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BEC 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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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整的英文合约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主文条款及结尾辞四大部份。“标题”在开宗明义地显示合约的性质;“序文”是用最简单的说明,大略介绍合约订立的背景;“主文条款”里包括依各种合约性质的不同而约定的特殊条款,以及不论何种类型合约都会出现的一般条款;最后“结尾辞”则是当事人签名前的一段文字,为整份合约画下句点。以下分别就此四部份为说明。一、合约的标题

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都一样,标题并不是一定要有的,因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用合约内容的各个条款来判断,标题基本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为方便辨识的考量,合约撰写人通常都会依照合约性质,在合约首页的最上方给予一个适当的标题,例如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收购合约)、"Joint Venture Agreement"(合资合约)、 "Loan Agreement"(贷款合约)、 "Distribution Agreement"(经销合约)、 "License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

至于标题中可能使用的 "agreement" 、 "contract" 、 "letter" 、 "memorandum" 、 "understanding" 等各式各样的名称,有哪些意义相同,哪些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拘束力,则请参阅第壹编之壹“英文合约的名称”一节,不再赘述。

二、合约的序文

英文合约在标题之后,各式各样的条款出现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一般而言不会占去太多的篇幅,目的在很简略地介绍合约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阅读合约的人在接触冗长复杂的主文前,先有一个基础的认识与心理准备。

详细来说,序文通常又分作以下两个段落:第一部份文字叫做 "commencement" ,也就是合约的“开场白”,内容在说明合约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的国籍与住所或主营业所、订约日期等等。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is made on the 3rd day of May, 1991 by and between &:

(1) ENTERPRISES HOJAEC S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89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 and

(2) Mark Gilbert Handerson, an individual with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ssport No.12345678), residing at 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本股份收购契约订立于公元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双方当事人为:

(1) 依法国法律组织设立的ENTERPRISES HOJAEC SA公司, 注册所在地为48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与

(2) 美国籍的Mark Gilbert Handerson (护照号码12345678 ),居住于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 by and between

要表示合约是由哪些当事人所订定,英文中通常会说 "This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用"by"来表示合约“被谁订定”,"between"来表示“谁与谁之间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不只两个,也可以用"by and among"来代替。

& organized and existing

合约开场白里要说明当事人的国籍,在自然人的情况下可以用 "a national of ??"或"an indiv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来表示,如果是法人组织多半使用"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这样的字眼,其中"organized"也可以用"incorporated"来代替。

& registered office

"registered office"是指一个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它和"principal office" ,即“主营业所”并不一定位于同一个地方。举例来说,现在台湾很多本土企业基于税务与方便性的考量,流行在海外几个特定的地方,例如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简称"BVI")成立所谓的“纸上公司”("paper company"),此时这个公司必须在BVI“当地”设有一个registered office,但是公司的principal office则可能不在BVI,而位于台湾本土,因为公司一切的业务经营实际上都在台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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