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工程施工补偿误工损失律师函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绍荣的委托,特向贵司发送本律师函:

要求工程施工补偿误工损失律师函

一、基本情况

贵司与张绍荣于2017年2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张绍荣承建一栋宿舍、一栋保育舍土建部分、配怀分娩舍改造、宿舍阳台封闭、冷冻库盖顶及局部地面硬化等工程(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设计图及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合同总价款为壹佰贰拾万元整,合同价款包括税金、人工、材料、机械、施工安全等一切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张绍荣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按期入场进行施工建设。2017年5月,因贵司原因导致张绍荣团队无法继续施工,工程建设被迫停工至今,造成了张绍荣大量的人工、设备及材料损失。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的约定,若因贵司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时间超过7天,张绍荣有权向贵司要求补偿人工、设备、材料等误工损失,并要求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贵司违约,贵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人工、设备、材料等相关损失。

二、律师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本所律师代表张绍荣,提出以下意见:

请贵司收到本律师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工损失共计416368元,该损失为2017年5月28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张绍荣向共计二十名工人支付的待工工资。

若贵司仍不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张绍荣将依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贵司除了需赔偿相关损失,还需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以及张绍荣为维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特此函告!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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