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车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

总目录

专用车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第四章 评标标准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第一章投标邀请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专用车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专用车辆

项目编号:徐采公(2020)025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见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时间(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2020年9月8日至 2020年9月14日。在“徐州政府采购网”( 网址:)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的附件,自行下载。

特别说明:“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后仍可以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后下载的招标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做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2.招标文件售价:免费

四、投标有关信息

1.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9月29日北京时间上午10:30

2.开标时间:2020年9月29日北京时间上午10:30

3.开标地点: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市规划馆南侧),徐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3楼第六开标室(340房间)。友情提醒:扶手电梯上行右侧。

五、采购人

1.名称:徐州市应急管理

2.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汉风路1号行政中心西区

3.联系方法:0516-83309935

4. 采购项目联系人:许小昂电话:0516-83309935

六、采购代理机构

1.名称: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市规划馆南侧)邮编:221018

3.联系方法:0516-67019038、67019037

4.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刘颖 电话:0516-67019038、67019037

2020年9月7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目录

一、总则

二、招标

三、投标

四、开标、评标

五、中标和合同

六、询问和质疑

一、总则

1. 采购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2. 政府采购方式

2.1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次采购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3.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4.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项目属性: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5.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二、招标

7. 招标文件的内容

7.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第四章 评标标准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8.采购需求: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

9.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9.1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0. 样品

10.1本项目对样品的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1. 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1.2投标有效期: 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2. 招标文件售价

12.1招标文件售价: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3.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3.1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4. 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14.1 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

14.2 现场考察: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4.3 开标前答疑会: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5.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5.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5.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规定: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6. 终止招标

16.1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规定: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7.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三、投标

18. 投标人

18.1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8.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8.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9. 投标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9.2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9.3 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9.4 投标文件的退还: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9.5 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19.6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9.7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9.8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 投标报价要求

20.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20.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如有偏离,应在《偏离表》中列出。

20.3 采购人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20.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0.5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报价,提交2个以上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20.6 不接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21.投标人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

22.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接收地点:

22.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22.2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接收地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23. 分包

23.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3.2 招标文件对本项目分包的规定: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24. 相同品牌产品投标

24.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报价相同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确定一个投标人参加评标的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2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2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24.1、24.2条规定处理。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核心产品: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四、开标、评标

26. 开标

26.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26.2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26.3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26.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7.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8.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9.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1.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31.1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项目的评标方法: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31.2 本项目的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

32.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5.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中标和合同

36. 确定中标人

36.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36.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确定中标人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37.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8.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9.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40.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六、询问和质疑

41. 询问和质疑

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该资料表的条款项号是与《投标人须知》中条款项号对应的,或增加的条款,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项号

内容

一、总则

1.1

本项目采购人:徐州市应急管理局

2.1

本次采购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

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项目属性:货物

5.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6.2

公证服务费:

1、中标人支付;

2、依据:《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4号);

3、收费标准:

根据标的额(中标金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不超过200万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4、中标人实际支付:依收费标准计算的公证服务费的50%。

二、招标

9.1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199.91万元。

10.1

本项目对样品的要求: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11.2

投标有效期:90天。

12.1

招标文件售价:免费。

13.1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免费。

14.2

现场考察:不组织现场考察。

14.3

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15.1

15.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及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16.1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17.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一、由采购人查询信用信息。

二、查询渠道包括:

1、“信用中国”网();

2、中国政府采购网();

3、“诚信江苏”网()

和或“信用江苏”网();

4、“诚信徐州”网( )。

和或“信用徐州”网()。

三、截止时点(查询环节):评标结束前。

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五、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信用评价结果查询: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

三、投标

18.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9.2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请按照以下要求和顺序装订

一、《投标函》(加盖公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必须提供,否则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三、价格部分

1、《开标一览表》(加盖公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必须提供,否则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2、《分项价格表》(加盖公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必须提供,否则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1、投标人合法有效的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至少提供:

⑴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

⑵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不含开标当月)利润表月报表复印件1份。

3、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徐州市应急管理局_单位的_专用车辆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项目名称:专用车辆

项目编号:徐采公(2020)025

投标人郑重声明: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项目名称:专用车辆,项目编号:徐采公(2020)025)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为:

设备:

1、(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

2、(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

3、(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

…………

专业技术能力:

1、(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

2、(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

3、(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

…………

特此声明。

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