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一、 章节基本内容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一) 地位开放

以地位开放为原则,在“可使每一个人的状况得到改善”的基础上,以部分职务的不完全开放为例外。地位开放的理由不是功利主义的,即不是效率、利益导向的,不是因为所有人可以从职位中得利(如财富和特权)就必须对全部职位都予以开放。有时候,赋予某些不完全开放的职位以权力和利益,能吸引较高的人才和鼓舞较好的表现,反而可使每一个人的状况得到改善。但是保持地位开放仍是原则性的,人们不应该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不应该被剥夺人类的一种“基本善”。

(二)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分配问题

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公平的正义中,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社会基本结构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它确定一种能满足人们合理要求、合理分配的用于合作的活动方案与公开规范。社会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的调节。在公平的正义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权利被充分尊重,人们在公开的规范的限度内行动,并按照合法期望的约定根据自己的努力获得应有分配。

(三)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内涵

纯粹的程序正义用于论述分配份额的问题。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

第一,完善的程序正义。举例“分蛋糕”,假定独立标准即公平的划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抛开技术问题,程序是“让一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这种是完善的程序正义,即“有标准、有程序”,既有在先的判断分配是否公正的独立标准,又可设计出能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但是实践中完善的程序正义难以实现。

第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举例刑事审判。期望的结果是“犯罪者被宣判为有罪”,审判程序是为判定犯罪真实情况设计的,但审判程序并非总能达到正确的结果。实际上犯罪的人可能最终难以被确定刑事责任,实际上无罪的人最终可能被判有罪,或者其他的审判偏差。不正义并非人的过错,而是偶然因素结合的结果,即使严格遵守程序也可能导致不正义的结果。即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具有“有标准、无程序”两特征。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和各种偶然因素,确保结果正义实现的程序不存在。

第三,纯粹程序正义。具有“无标准、有程序”特征,即正当或公平的程序一旦被

人们恰当遵守,无论结果如何,都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所以不存在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

举赌博为例,在自愿、无欺骗、自由等背景条件下,公平赌博的现金分配是公平的。如果遵循公平程序,那么几乎所有的利益分配都是正义或公平的。

(四)纯粹的程序正义与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结构

纯粹的程序正义角度下,有必要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只有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下,即正义的政治结构、经济社会制度背景下,才存在必要的正义程序。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首先是遵循自由平等原则。法律和政府在有效地保证着市场的竞争、资源的充分利用,以税收等手段保证财产普遍分配;全民的教育保证机会的公平平等;其他平等自由也有保证。其次,最终分配倾向于满足差别原则。地位较好者的利益改善着或者被调节(如确定适当水平的社会最低值)去改善着地位最差者的条件。如此既满足着自由和机会公平平等的要求,又满足着差别原则。

(五)纯粹的程序正义与分配正义

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只有满足公平机会原则,分配正义才能实现。但是在正义的两大原则下,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并非配给正义。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利益分配从不是对用于已知个人的特定欲望和需求的利益的分配。不能离开作为分配原因的体系,或撇开个人自信地根据既定期望所做的事情来判断一种分配。

分配正义区别于配给的正义观。配给正义适用于一定量的物品要在已知其欲望和需求的特定个人中分配的场合。特定个人间并非合作关系,也并非生产配给物品的主体。这种配给正义观自然地根据欲望和需求,或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来分享物品。如此,正义变成效率问题,除非平等被认为更可取。

(六)古典的功利主义

配给的观念导向古典的功利主义观点。该观念注重制度的最有效设计以达到满足的最大余额,社会基本结构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而并不把社会基本结构解释为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体系。即功利主义者原则上有一个判断所有分配的独立标准,即是否能产生满足的最大余额,社会制度对于达到该目的标准而言是不完善的安排,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接近指定的目标的社会体系。在此观念下,权利与义务按照能达到欲望的最大满足的规范来分配给人们。

二、 对基本内容的理解

(一) 地位开放与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是在“平等的原初状态”即社会契约中的自然状态下被选择的,是在“无知之幕”的公平状态下达成的公平协议或契约的结果。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下,人们会选择以下原则:

一是自由平等原则,即平等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最大限度保障自由。立约刚开始的时候,最合理的选择,当然是平均分配所有的基本物品,包括自由、平等机会、收入及财富等。自由平等原则要求保障公民平等自由,包括政治、信仰、思想、人身和财产等各方面的基本自由。其中,自由有三个层面的解释: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自由原则绝对地优先于效率及福利原则,不同基本自由之间可以调整,但绝不可以用经济利益或其它价值之名,限制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自由原则的优先性保证了个人的基本自由及权利不会受到任何侵犯。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二是差异原则,即经济社会不平等的结果如果能给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就是正义。原初立约背景下,立约者会采取小中取大的思维,为求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即立约者会设想自己是社会中最弱势的一群,然后观察何种安排可以对自己最为有利。在这种理性计算下,差异原则自然是最安全的选择。差异原则认为,虽然财富、收入的分配上无法做到平等,但必须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避免了经济分配上少数会被多数牺牲的可能,因为任何不平等分配必须对社会最为弱势的人有利。即为经济不平等设下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对弱势者有利的情况下,个人才被允许运用他先天及后天的优势赚取更大财富。差别原则体现平等博爱的精神,弱势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和照顾。

