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13年管理学mini版 篇一

第一章

1、管理的定义和内涵p8

定义:管理是管理者为了有效的实现组织目标、个人发展和社

会责任,运用管理职能进行协调的过程。

内涵:(1)管理是人类有益是有目的的活动。

(2)管理应当是有效的。(3)管理的本质是协调。

(4)协调是运用各种管理职能的过程。

2、管理者扮演的角色和应具备的技能P21

管理者的角色:人际角色、信息角色、决策角色管理者的技能:技术技能、人际技能、概念技能

第二章

1、科学管理理论的创始人及其理论p53 创始人:弗雷德里克*泰罗 理论:(1)根本目的是谋求最高工作效率

(2)达到最高工作效率是用科学管理方法代替旧的经验理论。

(3)科学管理的核心问题是要求管理人员和工人双方在精神上和思想上来彻底变革。

2、人群关系论的主要内容p66(1)企业的职工是“社会人”。

(2)提高工人的气势是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3)企业中实际存在着一种“非正式组织”。(4)企业采用新型的领导方法。

3、需要层次理论和双因素理论及其比较。P70

需要层次理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感情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双因素理论: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

比较:需要层次理论的高层需要相当于双因素理论的主要激励

因素,为了维持生活必须满足的低层需要相当于保健因素。可以说双因素理论对需要层次理论作了补充,划分了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的界限,分析出激励因素来自工作本身,为激励工作指出方向。

第三章

1、人本原理的基本内容p133

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为了人。2.责任原理的主要观点p133(1)明确每个人的职责。

(2)职位设计和权限委授要合理。(3)奖罚要分明、公正而及时。

第四章

1、影响管理伦理的因素p157(1)道德发展阶段(2)个人特性(3)组织结构(4)组织文化(5)问题强度

2、改善企业道德行为的途径p160(1)挑选高道德素质的员工(2)建立道德守则和决策规则(3)在道德方面领导员工(4)设定工作目标

(5)对员工进行道德教育(6)对绩效进行全面评价(7)进行独立的社会审计

第五章

1、法律、行政、经济方法的实质,教育方法的目的。

法律的实质:实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并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代表他们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实行强制性的、统一的管理。

行政的实质:通过行政组织中的职务和职位来进行管理。经济方法的实质:围绕着物质利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正确处

理好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最大限度的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责任感。

教育方法的目的:为了让受教育者的行为符合管理的要求。

第六章

1、管理工作的本质是什么p203 管理工作的本质是决策

2、决策的定义203

管理者识别并解决问题以及利用机会的过程。

3、古典决策理论的主要内容209

(1)决策者必须全面掌握有关决策环境的信息情报。(2)决策者要充分了解有关备选方案的情况。

(3)决策者应建立一个合理的自上而下的执行命令的组织体系。

(4)决策者进行决策的目的始终都是在于使本组织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七章

1、计划的概念233

从名词意义上说,计划是指用文字和指标等形式所表述的,组织以及组织内不同部门和不同成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于行动方向、内容和方式按排的管理文件。从动词意义上说,计划是指为了实现决策所确定的目标,预先进行的行动安排。2.决策和计划的区别和联系235

区别:决策是关于组织活动方向,内容以及方式的选择;计划是对组织内部不同部门和不同成员在一定时期内行动任务的具体安排,他详细规定了不同部门和成员在该时间内从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联系:(1)决策是计划的前提,计划是决策的逻辑延续

(2)决策为计划的任务安排提供了依据,计划则为决策

所选择的目标活动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3)在实际工作中,决策和计划是相互渗透,有时甚至是不可分割的交织在一起的3.计划工作的性质236

(1)计划工作是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2)计划工作是管理活动的基础(3)计划工作具有普遍性和秩序性(4)计划工作要追求效率

