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商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的思考

作者多年一直在城商行从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方面的工作,在日常认定工作中经常会受到各种困扰因而产生一些思考。这些困扰或来自于内部决策层对认定工作的认识差异,或来自于认定对象的强烈的意见反馈信息。现针对城商行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观点和思考,不妥之处,共同探讨。

对城商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的思考

问题背景:城商行由于历史原因,客观存在授信管理基础薄弱、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对不良贷款认定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等问题,或是因为对市场的判断失误、或是因为违规发放贷款等,这些都直接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随着市场的下行变化而逐渐显现。为了抑制这种趋势,城商行对造成不良贷款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和问责已成为抑制不良贷款新增的一种共同手段。这种正面的高压手段,可以震慑授信管理各环节人员审慎的对待每一笔授信业务,降低不良贷款新增的概率,防范风险。

问题的提出:目前城商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借口影响授信业务发展,不重视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在实际工作中避重就轻,搞形式主义,让责任认定成为拉大旗、扯虎皮。如:简单认定个别责任人,有意无意的放弃对直接构成不良贷款的形成有直接责任的授信管理人员的认定,或认定后轻描淡写的进行问责处理,使责任认定、问责形同虚设,形式大于内容。二是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范围扩大化,对不良贷款发放的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人员的每一处细微的责任都进行认定、问责,现实中的观点是认为,只要有不良贷款就一定有责任人,就一定要问责,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授信业务流程中各环节人人自危,不敢放手营销业务,使责任认定成为业务发展的对立面,甚至阻碍授信业务的良性发展。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城商行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这些都必须引起重视和思考。作者根据自己对认定工作的认识提出以下思考。

一、对于责任不良贷款认定绝不能搞形式主义。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是一项严肃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对直接构成不良贷款形成的各环节直接责任人进行精准认定、问责,既是对相关存在责任问题授信管理人员所采取的惩处措施,又是对其他授信人员的一种保护和威慑。他的正面引导效果可以起到间接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作用。笔者认为,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宜粗不宜细”。“粗”,指非责任不良贷款;“细”,指责任不良贷款。“宜粗不宜细”是正视现实,解决难题之道。“宜粗不宜细”必须把握尺度,既不能“光粗不细”,也不能“光细不粗”。前者犯了不讲原则、不讲政策的错误;后者犯了不正视现实、教条主义错误。笔者建议,在实际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中,关键认定责任不良贷款。对那些已发案件形成的不良贷款、借壳冒名、人情贷形成的不良贷款、举报查实的违规发放的不良贷款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形成不良贷款造成损失的,必须按照规定认定为责任不良贷款,对责任不良贷款的各环节责任人必须进行精准认定、严肃问责。绝不能搞形式主义,姑息养奸。

二、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必须精准。

一是城商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问题,必须正视历史的客观因素。对于进行重组的城商行必须要坚持重组前与重组后有区别,明知和无知有区别,尽职免责和失职追责的原则。对管理失控、失职的机构与领导责任认定一定要精准。笔者认为:区分性质就是分清“粗、细”。这里的“粗、细”,就是指非责任不良贷款和责任不良贷款。 区别对待,就是对责任不良贷款责任人,严格按照制度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对非责任不良贷款责任人,对在不良贷款授信流程中仅存在部分轻微违规行为,不直接构成不良贷款主要原因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警示教育。符合免责条件的一定要免责,要引入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历史原因、自然灾害等形成的不良贷款,允许认定“尽职免责”。城商行要结合实体经济运行情况,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难、风险高的现状,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以消除信贷人员对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片面认识,调动贷款营销的积极性、主动性,用正面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引导授信业务营销方向,解除授信人员营销包袱,激发其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二是对于责任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一定要对不良贷款形成相关环节的直接责任的责任人进行精准认定、精准问责。如:在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涉及到贷款准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放款、贷后检查等环节。认定中应该研究、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直接原因在哪个环节,各环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何划分?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结合认定的实际,精准认定个别环节责任人的责任,既不能使责任认定扩大化、也不能漏掉一个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员,这个度的把握非常关键。

三、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人员必须要求专业化,实行专职专营。

负责不良贷款认定的人员一定要是授信业务条线业务专业人员,因为责任认定的工作的临时性、阶段性,不可能专门有一批人员专业从事该项临时性工作。但是,可以相对固定从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一批兼职责任认定人员,经过多年历练和积累,达到对责任认定工作专业化,引导该项工作走向专职专营。

四、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要逐步实现流程化

城商行要对现行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梳理、筛选、整合,在清理调查的基础之上,依据内控标准条款,结合自身的管理现状和需求情况,按照业务条线制定翔实、可行的责任认定标准;对责任人、责任追究范围、责任承担比例、责任处罚标准等进行细化;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新老责任贷款进行科学合理的划段;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信贷资产质量、资本实力等因素,对责任贷款容忍度、不良贷款压降后保证金返还比例等指标进行合理设置、动态管理。在贷款责任认定、追究、解除的过程中引入ISO9000标准化管理理论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对贷款责任认定、追究进行流程化打造,逐步实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问责的流程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贷款责任认定组织架构和运行必须健全、有效、透明。

在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上要体现权力制衡原则,最好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员由董事长、监事长、行长,以及信贷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稽核、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实行贷款责任追究、解除公示制度,按月将贷款责任认定解除情况、追究依据、处理结果在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设置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允许提出复议,做到“有疑必查、有责必究”,实现贷款责任追究的阳光操作、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