三是机会均等原则。保障每个人都有机会进入权利地位和领导性职务,确保人人有平等受教育及训练的机会以及职业的自由流动及选择,并防止任何就业歧视及消除企业对某类职位的垄断性限制等。机会均等原则是实质性的。

正义原则体现罗尔斯所坚持的两项最深的道德直觉:一是人性最独特的地方,是每个个体均有能力选择关乎一己福祉的人生目标。政府有责任保护公民发展这种个人自主的能力。任何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压制个人权利之举,都不容许。二是社会不平等的最深根源是人们的天赋差异和所属社会阶级及家庭背景不同,考虑正义原则应该把这些随意的自然博彩的结果排除在外。

罗尔斯希望在自由优先性的前提下,利用差异原则保证一个最大可能的平等社会,从而保证平等的自由的价值。上述关于地位开放的论述正体现了正义的原则,原则上地位向公众开放,但是不完全开放的不平等状态如果能合乎每个人的利益,能更好保障弱者利益,那么就可以被允许。即社会可以善用优势者的才能,更有效地改善弱势者的处境。

(二) 正义与社会

罗尔斯关注民权和贫困等社会问题,倡导自由权优先、考虑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意图以正义即公平的观念来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念。要求一个较福利国家更为平等的社会,从而推动社会变化。

公平的合作体系。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为了相互利益(为了互惠互利)的合作冒险,是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因为资源总是有限匮乏的,人们为互相利益尽可能的最大化必须采取合作形式,但又基于各自不同的人生计划而存在利益冲突。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介入正义原则,规定社会合作的模式及利益分配的合理准则,并裁决人们各种相冲突的诉求。在社会合作体系下,合作者受两种最高序的道德关怀的推动,共同寻求一组人人接受并满足良序社会要求的正义原则,以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方式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公正分配各种社会基本物品。罗尔斯意图建立一个基于合理互惠关系的社会体系,使得任何人都不会因为其在自然资质分配中的偶然位置,又或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天赋、地位、身份等自然优势本身已经是一种补偿,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如果得不到弱势者的衷诚合作,强者也不可能活得更好。所以要充分保障弱者利益,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让合作与分配方式尽可能公平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的理想形式。两个正义原则具体说明了基本结构的理想形式,依据这个理想形式来制约和修正纯粹的程序正义。如此,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不再只是一种社会合作利益的程序,而是以两个正义原则为指导的有关权利义务分配的实体规范。

良序社会的构想。良序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正义社会模式,帮助比较及判断不同正义观念的优劣。良序社会的优点,是所有人都能公开地(publicly)接受同样的原则。

(三) 纯粹的程序正义

纯粹的程序正义即“无标准、有程序”。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正当或公平的程序一旦被人们恰当遵守,无论结果如何,都是正确的或公平的。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正义论》中的核心概念,罗尔斯在涉及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正义观、正义原则本身及其论证与应用过程的各个细节之中都体现了纯粹程序正义的思维。

之所以提出纯粹的程序正义,主要是考虑到,在价值多元的时代,实体正义的标准不一。为应对多元社会的价值冲突,有必要通过设计中立且正义的程序、通过求同存异的办法,来重建社会共识,防止实质性价值争论的激化,限制某种价值观、某种信仰的垄断和支配,维护世界多元化格局。

现实社会中可行的通常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由于受条件限制,完善的程序正义难以实现。为克服这一困难,人们共同选择分配程序,程序实现后就不再过于关注对结果是否绝对公正。所以,完善的程序正义,首先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而对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人们会选择不断完善,路径有二:一是依赖结果正义评判,二是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追加半纯粹的程序正义使得结果正当化。所以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实际上发挥了纯粹的程序正义的作用,不完善的正义首先也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

与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相比,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得到最好的显现,因为它不像它们一样存在独立的结果评价标准。实际上,罗尔斯在阐述以上三种不同的程序正义之时,并没有表明对程序正义的偏爱,而且指出“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达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这个口子开得太大,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即完善的程序正义依赖于正义的结果,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也不能完全脱离正义的结果进行,程序的合法性(或正义)不能完全脱离实质性正义而独立存在。根据此种观点,就绝不能说某结果是恰当地遵守程序达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它至少要求所遵守的程序是公平的程序。但问题就在于程序本身的公平与否如何判断,这就引发后续的思考。

