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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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热门3篇)

篇1: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屋)。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屋、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公司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 连续旷工2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篇2: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院规章制度(以下简称院规)的制定程序,增强工作程序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证学院工作的有序进行,推动和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院规是指本院院长办公会议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用以规范工作秩序,调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的关系及工作程序,适用于本院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院院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院办公室是院规制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院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院规制定年度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院规草案;

(三)组织协调、论证院规的修改、废止工作;

(四)具体承办院规的解释工作;

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院办公室共同做好院规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 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应当重视院规的制定工作,对院规的起草、审查、协调、论证和发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可以向院办公室提出制定院规项目的建议。提出院规制定项目建议,应当向院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二)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已经草拟院规送审稿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前已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第七条 本院职工可以提出制定院规的立项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院办公室提出。

第八条 院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和认真研究本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以前拟订下一年度院规制定年度计划草案。

院规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院规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院规制定年度计划由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院办公室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报院长批准。

第十条 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提出制定院规的要求,经院长同意后,由院办公室予以立项。

重点的规章制度项目起草处室可以依法本院有关规定申请单独立项由学院保证专项资金,也可能依法本院有关规定申请作为软课题列入当年度学术课题由科研经费保证并向上级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院规送审稿由报送该项目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负责起草。

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院机关各处室、院属各单位(组织)部门职责的院规送审稿,由有关处室、单位(组织)联合起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规送审稿,可以由院办公室直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院办公室也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组织起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配合:

(一)对本院的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两个处室、单位(组织)职责,但联合起草有困难的;

(三)不能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的。

第十二条 起草院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及职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可以向全院公布,征求全院各部门及职工的意见。有关处室、组织或者职工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处室、组织和职工对起草的院规,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院规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院规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第十四条 起草院规送审稿,应当注意与学院原有院规的衔接。如果原有的院规已被新起草的院规所代替,须在新起草的院规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院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院规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款不冠数字,项冠以数字。内容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院规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条文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院规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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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内容

1、包村工作。

2、办公室工作。

3、业务工作。

4、领导综合评价。

5、执行制度、工作纪律。

二、考核办法

1、包村工作。包村工作实行领导带队、分片包村的办法进行,包村干部的安排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村级所有工作均纳入考核内容。包村工作得分为该村工作目标考核实绩乘以该项分值,计生、综治工作检查分别为85分以下的不得评一等奖,若有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包村干部,取本办公室包村干部的平均分值,在双向选择中未能选中而未联系村的,该项分值为0分。党政办干部不联系村,得分原则取全镇包村干部的平均值,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失误或执行纪律不到位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二次写出书面检查,扣10分,三次及以上者,本项不得分,并作为待岗处理。本项分值20分。

2、办公室工作。由办公室年初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细则报党政办,年终由办公室领导对照考核细则根据个人工作实绩,由办公室领导进行评分,考核必须有档次,按档次比例进行考核,分数要有依据。本项分值20分。

3、业务工作。单项工作无批评表扬得基本分,受县级以上通报表扬每次加2分,受县直单位表扬加1分,单项工作在全县开拓创新,具有特色,受到上级的表彰,年终由班子集体综合评定,给予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各加5分,具体办事员加3分;单项工作受全县批评的每次扣3分,受到市级以上批评的本项不得分,依据文件、督查通报及会议等,本项分值10分。

4、领导综合评议。由班子集体评议,对干部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评定得分,本项分值30分。

5、执行制度、工作纪律。

(1)实行镇干中餐补贴制,镇干工作日除误餐补助每月108元外,镇里另外中餐每餐补贴5元,每月按20个工作日计算,补贴100元,打入智能卡,凭卡到食堂消费,旷工一天扣2分,取消20元中餐补贴,值班、上班不在岗,镇里查到一次扣2分,取消20元中餐补贴,县里查到一次扣5分,取消100元中餐补贴,无故缺席会议一次扣1分,取消10元中餐补贴,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取消5元中餐补贴。

(2)对突发事件无故不参加或通讯不畅联系不上,扣1-5分,取消20-100元中餐补贴,并由党政领导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对突发事件参加人员每次进行登记造册,年终视情进行奖励。

(3)对布置工作无理由不能按时完成一次扣2分,取消20元中餐补贴,对不服从班子成员或办公室领导安排工作的,第一次扣10分取消100元的中餐补助,第二次扣20分,取消238元的中餐补贴、误餐补助和下乡补助。

