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房地产开发民事诉讼

原告:xxx,男,汉族,年月 日出生,住址:四川省 市 区

告房地产开发民事诉讼

被告:四川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 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联系电话:158 083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立即交付所购 2#1单元13层1-13-3号房产。

2、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

3、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判令被告承担因第1、2、3三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无法收房入住的房屋租金)无法入住的违约金。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21年 月19日,我购买被告位于 单元 层 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出卖人(即被告)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付商品房。因开发商自身原因,房屋建设处于停工状态,并未达到交付条件,造成房屋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业主无法收房。

现要求被告方立即按合同约定交房,并承担原告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无法收房入住的房屋租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因上诉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

鉴于此,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