4、计划编制包括哪几个阶段245

(1)确定目标(2)认清现在(3)研究过去(4)预测并有效的确定计划的重要前提条件

(5)拟定和选择可行性行动计划(6)制定主要计划(7)制定派生计划(8)制定预算,用预算使计划数字化

第八章

1、目标管理的基本思想252

(1)企业的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这些

目标对下级进行领导并以此来保证企业总目标的实现。(2)目标管理是一种程序,是一个组织中的上下各级管理人员

会同起来制定共同的目标,确定彼此的成果责任,并以此项责任来作为指导业务和衡量各自的贡献的准则。

(3)每个企业管理人员或工人的分目标就是企业总目标对他的要求,同时也是这个企业管理人员或工人对企业总目标的贡献。

(4)管理人员和工人是靠目标来管理,有所要达到的目标为依

据,进行自我指挥,自我控制,而不是由他的上级来指挥和控制。

(5)企业管理人员对下级进行考核和奖惩也是依据这些分目标。

第九章

1、扁平结构和锥形结构的优缺点284

扁平结构:指组织规模已定,管理幅度较大,管理层次较少的一种组织结构形态。优点:(1)层次少,信息传递速度快,信息失真可能性小。(2)有利于下属人员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3)管理成本低。缺点:(1)管理幅度增加,管理难度也加大。(2)下属提升机会减少。锥形式(瘦长型)组织结构: 优点:(与“扁平结构”缺点相反)

(1)管理幅度减少,管理难度减少。(2)下属提升机会增加。缺点:(与“扁平结构”优点相反)

(1)管理层级多,信息的沟通与传递速度慢,信息失真度高。

(2)不利于下属人员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3)管理成本高。

2、管理幅度的概念和影响因素286

概念:管理幅度是指在一个组织结构中,管理人员所能直接管理或控制的部属数目。

影响因素:主要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工作内容、工作能力、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

3、组织设计的原则和影响因素289 原则:(1)因事设职与因人设职相结合的原则(2)权责对等原则(3)命令统一原则 影响因素:(1)外部环境(2)经营战略(3)技术及其变化(4)企业发展阶段(5)规模

4、职能部门化的概念及其局限性304

概念:是根据业务活动的形似性来设立管理部门 局限性:(1)不利于指导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2)不利于高级人才的培养。

(3)使本来相互依存的部门之间活动不协调,影响组

织整体目标的实现。

5、产品部门化的概念306

是指根据产品来设立管理部门、划分管理单位,把同一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工作集中在相同的部门组织进行

6、集权的好处313

(1)可以保证组织总体政策的统一(2)可以保证决策执行的速度

7、什么叫授权 316

为充分利用专门人才的知识和技能或出现新增业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解决问题、处理新增业务的权力委任给某个或某些下属。

第十章

1、外部招聘的优点324

(1)被聘干部具有“外来优势”。

(2)有利于平息和缓和内部竞争者之间的紧张关系。(3)能够为组织带来新鲜空气。

2、内部提升的优缺点325 优点:(1)利于鼓舞士气,提高工作热情,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

(2)有利于吸引外部人才。

(3)有利于保证选聘工作的正确性。(4)有利于使被聘者迅速展开工作。缺点:(1)引起同事不满。

(2)可能造成近亲繁殖的现象。

3、什么叫彼得现象?如何防止?

概念:在实行等级制度的组织里,每个人都崇尚爬到能力所不

及的层次,由于组织中经常有些管理人员在提升后不能保持原来的成绩,因此可能给组织带来效率的滑坡。防止:安排他临时担任某个职务的“代理”职务。通过对代理

者的考察,组织可以更好地了解他独立工作的能力。由于代理只是临时的工作,取消代理不会对本人造成太大的打击,也可以帮助组织避免一次错误的提拔。

第十一章

1、非正式组织的作用347(1)可以满足职工的需要

(2)人们在非正式组织中的频繁接触会使相互之间的关系更加

和谐、融合,从而易于产生和加强合作的精神

(3)非正式组织对其成员在正式组织中的工作情况也是往往是非常重视的(4)非正式组织也是在某种社会环境中存在的2.如何发挥参谋的作用355(1)明确职权关系

(2)授予必要的职能权利(3)向参谋员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章

1、组织文化三个层次结构及其表现383

潜层次的精神层:是指组织文化中的核心和主体,是广大员工

共同而潜在的意识形态,包括管理哲学,敬业精神,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

制度层:是体现某个具体组织的文化特色的各种规章制度,道

德规范和员工行为准则的总和,也包括组织体内的分工协作关系的组织结构。

物质层:是指凝聚着组织文化抽象内容的物质体的外在显现,既包括了组织整个物质的和精神的活动过程,组织行为,组织产出等外在表现形式,也包括了组织实体性的文化设备,设施等。

