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政府论》上篇

王座下掩藏的坟墓

评《政府论》上篇

---评《政府论》上篇

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于1689到1690年写成的《政府论》上下篇,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两文一破一立,相得益彰。上篇是一篇驳论,彻底、有力地批驳了罗伯特·菲尔麦爵士为绝对君权寻找理论根据的“君权神授”“王位世袭”学说;下篇是一篇立论,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在上篇中主要是对君权神授和帝位世袭的观点的批判,主要针对的就是菲尔麦的观点,是对传统君主专制思潮的反击,从王权本身的理论基础出发进行批驳,可以说是在王座之下给君主专制制度挖的“坟墓”。

由于对手菲尔麦对君主是唯一政府形式的是从神学上展开的,再加上洛克本身也是基督徒,所以他对君主专制的批判也是从神学角度展开的,因而对于菲尔麦以《圣经》为依据宣扬“君权神授”、“王位世袭”等的正当性的批判,也是主要以《圣经》为依据展开,从而指出菲尔麦对《圣经》的引据是断章取义和有意曲解的。洛克同时依据自然的即理性的法则法则和语言逻辑进行驳斥,从菲尔麦的神学观点中引申,把菲尔麦为君主制辩护的“理论”的荒谬和自相矛盾充分展示在读者和世人面前,为下篇的立论扫清了障碍。

菲尔麦对于绝对无限的君主专制的辩护,主要是通过诠释《创世纪》的相关文本展开的,提出绝对无限的君主专制的正当性在于绝对上帝赐予亚当的个人所有权和父权,主张君主的绝对君权是从亚当继承来的,且人类又是亚当的后代,因而“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因而决不能有选择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隶决不能享有立约或同意的权利;从前亚当是一个专制君主,其后的一切君主也都是这样”[1],人生而不自由,而是处在父权以及由此生的君权的绝对管辖之下。洛克基于自然理性和《圣经》解释有力地否定了菲尔麦的基本论点:谄媚君主的人硬说“君主们都享有神权赋予的绝对权力,这伙人否认了人类的天赋自由权。………神的威权已使我们隶属于别人的无限制的意志之下。[2]但是,事实上菲尔麦自己也承认天赋人类的自由和平等。关于菲尔麦提出的父权,洛克提出上帝才是生命的赐予者,父权只是在一定时期基于理性考量的产物,并且生育儿女而来的父权仅仅限于获得子女孝敬等自然权利,而绝不延伸到生死予夺的权力,这种权利只是因为“赠与”而获得的相应“回应”;上帝绝对没有赐给亚当对万物的私人所有权,而是赐给人类对万物的共同所有权,这是圣经文本和自然理性可以论证的;圣经也不支持亚当对夏娃的政治统治权;况且菲尔麦的绝对王权在解释君权继承问题上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通过批评菲尔麦的理论,洛克初步引出了人的天赋自由和财产权的观念,为《政府论下篇》提供了一个平滑的过渡。

以上是从整体上我对《政府论》上篇的一些看法。下面是我读了张登同学的报告后的一个具体的补充。

在第二章中的“父权”上菲尔麦没有给予这个词明确的定义,而且把基于出生而本应同样拥有这项权利的母亲省略掉了,这也是洛克提到的菲尔麦观点的一个漏洞。

还有在第十一章谁是继承人当中,虽然菲尔麦没有明确提出谁是继承人但是暗示了长子继承制,因为事实上,理性和圣经启示都不支持对于君权的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制是不能够给予任何父权资格的”;圣经中雅各买了以扫的长子名分这事与其支持长子继承权,不若说支持契约论,因为长子名分在这里通过约定转让了。而且,在圣经中摩西以前的先祖时代,长子权不是指“继承人的权利,而是指较大部分的财产…长子名分的特权,不过是双份财产。”况且事实上,雅各与以扫最后彼此是以兄弟间的友爱和平等相处,彼此独立的。一次都没有明确告诉我们谁是嗣子,只用了雅各这个例子暗示了一下长子制。没有指出在统治者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如何继嗣的原则。而且菲尔麦还常常把继嗣问题归结为现实的占有上,从而使得篡位者在继承上也同样是有效的。

以上是我对这次读书报告的一些粗略的看法,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1]洛克:《政府论》上,瞿菊农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2]洛克:《政府论》上,瞿菊农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