导部门,但更多的是不同领域依据专业程度,分别实施行业监督。这样形成了多头管理,部门都管,其实并没真正管理起来。

二、运用社会管理理念,促进交易活动成效提升

面对招投标全过程需要严格监管的环节,与其大力监控,不如换个角度,运用社会管理理念,从实际出发,依法协调各交易主体,寻求新的解决思路。以和谐为主导,适度放权,以疏导的方法,引导各主体从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促进交易活动成效提升。

(一)强化行政监督,引入社会监督,延伸监督链条

一是进一步理顺监督体制,加强监督业务培训。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由综合协调指导部门发改委牵头组建联合监督小组,联动执法,避免形成部门单独执法。同时提高监管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依法监管的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有效投诉制度。在投标人之间形成制约监督机制,真实、有效的投诉必须是前提,加大恶意投诉、失信惩戒力度。三是重视标后监督。中标后合同备案不是招投标活动的终结,而是以此为新的开始,强调履约、验收、结算等后续环节的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监督延伸到项目全程。

(二)限制招标人权利过大,充分给招标人参与权、知情权

招标人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要充分给予其参与招投标的权利,但同时限制其权利过大。引导招标人内部成立项目小组负责,严明纪律,建立内控制度,使其明确责任、权利,从而形成约束。

(三)客观公正对待投标人和代理机构,引导诚信投标。

一是加强对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标人和代理机构整体素质和投标能力,规范从业行为。二是建立企业综合诚信体系,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履约行为、获奖业绩、社保情况等予以综合动态管理,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交易的格局。

(四)培训评标专家专业支持,提升评标质量

加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培训,在提升评标技能的同时,强化专家责任意识。在电子评标推进过程中,可以采用能力测评,通过方可持证上岗等,建立动态考评制度,确保评标效果。

总之,规范交易活动,促使交易各方主体依法密切配合,监督部门通力协作,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方可提高交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