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党组织设置及管理关系的建议

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党组织设置及管理关系的建议

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党组织设置及管理关系的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中央《条例》)、《湖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委《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市直单位党组织设置及管理关系提出如下调整建议:

一、调整市委党组织设置,理顺管理和隶属关系

(一)保留市委设置的5个工委

市直机关工委、市高新区工委、市临空经济区工委、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工委、市驻外流动党员党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委于2008年2月成立市驻外流动党员党工委,挂靠市委组织部(孝文[2008]7号文件)。

(二)新成立2个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县以上地方党委一般要有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统筹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单独为实体工作机构,并内设纪检机构”。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试行意见》:“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要把‘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两新’组织较多的地方,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2010-2012年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鄂办发 [2010]27号文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是基层党建工作的难点,在市州、县落实机构和人员,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协调指导。”

建议按照上述规定,成立中共孝感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和中共孝感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社会组织党工委)。

1、成立中共孝感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

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设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商会),工委书记由市工商业联合会党组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工委委员若干名,分别由市高新区、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等单位各一名党组成员兼任。工委下设办公室,与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商会)会员组织科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另增加编制,所需工作人员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商会)内部调剂解决。

2、成立中共孝感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社会组织党工委)

市社会组织党工委设在市民政局,工委书记由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工委委员若干名,分别由市高新区、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等单位各一名党组成员兼任。工委下设办公室,与民间组织地名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另增加编制,所需工作人员在市民政局内部调剂解决。

(三)市委管理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委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含电大、师范党委)。

(四)市委管理部分中省企事业单位党委

湖北工程学院党委、中央储备粮孝感直属库党委、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局党委、湖北省鄂东北地质大队党委、华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营238厂)党委。

(五)原市委管理的有关单位党委分类移交

1、原由市委管理的孝感高中、市工业学校、市生物工程学校、湖北航天中学党委调整由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管理。

2、原由市委管理的市社会福利和医疗康复中心党委调整由市民政局直属机关党委管理。

3、原由市委管理的市中心医院党委调整由市卫计委直属机关党委管理。

4、原由市委管理的市高级技工学校党委调整由市人社局直属机关党委管理。

5、原由市委管理的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资委、市委党校、孝感日报社党委调整由市直机关工委管理。

(六)对原市经信委直属机关党委所属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调整

原由市经信委管理的市邮政局、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石油公司、市盐业公司党委调整由市直机关工委管理。

(七)对有关市直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所属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调整

1、原由市建委管理的市城管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党组织调整由市直机关工委管理。

2、原由市发改委管理的市物价局党总支调整由市直机关工委管理。

3、原由市民政局管理的市老龄办党支部调整由市直机关工委管理。

(八)其他单位党组织维持目前管理关系现状不变,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二、对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成立了机关党委的单位设机关党办的问题。

省委《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党员80人以上或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单独设立办事机构;机关党员人数较少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其办事机构可与本部门干部人事部门合署办公。”

建议市直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符合单独设立办事机构条件的单位,成立单独办事机构;不符合单独设立办事机构条件的单位,与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合署办公。建议市编办提出具体意见。

(二)机关工委实行委员会制的问题。

机关工委可以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分别由机关工委书记、副书记,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单位领导和机关工委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决定。

(三)关于成立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问题。

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共青团工作一直由机关工委群工科协调完成。建议比照省直机关工委、襄阳市直机关工委、鄂州市直机关工委等的做法,成立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市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市直机关共青团工作委员会,分别领导和指导市直机关各单位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

(四) 关于与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工作指导关系的问题。

根据省委《实施办法》:“省、市、县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在主要抓好本级机关党的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工作指导关系,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市直机关工委指导各县(市、区)机关工委工作。

(五)关于三个党工委设立党工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的问题。

市驻外流动党员党工委、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市社会组织党工委由相关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成员)兼任党工委书记,参照其他兄弟市州的作法,建议市驻外流动党员党工委、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市社会组织党工委分别设副县级专职副书记一名。

 

 

 

中共孝感市委组织部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