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精品多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精品多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问题及建议论文 篇一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问题及建议论文

摘 要: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主要是从《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各省市制定的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移植过来的,未能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和细则,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导致审计人员对政策制度的把握尺度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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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主要是从《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各省市制定的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移植过来的,未能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和细则,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导致审计人员对政策制度的把握尺度存在差异,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按照领导意图开展,既无程序又无规章,常常使内部审计陷入无序状态,既影响审计效率效果,又伴有较大的审计风险。

一、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不准,工作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实施的是事后监督,仅仅是对财务工作的一次复核,审计内容、方法、手段过于单一,走过场、轻实质,审计质量不高。

二、忽视后续跟踪,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由于内部审计报告没有法律强制性,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常常遭遇被执行单位或部门的抵制,甚至对审计意见置之不理;同时,内部审计人员缺少后续跟踪审计,查出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整改,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的单位,多由退休返聘、借调或实习人员组成,年龄偏大,缺乏专业知识,不懂审计方法和技巧,对财务、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知识不甚 了解,严重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三、完善单位内部审计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一是,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应摒弃内部审计可有可无的思想,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审计人员要通过工作汇报、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作用及重要性,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三是,通过帮助被审计单位发现和解决问题,转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偏见,从思想上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

(二)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内部审计规范及实施细则,包括审计计划、项目立项、方案制定、现场取证等,使内部审计各个环节有章可循。二是建立报告信息、分级复核及后续跟踪制度。三是建立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建立审计问责机制。内部审计要高度重视后续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提出问题整改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与评价,督促重大、重要问题妥善解决。逐步建立分层级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内部审计人员未实施后续审计追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被审计单位阻碍审计、伪造事实、无视审计建议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优化内审人员结构。首先,要通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或鼓励内部审计人员竞争上岗方式,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其次,要加大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学习、培训,提高在岗人员的业务技能。第三,建立对内部审计人员激励考核机制,完善健全岗位责任制,把审计工作绩效与个人奖金薪酬联系起来,激发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热情。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篇二

摘 要 随着国际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普遍落后,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如何有效解决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存在的问题,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的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课题。

内部审计制度 篇三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 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 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审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 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成本监控及项目实施监控和纠偏。

(十)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部门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会计报表、各类账册、预算及执行分析、结算书、评审报告、变更联系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资料、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代表被审计单位向供应商、客户以及相关的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取证。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所在公司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股份公司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追偿损失;对违法行为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三)审计部签发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十四)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五)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十六)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 第十五条 审计内容 (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审计、债权债务审计、成本费用审计、个人借款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存货审计、会计报表审计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对外担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十一)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审核

(十二)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稿审核

(十三)图纸评审报告及项目完工评审报告审核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 计划阶段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重点,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重点和审计方式等,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和即时审计外,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 第十九条 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条 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单位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将管理层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并签字确认。 第三节 审计完成阶段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被审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审计结论与建议,项目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项目经理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实不符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批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二十八条 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应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后,检查审计报告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理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公司作出处分。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经审批的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节 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应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同时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贡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机密、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职务过失或怠于行使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报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以各种手段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伪证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及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六) 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篇四

一、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现状

⑴内部控制意识不强。

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内部控制理念,内控意识淡薄,重事业发展,轻内部控制。

在建立内部控制中存在误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简单,运转环节少,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简单地将财政的部门预算控制等同于内部控制,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

或由于对内部控制理论缺乏全面了解,不会设计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生搬硬套其他单位的制度,内部控制仅仅是搞形式,做控制秀。

也有的单位只注重制度的制定,忽略了其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导致内控制度的制定走过场。

⑵岗位设置不合理。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较为简单,人员较少,岗位安排不尽合理,许多单位存在一人多岗、不相容岗位兼职现象。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出纳兼复核、采购兼保管等现象,出现管理漏洞。

规模较小的单位,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不相容职务均由一人担任,内部审计制度则根本没有,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

⑶内控制度不完善。

财务部门只起到“核算”、“付款”的作用,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会计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监督流于形式,未能对业务部门实施必要的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

例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对于房租收入,往往只负责对收入登账核算,而对收入额确定是否合理、是否按合同及时收取、是否做到应收尽收等却未能实施必要的财务监控。

费用支出也缺乏有效控制,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行政经费的支出普遍缺乏严格的控制标准,虽然有些单位在预算上对交通费、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费这四项经费进行了严格控制,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⑷预算控制薄弱。

在部门预算改革的推进作用下,虽然预算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但仍较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预算编制粗糙。

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一般仍根据当年财政状况、上年收支实绩、预算单位自身的特点和业务进行核定,大部分都还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预算支出达不到逐笔进行核定的要求。

二是预算刚性不够。

预算单位往往只重项目资金的争取,轻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项目预算的实用性、计划性、科学性不强,预算调整追加较为频繁,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或使用效率不高。

⑸固定资产管理不严。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以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虽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对资产的使用管理仍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重购轻管现象比较普遍。

一是事业单位在购买固定资产,盲目求大求全,缺乏有效的论证,造成资金浪费。

二是没有正确地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三是资产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人,内控制度不健全。

