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观念下安乐死的伦理困境

摘要:安乐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及现代社会道德标准的不可统一性,使安乐死成为长期困扰人们的难题。本文试图从伦理层面去探讨安乐死在国内实施的伦理困境。

中国传统观念下安乐死的伦理困境

关键词:安乐死;医学伦理

《美国百科全书》将安乐死定义为让濒临死亡且无法治愈的患者解脱痛苦的方式。《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描述为:“对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接近死亡的患者,在患者的请求下医生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生命,减缓患者难以忍受的病痛。”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民众对安乐死的讨论日益热烈。对安乐死问题的争论涉及到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科学等多个学科,正反双方各执一词,任何一方都难以成为社会舆论主流观点。本文将仅从伦理学这一视野出发,试图探讨安乐死在传统观念下面对的主要伦理困境。

一、安乐死概念的界定与类型区分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尊严的死亡”或“安然离世”。《简明牛津辞典》中指“对绝症和疼痛者实施温和而安乐的死亡”。《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安乐死指“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总的来说,安乐死的公认特征有4条:①病人自己表达出明确的安乐死意向;②病人罹患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疾病;③病人本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根据是否出于患者自身意愿,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和非自愿;根据医生有无作为,可以将其分为被动和主动两种类型。

1、自愿且被动——病人自愿要求,放弃和撤除治疗技术任其死亡。

2、非自愿且被动——病人无决定能力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终止其维持生命技术致其死亡。

3、自愿且主动——病人自愿要求,有意给药或其它干预造成的死亡。

4、非自愿且主动——病人无决定能力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意给药或其它干预造成的死亡。

二、我国实施安乐死面对的主要伦理困境

在我国,安乐死面临着传统观念的困境,概括起来主要是:中国传统生死观、传统家庭伦理观、传统医学伦理观。

2.1与传统生死观念矛盾

经过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传统文化的理论框架已经形成。传统文化对生死的主要看法是“重生”,厌恶谈论死亡。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具有“未知生,焉知死”的价值观念。孟子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上述传统思想中的“生”与“死”的价值一直伴随着生产与生活的实践,同时也反映了古人的主要生死观。古人一直强调“好死不如赖活着”,人们总是希望未来是美好的、充满希望的。古人也很重视生命,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不论什么时候都不能以任何方式破坏自己的生命。《孝经》中提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孝之始也。”告诉人们要爱惜生命,保持珍惜身体的本分。

其次,传统道家的生死观可以理解为天人合一。《素问•上古天真论》中有这样一句话:“尽终其天年,度百岁乃去”其实这里的寿命主要是指人类自然死亡的寿命。这种自然死亡是上天赋予的权利,上帝赋予的年龄不应该被人为干扰。庄子不仅重视生命,而且把养生与生命结合起来。他强调说,要想长寿,就要尊重自然的变化,把自然规律与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与自然做朋友。只有这样你才能活得长久。《尚书•洪范篇》中提到的“寿、百二十岁”与《养身论》中提到的“上寿百二十,古今所同”其实是相似的。他们都强调古人对生命的重视,希望能延年益寿,理解生命的意义。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传统价值观一直强调人们应该重视自己的生命,尽最大的努力延长寿命。传统的生死观念一直影响着社会主流价值观。即使在社会快速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人们仍然崇尚传统价值观,重视自己的生命,避免讨论死亡。而安乐死是积极地干预生命过程,人为地缩短人的寿命,必然是传统价值观下人们所难以接受的。

2.2与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相悖

在传统家庭观念中,“孝”一直是传统家庭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孝”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方面可以理解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另一个方面是家庭的形成。从个人逐渐衍生出家庭,家庭的每个成员互相帮助,互相爱护,各司其职,逐步形成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孝道》中提到:“夫孝,本德也”,孟子也说:“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知。”由此可见,“孝”在古代乃至现代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道德品质。

此外,传统价值观一直强调家庭应该繁荣。家庭和谐、繁衍生息是传统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但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它将给传统的家庭观念带来冲击。它不仅会破坏一个家庭的完整性,还会带来年轻人不愿意照顾老人,逃避他们的责任的可能。因此,反对安乐死立法的人有这样的道德顾虑:假若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是不是会被家庭抛弃?当疾病来临的时候,家庭会不会觉得老人已经没有任何价值而使老人被被动实施安乐死?

