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小生法律知识宣传资料精品多篇

国小生法律知识宣传资料精品多篇

国小生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篇一

(一)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交通法规是个宝,自觉遵守要记牢。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起步准备好。

先看左,再看右,安全保证很重要。

警察叔叔来指挥,伸臂抬腕车辆停;

左臂伸直右臂弯,车辆缓缓向左行;

右臂伸直左臂弯,左边车辆可通行;

行人要走斑马线,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

小朋友,想一想,安全大事忘没忘:

过马路,别乱闯,走斑马线稳当当。

煤气泄漏不要慌,快快打开门和窗,

着火时候要报警,报警准确地址详。

离家外出要锁门,防盗意识要增强。

安全话题要常讲,安全大事不能忘。

(三)

小朋友,排排坐,安全话题说一说。

过马路,别乱跑,斑马线上来通过。

高压线下不玩耍,雨天树下不能躲。

不摸插座不玩火,爸爸妈妈都夸我。

(四)

火柴棍,不能玩,电插座,有危险。

煤气不能随便开,离高压锅远一点。

回家就要把门关,汽车面前不争先。

过马路时左右看,注意安全保平安。

二、国小生法律知识

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2、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

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

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3、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4、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5、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防止“引狼入室”

国小生法律的经济分析 篇二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研究法理的一个方向,它将经济学的方法和概念引入并应用于法律之中。此一领域的兴起部份是由于工会的批评以及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其中最知名的提倡者如理察·A·波斯纳和奥立佛·E·威廉姆森,以及经济学和法学中的芝加哥经济学派如米尔顿·傅利曼和盖瑞·贝克,他们通常也都是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的拥护者,而认为自由市场的运行不应该被加上限制。

其中最著名的法律经济分析学家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罗纳德·高斯。在《企业的性质》内,他主张企业存在的理由是因为存在着交易成本。经济人在开放市场中以对等合同交易,直到交易成本高至使用组织来生产东西反而比较便宜为止。在他的第二本书《社会成本问题》中,他主张若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人们会和另一个生产了相同资源的人交易,不论法院是如何规定法定权利的。高斯举了一个“司塔吉斯诉布雷奇曼案”的例子,其中吵闹的甜品商人和安静的医生两人是邻居,并且到法院去看是谁必须要退让。

高斯说不论决官是判定甜品商人必须要停止使用他的机器,还是要医生忍耐噪音,他们可以对谁搬家可以得到和以往一样的收入达成协议,除了交易成本的存在会来阻止这件事而已。所以法律应该会预想什么是“可以”发生的,并导引至最经济效率的答案去。其概念在于,法律和规范在帮助人们上头,并不如律师和政策规划者们所相信的那般重要及有效。高斯他人想要有个不同的方向,要政府在干涉市场之前,以分析行为的成本来证明其有正面的效应。

国小生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篇三

一、纪律:

1、掌握上学时间,早上、中午不提早来校。

2、上学、放学不在路上逗留,及时到校或回家。

3、下午放学后,认真打扫卫生,按时离校。

二、集会:(包括广播操进出场等)

1、上下楼梯靠边走(课间、平时上下楼梯靠右行),快静齐,不奔跑、不推拉。

2、队伍行进中如遇鞋带散开等意外时,学生需出列整理,待整理完毕后再回归队伍。

3、集会、集合须班主任、配课教师带队,值日领导、教师维持秩序,防止楼梯口、过道等地拥挤。

三、课间活动:

1、上下楼梯不跑跳,不从高处往下跳,不爬栏杆,不滑扶手,不做有危险的活动。

2、出入走廊不奔跑,开展体育活动、课间游戏要到开阔的场地。

3、室内活动要适当,不拿剪刀、钢笔、三角尺等坚硬物品做游戏。

4、上厕所要避开高峰,大同学要照顾礼让小同学。

5、雨天路滑要小心,同学之间不推搡。

四、体育活动:

1、不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剧烈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

2、因雨无法在室外进行体育活动时,一律在课室上理论课。

3、运动中发生损伤要尽快护送就医,并汇报校领导。

五、卫生:

1、不吃不洁食物(如无证摊上的油炸品等),不喝生水,提倡自带开水。

2、打扫卫生时,不要爬高或擦没有护栏易生危险的玻璃窗。

六、用电安全:

1、发现有电器损坏及时报告班主任或科任老师。

2、不湿手开关电器,拨插插座。

七、校外活动:

1、活动前教师要堪察路线,精心组织、落实带队教师职责。

2、培养学生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的习惯。

八、交通安全:

1、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注意上下学行路安全,年小路远学生建议家长护送。

2、不乘无客运营运资质车辆,不乘三轮车、拖拉机,不乘“黑车”,无牌照车,拒乘超员车辆。

九、消防安全:

1、不玩火,不乱放烟花爆竹。

2、学生发现火情及时报警,未成年人不能参与救火。

十、自护知识:

1、上学期间遇陌生人寻找,应及时向班主任汇报,中途离校要征得班主任或相关任课教师同意,不擅自旷课或早退。

2、校外遭遇抢劫要智斗,先保证人身安全。发生危险(比如落水、受伤等)要喊大人帮助。发生事故不隐瞒,及时向家长报告。

3、不玩危险玩具(如仿真子弹枪,皮弹弓等),更不能将危险玩具带入校内。

4、下雨天上下学注意安全,不在教室内、走廊上、楼梯过道上撑伞,以免拥挤而戳伤身体(眼睛、脸面等)。

国小生法律的哲学地位 篇四

法律的哲学亦称为法学。在大学里,哲学系以“法律哲学”,法学院则是“法学”的名称来授课。规范法学实际上即是政治哲学,并问“法律应该是什么?”。另一方面,分析法学则是问“法律是什么?”的另一个不同的领域。约翰·奥斯汀是早期的一位有名的哲学家,他是杰里米·边沁的学生,而且从1829年开始在新的伦敦大学里担任法律的教授。奥斯汀有个功利的答案,说法律是“基于对惩罚的恐惧,由一个主权国家对有服从习惯的人民所下的命令”。这个看法被深深地接受,尤其是作为一个自然法理论的另一种选择。

自然法学家如让·雅各·卢梭则认为人类法是真实地反应着道德和不可变的自然法的。例如,伊曼努尔·康德相信一个道德规范需要法律“正如同它们也应在普遍的自然法中成立般地被选取出来”。]奥斯汀和边沁追循着大卫·休谟,认为这混淆了是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他们相信法律的实证,实际的法律是完全和“道德”分离的。弗里德里希·尼采也批评了康德,他相信法律是由权力意志中所产生的,并不能被归类成“道德”或“不道德”。所以,尼采批评平等的原则,他相信法律应该交付给自由,让权力意志得以推进。

1934年,奥地利哲学家汉斯·凯尔森在他的著作《纯粹法学》继续保持着实证的传统。凯尔森相信虽然法律和道德是分开的,但它被赋予了“规范性”,亦即我们应当去遵守它。每个法律体系都可以假设有个基本规范告诉我们应该去遵守法律。卡尔·施米特是凯尔森的'一个主要且聪明的对手,他反对实证主义和法治的概念,因为他不认同抽象的规范原则可以超越于具体的政治立场和决定之上。因此,施米特提倡例外(紧急状态)的法学,否认法定规范可以包含所有的政治经验。

20世纪末,H·L·A·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抨击奥斯汀的简化和凯尔森的虚构。在牛津大学担任法学的教职时,哈特主张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哈特认为,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行为规则)和次要规则(为管理主要规则而加诸于官员上的规则)。次要规则可分成判决规则(为了解决法律争议)、变动规则(允许法律变动)和认可规则(允许法律被视为是可效的)。此后,哈特的两个学生继续著这个争论。

罗纳德·德沃金是哈特在牛沦法学教职的后继者,也是他最大的批评者。在德沃金所著的《法律帝国》书中,他抨击哈特和实证主义者拒绝将法律视为道德议题的态度。德沃金主张法律是一种“解释的概念”,需要由法官在一场法律争议中去找出最适宜和最公正的解答,从他们的宪政传统之中。另一方面,约瑟夫·拉兹维护着实证主义的观点,甚至在《法律权威》中批评哈特的“软社会命题”看法。拉兹主张法律是种权威,纯粹经由社会认同,而不需要有道德上的理由。规则作为争议调停的权威,其任何的分类最好是留给社会学,而不是在法学之中去研究。

国小生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篇五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国小生“法律”小知识 篇六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红灯亮时,不能过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3、不要图省事,从隔离护栏下、斑马线以外的马路上过马路。

国小生法律知识小常识 篇七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1)、保卫国家政权;

(2)、保护合法财产;

(3)、保护公民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 本站 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指一年盗窃行为三次以上,没有数额限制。

16、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17、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8、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在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罪名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危害性,在我国,犯罪性质最严重的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0、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4、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