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个人自查报告

政法干警个人自查报告

政法干警个人自查报告

本人针对政法干警个人自查事项,经过认真梳理查摆,情况如下:

一、本人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方面没有以下情况:1.纵容包庇: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2.阻挠查处: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做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3.有案不查: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4.通风报信: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5.开脱罪责: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恶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7.帮人说情: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8.打击不力: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9.其他情况。

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方面处理没有以下情况: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情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4.以所在处室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5.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情形的;7.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8.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三、违规参股借贷方面情况:本人和家庭成员没有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没有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四、社区矫正工作无以下失职渎职情况:1.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2.对违反监管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依法处理;3.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复查复核程序不规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人请托,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及特殊关系人的请吃、礼品及贿赂;5.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逃避处罚、规避监管、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违规免除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没有1、2、3、5、6、7情况: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2.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同中心工作贴近得还不够紧密,3.下基层调研指导、解决问题还不够,针对群众最恨最怨最烦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成效还不够明显,5.内部打通融合不够,互相补台补位不够主动,6.工作执行力不够,统筹协调不够有力,存在拖拉现象,7.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会议纪律的情形情况;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第四项情况:4.创新意识还不够强,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意识较欠缺,存在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具体表现在:在村担任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中,通过对村内承包地进行清产核资,进行清欠和延包,2020年驻村集体经济收入13.1万元,通过每年延包,村集体收入每年在6.3万元以上,完成5万以上驻村帮扶任务,但是,对于村持续发展第三产业项目上谋划不足,创新意识不强,向上发展后劲不足。本人将对自查处问题,进行认真查究整摆,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发展方案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