(四) 正义论与古典功利主义的对立

功利主义是宪政民主制度基础。其追求功利总量最大化,不关心分配问题,不关心个人的独立性,个人的不可侵犯性无法得到保障。预设所有价值都可化约还原为欲望的满足或快乐,并可在不同人及不同价值之间进行量化比较。认为当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政策,能在该社会所有人中间产生最大的效益净值(如快乐、偏好或欲望的满足)的时候,便是合理及公正的。有时候不正义地剥夺一部分人的权利、利益反而能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比如钉子户拆迁。功利主义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目的论式。即先独立界定最值得追求的价值,然后规定凡能极大化此价值的行为,便是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平等或个人权利并没有任何独立的道德重要性,只要能极大化总体效益,便符合正义的要求。二是后果论式。即追求效益极大化。行为对错只考虑结果能否产生最大的效用净值,不关心背后动机,不重视该效用净值如何分配。个体的独特性及多元性完全得不到重视。平等、权利等其它道德价值被重视是因为它们是效益极大化的有效手段,只具有工具性及衍生性的价值。由此可见,功利主义难以保证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权利会被整体利益的考虑而牺牲。

相反,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特点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以及更为平等的社会资源分配。一是义务论式。认为价值不能独立于正当而被界定,不极大化某种价值来界定正当或道德上的对错。二是非后果论式。违反正义原则无论产生经济效益如何,都不会被接受。且正义原则体现了对个体独特性及多元性的尊重,没有人需要成为满足别人欲望的工具。正义并不需要人有很强的利他动机及牺牲精神,才能遵守服从。

三、 引申与思考

(一) 正义感与自由人

罗尔斯对正义感和自由人的设想对于理解正义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其假定合作者必须具备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以及实现价值观念的能力即一种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计划的能力。前者是指人们天然地具有正义感的能力,能够作出道德判断并自愿遵从合理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最重要是体现一种公平的精神,得到自由平等的参与者的合理接受。正义原则应是自由平等的人们同意的结果,必须重视人们合理的意愿及动机。只有正义与社会大部分价值观一致,人们才有动机认定和确认正义感。如果一个规范良序社会的正义观念,能够令生活在其中的公民产生足够的正义感,从而能自动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并在必要时给予正义优先性,该正义观念便是稳定的。而如果正义原则由外在权威强加或只有部分人认同,便不值得追求。

后者对应自由人的特征。自由人有自由意志对自己选择的目标负责,具有发展他们两种道德能力的最高序关怀。更重视发展及培养自己形成、修改及追求不同价值观念的能力。他们给予自由优先性,只是因为此对发展自己的人生计划有利。自由人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一种实践价值观念的道德能力,能够独立于任何既定的人生目标,对当下的欲望、目标以至最基本的信仰作出理性反省,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甚至放弃原来的信条。自由人作为社会中的合作者不会视自己一生必然依系于某种特定的信仰,正义原则最重要的不是保障某种特定的价值观,而是确保一个实践自由的条件,让人们可以自主地形成、修改及选择他们的人生目标即自由人没有固定的价值观念、信仰和目标,但有充分的选择与实践自由)。可以说,人对自由选择的重视,优先于他们任何特定的价值观念。个体不是任何人的附庸或臣服于某一社团的意志之下(例如奴隶便不是自由人),而能够自发地对社会安排提出独立的诉求。罗尔斯对自由人的诠释导出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

(二) 对于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困惑与思考

纯粹的程序正义所体现的程序导向,容易让人陷入程序正义决定结果正义的错误思维中。实际上,罗尔斯提出的纯粹的程序正义,虽然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但并不能简单地推导出程序正义决定实质正义,当然也不能反过来将程序简单地理解为实现实质正义的手段或工具。因为强调程序必然会带来“决定过程中的道德论证被淡化”的结果,而强调实质结果的正义又面临价值多元的不稳定性挑战。程序应当被理解为基于反思理性而实现矛盾的动态平衡化的一种中介装置。因为真正合理的决定既需要尊重原则、坚持形式正义,也需要临机应变、考虑情境条件,所以必须容许裁量。程序正是一种允许一定裁量空间但又予以一定限制的机制,以缓解形式僵硬和实质不稳定之间的紧张关系。当实质正义方面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有关决定只要符合程序要件就被认为是妥当的。

此处涉及对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结果正义、形式正义诸概念的理解。形式正义即平等地对待平等之物,类似情况得到类似处理,同异由既定规范来鉴别。体现为制度确定的正确规范被一贯地坚持与公正一致地管理,并由当局恰当地给予解释。如果法官或权力者受性格或爱好等影响,不能坚持适当的规范或正确地解释法律法规,在形式上就是一种不正义。实质正义取决于制度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做到平等待人,而不在于执行过程是否严格照章办事。其本质内涵不限于平等,还包含差异以及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具体分析。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本质上都是一种结果价值,是对程序运行产生的结果所作的价值评价。程序正义则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体现于程序的运行过程之中,与程序产生何结果无关。

但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又是相互成就的。程序之设定必然包含与实质正义相关的预设。程序的正义以及程序之结果的正义即实质正义,都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价值观念,其区别仅仅在于,是将这些价值观念应用于程序,还是程序之结果。而且,一种程序是否正义总是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其结果,亦即实质正义。换言之,如果一种程序导向的结果与人们的价值观念相冲突,那么不管该程序的设计如何精巧并得到严格遵循,都不具备相应的程序正义。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何罗尔斯在后续的《政治自由主义》中,又发生了去程序化的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