2、组织文化的核心387 组织精神

3、塑造组织文化的主要途径387(1)选择合适的组织价值观标准(2)强化员工的认同感(3)提炼定格(4)巩固落实

第十三章

1、领导和管理是否是一回事?400

管理是建立在合法的、有报酬的和强制的权力基础上的。领导是建立在个人影响权和专长权以及模范作用的基础之上。一个人可能既是领导者也是管理者,一个人可能是管理者并不是领导者。一个人可能是领导者但并不是管理者。

2、菲德勒权变理论基本内容,领导坏境主要是哪三个方面?41 4 基本内容:各种领导方式都可能在一定的环境内有效,这种环

境是多种外部和内部因素的综合作用体。

三个方面:职位权力,任务结构,上下级关系

第十四章

1、需要层次理论的基本内容 429

需要层次理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2、期望理论的提出者及其核心思想432 提出者:V*弗洛姆

核心思想:双向期望,管理者期望员工的行为,员工期望管理者的奖赏。

3、公平理论的基本思想434

主要讨论报酬的公平性对人们工作积极性的影响。

4、波特劳勒模式表明了什么?436

激励和绩效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要使激励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就必须考虑到奖励内容、奖励制度、组织分工、目标设置、公平考核等等一系列的综合性因素,并注意个人满意程度在努力中的反馈。

第十五章

1、沟通的概念和过程 445-446

概念:可理解的信息或思想在两人或者以上的人群中传递或交换的过程。过程:(1)发送者需要向接受者传送信息或者需要接受者提供信息。这里所说的信息包括很广,如想法、观点、资料等。(2)发送者将这些信息译成接受者能够理解的一系列符号。(3)将上述符号传递给接受者。(4)接受者接受这些符号。(5)接受者将这些符号译为具有特定含义的信息。(6)接受者理解信息的内容。(7)发送者通过反馈来了解他想传递的信息是否被对方准确无误地接受。2.正式沟通的类别 448-449

正式沟通分为上向、下向、横向、外向几种类别。

3、非正式沟通的特点,管理者应如何对待?450 特点:(1)交流速度快(2)准确(3)效率高(4)可以满足员工需要(5)有一定的片面性

管理者必须(1)认识到他是一种重要的沟通方式,否认、消灭、组织、打击都是不可取的。

(2)管理人员可以利用非正式沟通为自己服务,(3)对非正式沟通中的错误信息必须通

过非正式渠道进行更正。

4、沟通中有哪些障碍?如何克服?452-459 障碍:(1)个人因素(2)人际因素(3)结构因素(4)技术因素如何克服:(1)明了沟通的重要性,正确对待沟通。

(2)要学会“听”。

(3)创造一个相互信任,有利于沟通的小环境。(4)缩短信息传递链,拓宽沟通渠道,保证信息的畅通无阻和完整性。

(5)职工代表大会。(6)工作组。

(7)加强平行沟通。

(8)利用互联网进行沟通。

第十七章

1、有效控制的特征 495-500

适时控制、适度控制、客观控制、弹性控制

2、控制过程的步骤 501-508

(1)确立标准(2)衡量工作成效(3)纠正偏差

第十九章

1、创新职能的基本内容 548-549

(1)目标创新(2)技术相信(3)制度创新

2、制度创新的三个方面 P550

(1)产权制度是决定企业其他制度的根本性制度,它规定着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对企业的权力、利益和责任。(2)经营制度是有关经营权的归属及其行使条件、范围、限制等方面的原则规定。(3)管理制度是行使经营权、组织企业日常经营的各种具体规则的总称,包括对材料、设备、人员及资金等各种要素的取得和使用的规定。