由于人员岗位的调动等原因,使有些固定资产处于无专人管理的。状态。

四是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做到定期盘点、重点盘点、全面盘点。

另外也存在着不同单位的资产转移,却未办理相应手续,也未反映到业务台账中的现象。

⑹监督机制弱化。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设内审机构,即使建立起来的,内审人员也是由单位领导委任,其隶属关系、经济利益均受到单位的制约,这使得有的内审人员的监督能力弱化,为了不得罪单位领导,对领导的经济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失去了内控机制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同时,外部监督机制弱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失效者不产生压力。

包括审计、财政等在内的政府监督机构,工作中各行其是,未能形成综合监督的合力。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措施

⑴进一步提高内控意识。

内部控制包括会计控制、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和法规控制。

内部控制成败如何取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单位负责人是关键。

首先要强化单位负责人内部控制的责任意识。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和分类型地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进行内部控制知识的培训,通过学习,使他们了解把握内部控制基本知识,从思想意识中重视内控制度的执行,带头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单位员工认真学习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改变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随意性,由“人治”化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

其次,按照权责明确的原则设置单位的内部机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全面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⑵健全内控制度。

健全的制度是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

行政事业单位要健全制度建设,可以针对当地具体情况,在国家已经出台的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借鉴、总结内部控制建设取得成效的地区和部门的经验,结合现阶段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积极探索、完善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要找准失控环节,明确自控重点,培育自我约束自控能力。

对于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与费用支出管理、报销审批程序、以及对错误核算与错误支出的纠正等等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制定相对规范的操作性强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控制制度,确定单位自控的重点和目标。

⑶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发挥会计控制作用。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是加强内部控制的根本。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财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使其参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发挥会计控制作用。

为使会计控制作用发挥得更好,首先,会计系统内不相容岗位应分离,主要包括:出纳与稽核、出纳与会计档案的保管、出纳与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出纳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出纳与收款票据的管理、付款的审批与付款的执行、支票印章的保管与支票的签发等。

其次,让会计人员参与经济活动中去。进行全程跟踪,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以便在经济活动的每一环节都能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把不必要的支出控制在事前、事中,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防止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

⑷加强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心部分,加强预算管理主要体现在编制与执行环节。

其一编制时要“准”。

业务部门对事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详细论证和细化,财务部门从财务角度为各部门、各业务预算提供关于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并对各种预算进行汇总和分析,单位负责人亲自抓,做到年度预算真编真用真考核。

其二是将部门预算与单位内部的责任预算有机结合。

预算单位要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控制集体舞弊行为的发生。

着重抓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执行时要“刚”,即在执行环节应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防止随意调整追加预算的控制程序,减少随意性,堵塞漏洞。

⑸发挥财政与审计部门作用。

内控制度为单位规范内部经济业务管理实现内控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内部会计控制也会存在不足,其执行效果如何,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力量共同予以保证。

财政部门是会计与内部控制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应对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方面需通过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

另一方面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检查监管,改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的局面。

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着重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尤其是对货币资金、投资业务、付款业务、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内部控制制度等的符合性测试,帮助单位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制度,指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从而促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⑹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现代信息技术越来越直接地对各行各业产生巨大影响,其规范、高效、公开和透明的突出作用越来越成为共识。

行政事业单位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业务流程电子化处理。

一方面,业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或规定,信息中心将制度定制固化到统一的业务系统和数据库中,包括财务审批流程等都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统一设定,不得随意更改,由系统去约束规范使用者的行为,确保财务流程标准化。

另一方面,所有用户的所有操作,即每一项业务从申请、授权批准、办理到办结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都在系统中留下“痕迹”,通过审计业务系统日志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各项业务办理安全、高效。

参考文献:

[1]李小青。如何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之友。2008(36).

[2]蔡丽兰,镇杨。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分析及建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9(9).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篇五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作者:马明霞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而制定的。是指单位为了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内控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而制定的。是指单位为了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

从静态上讲,内部控制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了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而建立的内部管理系统,该系统由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组成,具体体现为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落实制度所需的控制措施和程序。从动态上讲,内控控制是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为实现控制目标的自我约束和规范的过程。而且,内部控制还是一个循环往复,不断优化完善的过程,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针对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发现问题,对相关的制度、措施和程序进行持续调整、改进,使各项制度、措施和程序能过适应性情况、新问题,在经济活动风险管控中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二、内部控制目标是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总体上讲,内部控制目标和单位的总体目标相一致,但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客体是单位的经济活动,所以内部控制目标也体现出经济属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二是保证单位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三是保证单位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四是有效防范舞弊和防范腐败;五是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1、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是单位有效履行职能的前提,所以,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理合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最基本的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合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符合有关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合理保证单位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国家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和财力保证,资产不安全、使用效率低下都将对单位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存在被挪用、贪污、盗窃、违规处置的风险,有的单位还存在大量的帐外资产,因此必须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盘点盘查,通过这些有效措施确保资产的完整。在合理保证资产安全的同时,还应确保资产得到有效的使用。目前,资源配置不合理、资产损失浪费、使用效率低下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突出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有必要加强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篇六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审计股(或科、办等,下同)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局审计股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七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本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股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审计股在接到人事股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审计股根据局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审计股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审计股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审计股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局领导,经批准后移送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股向监察室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条:监察室应将移送事项的审理结果向审计股反馈,以便审计股将审计情况完整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审计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