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放贷行为的办理意见

我办经常收到关于非正规贷款机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举报件,该类机构实际从事的是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才可经营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发放贷款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违法放贷行为,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关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放贷行为的办理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另,《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间融资当事人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违法发放贷款”;同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违法放贷行为的查处也应当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综上所述,举报件提及的非正规贷款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应由银保监部门进行查处、取缔,故该举报件应当移交银保监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