3、创新的过程 553-555

(1)寻找机会(2)提出构思(3)迅速行动(4)忍耐坚持

第二十章

1、技术创新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561-562

(1)要素创新(2)产品创新(3)要素组合创新

复旦大学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规定 篇二

复旦大学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规定

来源:复旦大学网站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第一条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时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取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二条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第四条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证明及有关文件。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篇三

(2017年7月6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树立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下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称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可以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条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注销复旦大学学籍的,处分同时解除。学生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合格的,应当撤销留校查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理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二)在非常时期违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受到处分后再有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第七条 作出处分决定以前一人有数种违纪行为的,除给予开除学籍的以外,应当在数个处分中最高处分以上,酌情给予处分。

第八条 提出处分和解除处分建议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学生违反安全、公共秩序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解除处分的,由保卫处提出建议;

(二)学生违反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解除处分的,由外事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建议;

(三)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解除处分的,对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对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务处提出建议,但对全日制医学本专科生,由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对非全日制本科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建议。

确定主管部门有困难的,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 参与违纪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参与提出处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处分决定;参与提出解除处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条 参与违纪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决定,但参与作出处分和解除处分决定人员的回避,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前,应当收集学生违纪的证据,核对学生的基本信息,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征求学生所在院系的意见

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后,应当由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决定;需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校长签名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 处分期满的,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所在院系的意见,提出解除处分建议,分管副校长或者学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三)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四)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校长签名和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学生本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处分决定,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有关的部门和院系。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公告决定书副本。

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由主管部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书写、张贴、展示、散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书刊、光盘等材料,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论和谣言,或者煽动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进行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保密制度,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开、传播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秘密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干扰自然灾害防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干扰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救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在校园内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内违禁保存危险品,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者更改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擅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或者侵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七条 阻碍学校进行安全管理,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加传销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在校园内传教,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建立社会团体或者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煽动、教唆、策划、组织聚众斗殴,或者持械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扰乱校园秩序,或者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影片和其他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发生婚外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四十条 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风化,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四十一条 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张贴、悬挂、展示宣传品和标语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破坏、伪造安全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乱扔、乱丢、乱倒废弃物,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校作息管理规定,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扰乱校园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致人受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宿舍、住宅、办公室、实验室,或者搜查他人身体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威胁、恐吓、骚扰他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公然侮辱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处分;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章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盗窃、诈骗、抢夺、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盗窃、故意毁坏公共图书,价值不满三百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三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盗窃、故意毁坏孤本、珍本、善本,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不满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二千元以上不满八千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八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不满八千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八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二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本单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六十二条 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区域内干扰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三条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偷换、涂改答卷、考试成绩和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采用抢夺、盗窃等手段获取试题、答案,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个人信息,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或者作弊二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论文或者研究报告中伪造、篡改数据、图片、文献的;

(二)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介绍他人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者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学生参加的学校相应课程或者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并不得补考。

第六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严重干扰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章 妨害学校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第六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后逾期不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条 在指定场所以外进行文艺体育活动,不听劝阻,或者擅自进行群众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出借、出售本人证件、互联网专用账号二次以上,或者盗用、冒用他人证件、互联网专用账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档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二条 擅自设置代理服务器供校园网外非授权用户使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留宿他人或者在他人宿舍留宿,擅自调换宿舍、床位,或者将宿舍、床位出借、出租给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四条 在宿舍内饲养动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六条 擅自在校园内散发商业广告,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七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学校学术信息资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干扰、破坏学生组织选举、推荐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七十九条 违反财务纪律,自收自支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十条 在担任助教、助研、助管过程中,或者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十一条 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给予处分的,给予警告处分;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 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依照非常时期的紧急令给予处分;紧急令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在对外交流活动中,违反接收学校规定,或者违反当地法律,受到处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委托培养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生、进修教师、来校交流学生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培养、培训、进修、交流,责令离校。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行)》同时废止。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