(4)实行中餐补贴每月100元、误餐补助每月108元和下乡补助每月30元打捆挂钩,中餐补贴100元扣除不够部分从每月误餐补助108元和下乡补助30元中续扣,直至扣完为止。

(5)执行制度、工作纪律发生一起由督查组签字公告一起;中餐补贴及值班、加班费每月发放一次;执行制度、工作纪律情况每月召开一次书记镇长点评会;此项工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分值20分,且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三、考核分值计算

1、一般干部为上述考核办法的五项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2、中层干部为上述考核办法的一、二、三、四项分管人员的平均分×1.2+第五项得分之和为总得分。(第一项0分值的干部除外)

3、班子成员为上述考核办法的一、二、三、四项分管人员的平均分×1.4+第五项得分之和为总得分。(第一项0分值的干部除外)

4、书记、镇长为班子其他成员的平均分为总得分。

5、总得分不到60分,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附加分

党委、政府对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给予加分,经班子成员讨论后确定1—10分的加分数。

五、奖励办法

1、综合考核结果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设镇干1/3数,每人奖金1500元,二等奖设镇干1/2数,每人奖金1000元,三等奖设镇干1/6数,每人奖金500元,对总分不到60分的不称职干部,取消奖金。

2、对项目工作实行单项奖惩。对项目工作及时高效完成的由镇党委研究给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一定额度的奖励,对项目工作进展不利或带来负面影响的,经镇党委研究给予一定分值的处罚,取消一定额度的镇级补助。

3、对单项工作在全县评比中获前三名及对单项工作推进较快,前进超10名的,分别由党委研究给予奖励,对村级工作年终评定一、二、三等奖及在各项考核中被查的样本点,为争先进位做出成绩,使考核位置前移,由党委研究给予奖励,影响考核结果对位置后退,经党委研究,扣除一定分值,对工作不负责,造成恶劣影响或后退位置超5名的,经镇党委研究给予一定分值的处罚,取消年终奖。

六、几点要求

1、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是激励镇干部争先创优、转变作风,保证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分管领导、中层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

2、考核干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党政办及各办公室一定要注意平时资料搜集、记录、存档工作。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金发放依据,同时也作为评优评先和竞争上岗的主要依据。

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1、员工应该热爱互联网事业,对自己从事的事业要有拼搏敬业精神,工作中要不断努力学习,积极开拓进取,不怕吃苦,没有业务和任务的时候要努力学习新的技术,不断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

2、员工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机密、工作方向和客户情况,不得____公司机密文档、网络专线、服务器登录密码,如有违反本条者,作立即辞退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保持法律起诉权利。

3、员工有义务制止和谢绝外来者动用公司内部的计算机,为防止外来计算机病毒入侵公司计算机系统,非本公司拥有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网络系统内使用。凡公司拥有的书籍、光盘、软件非经登记和同意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出借,带出公司办公地点。

4、员工对待客户应该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处处为客户利益着想,对客户所提的问题应该耐心解释。为了保持高新技术公司形象,员工外出联系业务需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如确因业务需要陪同客户上娱乐场所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

5、员工上班时间遵循丽水电业局上班时间规定,一般不提倡员工加班,如确因工作任务需要,需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员工不得无故外出,如有特殊原因,需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并在员工外出单上注明外出事由及请假时间。

6、员工应该在工作上互相友好协调配合、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员工应该保持公司卫生环境,关心和爱护其它员工身体健康,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7、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计算机和其它办公设施做私事,一经发现,作经济处罚并立即辞退。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发生上述情况并多次劝告无效者立即辞退。

8、本规章制度的考核与员工薪金挂钩。

9、本规章制度自制定日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和补充权归属丽水电力正阳网络信息技术公司。

篇3: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废止工作,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涉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维护学校办公网页“规章制度”栏目。

第五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第九条 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报请学校立项。立项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党委常委(扩大)会或校务会议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条 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遇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以“清华大学规章制度批办表”形式报请审核。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出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核由学校规章制度审核机构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审议,校秘书长就提请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意见。

其中,需由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扩大)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两办安排提交会议,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需提交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会议审议通过。

起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请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经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扩大)会、校务会议、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两办按照学校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或“清华大学”名义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两办负责学校办公网页“规章制度”栏目的维护。

学校办公网页“规章制度”栏目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网页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应与其一致。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进行修改或废止。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起草部门以“清华大学规章制度批办表”形式提出申请,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两办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两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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