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加班补贴【新版多篇】

劳动法规定加班补贴【新版多篇】

加班费发放管理规定 篇一

一、基本原则

加班应以满足酒店正常运营为前提,牺牲员工休息时间,完成部门或领导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或专项性工作而需要本人在非工作时间加班的。

二、加班范围及审批流程

因工不能安排调休的正休天数计为加班天数。

(不计入加班的情形:为完成本职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而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加班;因工作业务不熟练、业务不精、业务水平低下或因工作安排不当,抓得不紧,缺乏计划性,效率低下等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均不计入加班。)

1、部门需要员工因经营需要加班的,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交人力部审核后,经酒店总经理审批生效;《加班申请单》一式三联,部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各一联;

2、酒店或酒店人力资源部因经营需要调动其它部门员工加班的`,审批流程同上;

3、因经营需要的特殊情况,经酒店总经理同意,可以由人力资源部先直接安排后,再补手续;

4、所有加班的核算均以《加班申请单》为准,否则不予以记加班。

三、加班调休或加班费计发标准

1、根据酒店和部门的具体经营情况,酒店人力资源部和东旭锦江国际酒店

部门要将员工因工作产生的加班,以在当月调休为原则,加班不得累计到下个月;调休的不再发放加班工资。

2、日加班费=标准工资/21.75(除法定节假日外)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标准工资/21.75*3

四、加班管理要求

员工须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优质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严禁将正常上班时间应该完成的工作延至加班完成;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若出现因部门工作安排不当或不应该计入加班的情形出现以及虚假情况,部门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最新国庆、中秋加班费补偿标准 篇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放假的通知,国庆节、中秋节连放8天:10月1日至8日放假。

一、放假日程如下:

10月1日(星期四)

10月2日(星期五)

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二、加班补偿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44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五一”的7天假日为例:如果一个企业规定月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则职工的日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21.75(天)=91.95(元)。虽然“五一”有7天假,但是法定假日只有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如果不能补休,则应按加班工资基数的200%计算。如果一名职工这7天都加班,加班工资总额应为:91.95(元)×300%×3(天)+91.95(元)×200%×4(天)。

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加班费发放管理规定 篇三

员工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明确加班费给付条件、流程和标准,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员工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加班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18:00之后,或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假日工作。

第三条 员工加班分为两种,指定加班和非指定加班。

一、因公司需要,调集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工作,为指定加班。

二、因工作需要,由员工申请并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工作,为非指定加班。

第四条 加班费是指公司为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所给付的报酬。

第五条 公司倡导高质、高效的工作模式,严格控制各类加班。

第六条 高级主任(一般专业人员三级)及以下职级员工加班,符合本规定其他条件及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加班的,可付给加班费。

第七条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公司内外会议、活动或培训的,不视为加班。

第八条 加班须事先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需要加班者,须在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并经本部门主管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总经理室分管领导批准。

二、如因工作需要,部门有三人以上同时加班,可以在当日下班前统一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单》。

三、指定加班的员工,由所在部门或组织者在当日下班前统一填写《加班申请单》,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九条 加班审批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班的真实性与必要性,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加班的条件规定。

第十条 加班费计算。

一、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

二、加班费以员工的时薪为基础计算,加班费=加班时数*时薪*给付倍数,其中,时薪=岗位工资/月法定工作小时数(目前为167.4),给付倍数标准如下:

三、在正常工作日或公司假日加班,付给1.5倍;

四、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付给3倍。

第十一条 加班费与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二条 加班餐费补贴。

一、加班人员可申请误加班餐费补贴。

二、加班餐费补贴为10元/餐,可申请的餐数标准如下:

(一)在正常工作日18:00之后加班,超过2小时,可申请1餐;

(二)在国家法定假日连续工作3.5小时以上,可申请1餐;

(三)在国家法定假日连续工作7小时以上,可申请2餐。

第十三条 双休日加班的,须安排调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须付给()加班费;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须付给加班费。凡未曾按照本暂行规定的要求提出加班费申请的,公司不予确认,不支付加班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加班费发放管理规定 篇四

一、基本原则

(一)工作必需原则

加班应以分局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从严控制原则

为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前首先由班组长申报,核准需要加班人数、工作量及加班时间,然后由局审批,同时核准加班费,在加班程序上从严把关。

二、具体规定

(一)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须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

(二)非加班范围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基础上,可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范围:

1、为完成本职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双休日工作的不另计加班;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在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的,不计加班。

(三)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1、法定加班时间为: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七年级、八年级)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3小时开始起计,加班3—5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6—8小时,计加班1天。

加班期间由值班人员电话或实地查岗,发现加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电话联系不上等情形的,按2-(2)扣罚标准执行。

2、加班费计发标准:

加班费计发标准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原则上在局加班费正常核发标准的基础上,每位加班人员每天再分别加20元。

(1) 局加班费计发标准:加班费=岗位工资/21*3*0.7+20元

(2) 加班期间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电话联系不上或接到用户用邮需求,半小时以内不上门揽收,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电话联系不上或本人故意延长投递时间,不严格按照投递时限、投递深度投递,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管理支撑人员擅自脱岗、加班期间工作不作为,造成业务大量积压,影响工作效率的,扣罚50元。

(3) 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发生一起用户有理由申告、投诉的,扣除直接责任人所有加班费;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三、加班审批与加班费核发程序

1、在加班派工前,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申请表”,呈报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班费由局指定专人按上报人数到局领取局加班费总额,然后根据局具体加班人员按照加班费计发标准分别核发(加班考核情况由当日值班人员提供)。

四、加班管理要求

1、局各部门须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优质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严禁将正常上班时间应完成的工作随意拖延到节假日加班完成;若出现在正常上班时间因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不善,延误了工作而加班的,不算加班,按工作失误论处。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严禁虚报,避免漏报;加班若出现虚报、漏报情况由上报人员负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属于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