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学习感悟(精选多篇)

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学习感悟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学习感悟(精选多篇)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学习感悟

稽查局 杨善宝

2014年9月23日至30日,铜陵市地税局税收业务培训班在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举行,共49名税干和窗口工作人员参加了学习。学习内容涉及政策解读、税收业务知识解析、团队建设和综合素养等方面。通过学习,我感悟很多:

一是看到铜陵地税的希望。这么多年来,不管税收任务多重、压力多大,市局领导高瞻远瞩,把对税干能力的提升放在重要的位置,全方位、多层次地对全局税干进行不间断地培训。这么多年来,基层税干,尤其是一线税干每年至少接受一至二次的脱产学习,大家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得到提升。可想而知,一支坚持学习的队伍,肯定是能抵御各种风险、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队伍,这样的队伍,前途是光明的。

二是学习能力得到提升。每一次培训,不仅是知识的提升,更使学习能力得到拓展。老师凭借丰富的教学经验,充分展示提高学习能力的方法,让我们知道,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做有心人,因为“处处留心皆学问”;甘当国小生,因为“三人行必有我师”;保持好心态,因为“一念放下,万般自在”;永保执行力,因为“干成事才是王道”。不仅要掌握系统学习的能力,还要掌握缺什么补什么的能力,更要掌握无论何时无论何地都能学会学和学懂的能力。只要有了学习的能力,时时处处都有学习的机会,年年岁岁都能学到新的知识,你就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三是明白团结是个法宝。拓展训练再一次告诉大家一个道理,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大家只有齐心合力,群策群力,才能排除困难,闯过“雷阵”。一旦自行其是,我行我素,不仅使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也使大家遭受灭顶之灾。拓展训练如此,实际工作也是这样。一个团队,若班子不团结,属下就人心涣散,团队就失去目标,不要说去“打仗”,就是自保都难;若班子团结,这个团队的灵魂就在,这个团队的目标就明确,“人心齐、泰山移”,这个团队就所向披靡,战无不胜。

四是认识到开拓创新是推动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人的思想容易被经验所左右,这很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辛连珠老师讲的资本交易事项检查方法,从不同的角度颠覆了我们过去“平价转让不交税”的思维,让我们重新认识到,“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我们换个思维,就会发现税源。马岩老师的课我是第二次听了,2014年我听他讲《领导者的心理调适》和这次的《重塑阳光心态》,尽管内容相近,都是强调“积极心态会带给你百分百的幸福”、“积极的心态使人能顺利走向幸福的彼岸”,但这次的感受却与上次不一样。上次的开场白告诉人们,人无论高低贵贱,最终的归宿都是一样,既然这个改变不了,与其痛苦一生,不如快乐一生,化有为为无为。这次的开场白,老师直言面对困难和挫折,要人们换一个角度,以积极的心态去认知,化无为为有为,最后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总之,人们在工作中,能审时度势,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变化,换个角度看问题,换位思考解决问题,这就是创新,它是推动我们工作不断向前的动力。

总之,每次培训都有收获,每次学习又发现自身许多不足,真正悟到学习是永恒的主题。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总局网络培训学院培训平台公开测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

国税办发?2014?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总局

网络培训学院培训平台公开测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进一步发挥网络培训的效能和作用,及时为广大税务干部提供全国统一的网络培训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税务总局研究决定,以税务总局干部学院网络培训系统“税务培训在线”为基础,整合系统内现有网络培训资源,建立税务总局网络培训学院(以下简称“网络学院”),面向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网络培训工作。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计划于2014年4月上线试运行,为便于平台稳定运行,从即日起面向— 1 —

全国税务系统公开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学院培训平台简介

网络学院以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为目标,在整合系统内现有网络培训资源的基础上,建设以外网为主,内外网兼顾,覆盖全国税务系统,开放、兼容、共享的教育培训网络平台,实施系统化的税收基础知识讲解、基本政策解读、基本操作规范辅导,逐步完善涵盖税收工作各个岗位的培训项目和课程体系、案例分析体系、考试考核体系、交流互动体系等,实现税务干部在线学习、自测练习、互动交流和在线考试等功能,形成独具税务特色的干部网络教育培训体系。

目前,网络学院立足于多元化的培训需求,依托实体培训资源,以税务公务员初任培训、岗位分类培训、考试辅导等为重点,面向基层税务干部设计了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等各类具体培训项目15个,累计配置1000多小时标准三分屏课件。课程内容涉及政治理论(含廉政建设)、税收学、会计学(含涉税会计)、管理学、法学(含涉税法律)等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重点学科,初步构建起了一个学科齐全、解读权威、特色鲜明、重点突出、更新及时的税务网络培训课程体系。

网络学院培训平台同时部署了功能强大、使用便捷的在线培训管理系统。该平台具有灵活的权限管理功能,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经过授权,各级税务机关不仅可以组织干部参加网络学院特色项目学习,在线组织各类培训考试和培训需求调查,考核单— 2 —

位和个人学习情况,也可自行定制个性化的培训项目和课程。

二、测试账号

网络学院分别以省为单位,按国地税分别授予99个测试账号,各省具体测试账号和密码详见附件《网络学院培训平台团体用户机构与账号对照表》。

三、测试方法

(一)在互联网中使用网络学院统一授权的团体用户测试账号登录网络学院培训学习近平台(网址为)。

(二)登录成功后即可进入网校【课程中心】,在“课程索引”栏中按学科、项目或年度分类检索所需课程,或者在“搜索”栏中输入课程关键词或主讲教师模糊查询相关课程。

(三)课程检索完毕后,在“课程列表”栏中点击课程名称后的“选课”按钮并确定。选定课程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或者从当前页面中的网校课堂入口进入【网校课堂】。

(四) 在网校课堂,点击已选课程名称后的“开始学习”按钮,即可点播相应课程。

四、问题及意见反馈

各地在测试运行期间,如有任何问题、建议或其他培训需求,可与税务总局干部学院网络培训处联系。

联系电话:400-8868-515;0514-87806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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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网络学院培训平台团体用户机构与账号对照表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19日封发 校对: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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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国家(地方)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各级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区(市、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可设置税务分局。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由所属区税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指导。

第四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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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4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30%);

((内容来源好 范文网)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

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4]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4]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4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6号

成文日期:2014-07-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4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4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4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4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4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4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

2.税率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