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依法取缔非旅游功能船舶工作的通知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水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决定开展依法取缔非旅游功能船舶工作。

关于开展依法取缔非旅游功能船舶工作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体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对河道内非旅游功能船舶进行全面清理、取缔。

二、组织机构

成立“依法取缔非旅游功能船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佛景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分管交通运输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的日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市海事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具体工作。

三、工作内容

通过开展船船见面、船船有台账的工作,全覆盖核查船舶稳性、结构、证书证照、使用运营等情况,按照“统筹规划、精准甄别、方案到船、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21年底前全面取缔所有非旅游功能船舶。

(一)取缔客渡船舶。严把客渡船舶市场准入关,原则上不再新增客渡船舶运力,严格执行客船强制报废标准。通过“以路代桥”、“以坝代桥”、“渡改桥”等方式替代水上出行方式,撤销渡口,仅保留战备功能渡口,应急、民生渡口,以及个别实施整体搬迁存在客观困难的江心洲坝渡口。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全市渡改桥工作,全市渡口总量控制在15道以内,保留的渡口安全措施完善,全部按公益性渡口运营。撤销渡口的渡船全部取缔,原则上1个区县最多保留1艘渡船,用于应急渡运保障。

(二)取缔涉砂船舶。原则上不再新增涉砂船舶,已纳入河道采砂规划的涉砂船舶,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向航务(海事)机构申请登记、检验、发证,安装有采砂机具的运输船舶一律不再登记发证。在河道及其保护区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由县级政府采砂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采砂规划到期后,统一转港或者上岸取缔。坚决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无证驾驶的涉砂船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缔违规涉砂船舶。

(三)取缔餐饮娱乐囤船。不具备船舶资质的餐饮娱乐囤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缔。符合船舶资质的餐饮娱乐囤船壅水、阻水严重的,根据防洪标准,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业主限期上岸或者拆除。对于既符合船舶资质又不影响防洪的餐饮娱乐囤船,参照长江取缔餐饮娱乐囤船的工作方法,制订取缔补偿标准,合理合法取缔。

(四)加强货运船舶管理。严把货运船舶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航运公司要落实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严禁超载、超速、超航区航行,做好系缆设施配备,强化船员配备、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导助航设备使用,做好船舶航行、锚泊的秩序管理,严禁货运船舶进入中心城区景观范围内河道。

(五)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建立健全县、县(市、区)人民政府、大佛景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乡(镇)、村(组)、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定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乡(镇)交通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须建设自用船集中停靠码头,组织自用船在汛期集中停靠管理。同时,加强航行秩序管理,严禁自用船舶进入中心城区景观范围内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