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扶贫工作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7月份,我们将2019年、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与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系统进行了比对,并于8月5日下发了可疑数据,开展核实反馈工作,截止目前除两个市未反馈核实结果外,其他市均按要求进行了反馈。通过数据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没有按要求落实代缴和待遇发放政策,主要表现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时间不准确,待遇发放时间不符合要求,低保、特困人员代缴不及时等问题。为做好社保扶贫工作全面总结,推动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扶贫工作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人员认定问题

国家标准、省定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时帮扶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是省里要求落实社保扶贫政策的人员。部人社扶贫平台适时发布国家标准贫困人口,省厅每年12月底通过“省人社扶贫系统”发布下年的贫困人口名单,除此之外今年省扶贫办又发布了三批“即时帮扶”人员。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确定时间为上一年第四季度,即2020年度的贫困人口是2019年第四季度确定的,各地在确定享受扶贫政策人员时要以此时间点为准,不能以当地扶贫部门在其后的时间认定为不再是贫困人口为由不落实。低保、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提供,可能出现当年认定当年退出的现象,此类人员也应该落实社保扶贫政策,即一年之内无论是否退出,只要曾经被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即应该落实社保扶贫政策。

二、关于待遇发放问题

经办机构要提前筛查符合发放条件的贫困人员名单,主动协助贫困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切实维护其权益。按照鲁人社办〔2018〕37号文规定,从2018年12月开始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提出申请的时间,更不是经办的时间。对于部分经办机构在贫困人员符合发放条件后又为其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也应当从到龄次月发放待遇。我们对9月份各市的反馈情况进行了再次比对,发现仍有部分地市未按要求发放待遇,现将发现的问题数据再次通过“省人社扶贫系统”发给大家(省人社扶贫系统/系统管理/政策发布/扶贫比对数据0927),请各市下载处理(未反馈的两市请按以上要求自行比对)。请各市于10月15日前对2018年12月以来按鲁人社办〔2018〕37号文要求发放待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发放不到位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关于异地参保问题

鲁人社函〔2020〕50号明确了户籍地与认证地不一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办法,经办机构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做好本地认定外地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信息的推送工作。国家标准的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部人社扶贫平台”推送至户籍地,协助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代缴和待遇发放工作,如果不符合户籍地代缴政策则要在完成参保登记后动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定标准贫困人口省内异地参保工作前期已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工作程序,下发了全省县级经办机构社保扶贫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认定地经办机构要主动沟通协调,户籍地经办机构要落实参保、代缴和待遇发放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社保中心联系。二是要做好本地户籍外省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反馈工作。定期登录“部扶贫平台”,及时接收推送信息,开展核实、参保工作,按照我省政策落实代缴和待遇发放工作,确保外省推送信息当周接收、当周核实完毕,当月完成参保、代缴、发放等工作。

四、关于数据核验问题

“部扶贫平台”和“省人社扶贫系统”是人社部和省厅检查各地社保扶贫落实情况的重要渠道,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核实、及时准确反馈。部社保扶贫专项组将在第四季度再次启动数据核验工作。各地要确保“部扶贫平台”、“省人社扶贫系统”反馈数据与业务经办系统完全一致(含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省厅里也将利用“省人社扶贫系统”同步开展省定标准贫困人口参保情况核验,检查各地数据报送质量,应保尽保完成情况。

(一)对于核实状态为“已核实”的人员。要根据经办情况适时更新参保状态,新符合参保代缴、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要在完成代缴和待遇发放后,同步将参保状态在“部扶贫平台”和“省人社扶贫系统”进行更新,死亡人员要及时更新生存状态。填报数据不能前后矛盾,比如在未参保原因中选择了“个人不愿参保”但在缴费状态选择了“正在缴费”。

(二)未参保原因中不得出现“个人未参保(不了解政策)、个人未参保(不愿意参保)、个人未参保(交不起费)、个人未参保(参保缴费麻烦)”。

反馈“个人不愿意参保”的,不能只是电话询问,经办人员必须见到本人,当面解释政策,有文字证明材料,能有本人签字最好,如果没有,要有其他人员的证明或视频证明材料。

(三)对于经核实确认已经在外地参保缴费、外地领取待遇、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均认定为已参保。严禁参保状态选择“未参保”,未参保原因中录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外地领取待遇”等现象,此问题已强调多次。

(四)反馈“已参保”但是缴费和领取待遇状态均未反馈的,要进一步核实,可能是因为本省认定的外省户籍贫困人口,因不符合外省代缴政策,只做了参保登记无缴费记录,此情况要在系统中特别说明。

(五)已经死亡的人员,无论是否参保、缴费、领取待遇,都选择未参保原因中的死亡人员。

(六)关于反馈“16岁以下无需参保”。“省人社扶贫系统”中反馈16岁以下无需参保但实际年龄超过16岁的有4006人,请重新核实并按要求落实社保扶贫政策。

从10月份开始到年底,我们将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将“部人社扶贫平台”和“省人社扶贫系统”反馈数据与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系统进行比对,视情发布各市比对成功率。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定期检查部、厅两级扶贫信息平台人员的反馈情况,确保当期新增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实现应保尽保,“动态清零”,做到新增一个纳入一个,到龄一个发放一个,并及时更新系统反馈数据。

(二)继续做好贫困人员的经办服务工作,各级经办机构特别是基层经办人员一定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政策找人的要求,提高主动服务能力,县级经办机构要建立贫困人员台账、保费代缴台账、待遇发放台账、异地参保台账等基础资料,持续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时帮扶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参保、代缴、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待遇发放一人不落、一分不少、一天不漏。

(三)今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本次数据核验工作是对居民养老经办扶贫工作的全面检验,各地务必确保数据反馈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