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收款收据【新版多篇】

正规收款收据【新版多篇】

正规收款收据 篇一

致________公司:

兹有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________款项计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支付该人,账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收款人:______________

收款日期:____________

正规收款收据 篇二

_____公司:

本单位于19__年x月份收到__有限公司支票一张。支票号:____,支付金额:____元,由于对方财务人员粗心大意,未能及时确认应收款项到达,因而我公司交票进账时余额不足造成退票。后_____公司有限公司重新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我单位。本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款成功!我公司对此空头支票行为表示谅解,对此不再予以追究。

特此证明!

收款人:______________

收款日期:____________

房款收款收据样本 篇三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代宇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房屋

1、该房屋坐落于 ,主体建筑物

的性质为 ,属 结构,位于 单元 层 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见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3、出卖人自愿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买受人,出卖人保证上述房屋 无任何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并在房屋交付后无条件配合买受人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由出卖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出卖人保证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前述房屋,并向买受人提供合法

取得该房屋的凭证,该凭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愿将上述房

屋转让给买受人,并保证经前述房屋所有共有人及相应机构的同意。

第三条 房屋价款及付款日期

1、该房屋转让价款为 万元,买受人有权以出卖人对买受人

的欠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应付款抵消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款。

2、付款日期:贷款到期日。(详见第 号《 合同》)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

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屋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

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10%/年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

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

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

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返

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

议。

第五条 房屋交付 出卖人应于贷款到期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买受人,

该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入住(进驻)条件方视为有效交付,

若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该房屋则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六条 出卖人承诺

1、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出卖人自开

发商处购买该房屋时约定的标准;

2、房屋交付之日起,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承诺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外,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价款;

4、该房屋权属转移后,出卖人承诺其不欠缴任何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有限电视信号费、取暖费等,如发生此种情况,由出卖人负责结清;

5、该房屋权属变更过程中及变更后,出卖人承诺任何第三方不会对该房屋及该房屋设备、设施等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臵权、交纳土地出让金权利等)要求;

不会发生要求买受人支付除房屋价款以外其他任何款项才能使买受人达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设施、设备的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虚假承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因出卖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出卖人应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当发生前述情形时,出卖人应无条件向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 %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

附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附件二: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

附件三: 。

出卖人(签字):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沈阳市大东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

编号: 致: 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现为出卖人 之合法配偶。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和履行,特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对 签署前述之《房屋买卖合同》事宜已充分知悉,本人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同意根据合同的约定处分该共同财产。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收据 篇四

今收到乙方(买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该款与前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已经收到的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共同作为本次买卖的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本次买卖的房款现在已经全部结清,房子从此归乙方(买方)所有。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收据 篇五

本人/公司(证件号:_______________)因自身原因将贵公司开具的收据遗失,收据号为____________,金额小写¥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开具内容为,因该收据已遗失,在此本人声明作废并以此遗失声明办理相关业务。日后此收据原件出现,贵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与贵公司无关,由本人负责。特此证明!

声明人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声明日期:_______________销售/售后顾问:_______________定金三级帐签字:_______________销售/售后经理:_______________财务经理:_______________

收据写作的要求 篇六

一、什么是收据?

收据是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写给发送东西的个人或单位的一种凭据。它是简单的然而却是经常使用的一种应用文样式。每位同志都应该会写,而且写得合乎要求。

二、怎样写好收据?

(一)要点清收到的东西的种类、数量,绝对做到准确无误,不出差错。这是写好收据要做的第一项工作。

(二)要熟悉收据的写作格式。一个完整的收据,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四部分组成。

1、标题。写在正上方,字要大一,写法有两种:

(1)只写“收据”二字;(2)写“今收到”三个字

2、正文。写法有两种:

(1)如果标题写成“收据”正文写在标题下面一行。空两格。

(2)如果标题写成“今收到”三个字,正文写在标题下,顶格写。

3、署名。写在正文下靠右边一点。要是发送的人或单位同你很熟悉,只署上自己的姓名就行了,假如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同发送东西的个人或单位生疏,要在姓 名的前面写上单位名称,以便找查找。如果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很多,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亦应既写单位名称又写个人娃名。必要时盖章或按指印。

4、日期。写在署名的下面,独占一行,写年月日。

收据管理规定 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据,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的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集资、单位内部往来款、罚没等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接受捐赠、赞助时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单位内部结算收据以及罚没收据。

收据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印刷、发放、使用、保存、销毁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部门是收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收据的印(监)制、发放、调配、核销、稽查以及自治区本级收据的领核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收据的领核、稽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收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收据的种类、名称、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收据(包括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收据和委托银行托收开具的收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收据。

第六条收据必须套印自治区财政部门收据专用章或者监制章。收据专用章和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印刷企业必须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查并取得《收据准印证》后方可承印收据。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供的式样和批准的数量印制收据,保证收据的印刷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并建立健全印制收据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七条自治区直属单位使用的收据,由自治区直属单位持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直接向自治区财政部门领购。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的财政部门领购收据的,直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领购。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使用收据的单位,由其持同级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非自治区直属单位,其收费收入纳入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收据发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收据的领购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收据,由会计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主管部门领购,并负责收据的保管、分发和集中核销。

第九条收据领购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和验旧领新制度。使用收据的单位再次领购收据时,应当出示《收据领购证》,并提交前一次使用收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数额等有关情况,经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使用收据的单位收取的资金已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后,方能领购新的收据。

第十条办理《收据领购证》时,需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会计证》;属于领购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的,还须报送批准收费、设立基金、集资的文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发放的《征集基金许可证》。

第十一条核发收据只能收取成本费,不能收取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接受赞助、捐赠和政府授权收取的资金、基金、附加、集资等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必须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

上述单位的内部收款,必须使用单位内部结算收据。

第十四条实施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必须使用罚没款收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的其他收费收入,必须分别使用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使用的收据,财政部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没有规定的,必须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

第十七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收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印制、发放收据的部门和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据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库(柜)管理。

第十九条使用整本收据前,应当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缺联、缺号的,应当及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遗失收据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使用收据的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和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取消、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办理《收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对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收据,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由单位财务集中在下次领购收据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查验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核销人印章后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

使用后的收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收据存根联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批准,保存期限可缩短为三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据的稽查制度。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或者拒绝稽查。

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必须出示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查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收缴非法取得的收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集资,接受捐赠、赞助以及进行罚没,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或者使用法定收据非法收费的;

(二)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买卖、拆本、擅自销毁收据或者遗失收据未及时报告的;

(三)使用收费收据超出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或者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收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被指定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未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将收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其他印刷企业印刷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取消其承印收据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受委托、受让印刷的企业停止印刷,并收缴其印刷的收据。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除按以上各条规定处理外,对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本站 …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收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的收据,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交流、办班培训等自愿有偿服务时,其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必须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据管理的基本介绍

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凭据,可以入账。

除上述几种收据外,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

收据 篇八

本人收到因承租本人自有房屋支付的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房租共计人民币(大写)(¥)租赁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签字:

收款日期:

房屋租赁业主收款收据

本人收到因承租本人自有房屋支付的押金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租赁房屋位于单元室

收款人签字:

收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