因此,实施安乐死不能得到家庭伦理的支持,因为:首先,实施安乐死会偏离传统的“孝”的家庭观念。当实施安乐死时,在家庭中本应履行孝道义务的行为人不再有尽孝的可能,因此安乐死的执行可能会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孝道的缺失。此外安乐死行为会造成家庭完整性的破坏。中国对家庭完整性一向非常重视,提倡每个人对家庭的重要性。安乐死的实施将会给缺失责任感的行为人一个理由,这样便会使家庭的情感纽带逐渐失去,使家庭的意义不在具有价值。

2.3与传统医学伦理观念冲突

医学始终以人道主义为基础,传统医学伦理学以挽救生命为医学目的。医生的职责应该是不惜一切代价为病人提供治疗,把疾病当作自己要克服的问题,把治病救人作为自己的信条和使命。《黄帝内经》上这样记载:“天复地,万物皆备,人无完人”。孙思邈也在《大医精诚》一文中解释了治病救人应该是医生的天职和基本素养,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医生应该做到哪些基本的规范。

古希腊的希波克拉底被认为是西方医学的奠基人。他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强调:“我不会因为任何人的请求来为病人开出可能引起病人死亡的药方,我也不会做出任何对患者生命构成威胁的建议。”希波克拉底的思想一直影响着传统医生的职业道德,他的价值观也被医生们视为行医和治病的伦理。国际的医学伦理公约明确规定:医生从受孕直至死亡都应该把救助病人看成是自己的最高准则。

这些理论和观点影响着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当病人生病需要治疗时,即使知道治疗无效,也要竭尽全力治疗濒临死亡的病人。在传统观点中,只有在病人需要治疗时不惜一切代价治疗的医生才是合格的医护工作者。传统医德历来重视医生的伤愈救死扶伤,不认同医生主观的结束病人痛苦的生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安乐死在传统医学看来是不人道的。在传统医学的背景下,医生有意识的采取措施实施安乐死行为,不仅破坏了传统医生的救死扶伤形象,也背离了医生的职业操守,将治病救人变成了杀人,所以对医务工作者的职业价值观带来了冲击,而且违背了传统医务工作者救人的神圣使命。

2.4道德困境

安乐死的批评者认为,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将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一种剥夺,是一种罪恶。从长远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带来冲击,甚至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社会陷入恐慌状态。安乐死是一种伪装的杀人行为,人们担心一旦安乐死合法化,这种“杀人”的方式就趋于合理,给这种行为一个更合理的借口。反对者进一步质疑,不管出于什么善意,对垂死的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否会将安乐死的范围扩大到有残疾的新生儿或有精神或智力问题的人呢?人们担心一旦“杀人”的门槛被降低,就没有人能幸免逃脱这场灾难。其次,从社会个体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很可能被那些缺乏良知的人使用。安乐死赋予了医生很大的决定权,病人的病情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是由医生决定的,如果医生缺乏内在道德约束或身心健康,可能会利用这个机会实现计划杀人,却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安乐死为医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杀人缺口。

三、结论

安乐死作为一种外来的死亡文化,在国外仍面临诸多困难,更何况是在中国这个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国家。安乐死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严峻挑战。虽然生命权和“人的尊严”为安乐死辩护,但我们应该谨慎对待安乐死,而不是简单地禁止或简单地使其合法化。同时,安乐死的存在面临着一系列的冲突困境——理性与情感的冲突、安乐死与传统“生死观”的冲突、安乐死的人道主义与患者心理照顾需求的冲突、安乐死与传统医道、医学发展的冲突。安乐死一旦合法化、正当化,就很难避免“杀人合法”的邪恶思想被错误地正当化,安乐死无疑成为操纵他人生命的工具。这比刑法上的盗窃罪、杀人罪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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