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我见

一、司法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种途径。应当大力宣传它带给人民的好处,对于法律知晓较少的百姓来说,引导其从内心树立法律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农村法制化管理水平,提高法制工作者自身素质。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司法之我见

二、公证即意味着公平与公正、秩序与法治、预防与保障、诚信与安全、安定与和谐。公证通过“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这一独特职能,调整和控制社会经济民事法律行为,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指导当事人修正行为偏差,使之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诚信和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努力把法律援助做大做强做优,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设施,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四、作为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进村入户,有针对性的调解各项矛盾纠纷,开展各项法律知识活动,促进普法活动的进行,扎实做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坚定不移的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