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篇: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2014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用人单位工会寻求帮助。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应当使劳动者了解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情况、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成立后的权利、义务,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录用。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拟订或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订。

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含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试用期;

(二)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四)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设置为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时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的时间。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再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国家和省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履行的时间。没有约定开始履行时间的,以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字一方的签字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如劳动者有工作任务需超过24时的,以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改名,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者从事原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同时变更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约定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待遇,劳动者明知从事的工作违法的除外。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中止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三)劳动者退休或者退职;

(四)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五)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一)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九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单位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被依法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劳动者具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八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出。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可中止履行,待其服役期满回原用人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岗位不存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的,可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劳动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在

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份劳动合同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下列损失之一的,除劳动者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不按规定转递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违法要求职工加班加点,以及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

罚。

第五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杭州市劳动合同范本

全日制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行延长一年。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包含社保部分。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元,包含社保部分。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8日左右。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3

第八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三篇:杭州新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 。 乙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八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四篇:杭州-劳动合同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杭州百倡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杭州百倡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孔继祥

乙方:

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护照)号码:

现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本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岗位工作。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工作,并达到工

作标准。

第三条 工作地点为。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应在上述岗位职责范围内履行甲方指派的工作和行使授予的权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

可根据本单位经营或工作上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表现、健康状况等,调整乙方的上

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的改变、晋升、岗

位调整等,也包括虽然职位或岗位不变但工作内容、职责或范围改变的情形。

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超越甲方赋予的权力行事。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履行所在岗位职责;

(2)在工作时间内,确保自身的工作达到甲方为其规定的岗位职责标准;同时,如工作上有需求

时,还应完成为其安排的本岗位工作以外的临时性工作;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其它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从事与甲方合法利益相悖的活动。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

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全职或兼职的受雇于他人,从事任何性质和形

式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或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期内,乙方更不得参与或帮助其他组织、个

人从事对甲方构成商业竞争的活动。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度;

第八条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将根据乙方实行的工时制度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

调整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九条 乙方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或批准而自行延长工作

时间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其所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任何报酬。

第十条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相应调休。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具体办法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应于每月10日按月以银行转账或甲方认

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1日至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的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数额详

见《聘用书》,《聘用书》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乙方薪资结构应符合甲方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乙方工作岗位的变化、甲

方经营业绩、市场行情,按照公司内部工资政策,调整乙方的工资,这种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

乙方的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乙方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成绩,甲方可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甲方也可根据

乙方的工作过失和其他违纪问题,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公布及可公开获悉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扣除乙方的部分工资、其他报酬

及报销费用,以充抵乙方欠负甲方的任何数额及/或以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项、费用等及

或以作为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七条 因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或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

第十八条 为保障乙方和其他员工的工资收入隐私权,乙方同意甲方在企业内部实行工资保密制度并保证

严格遵守该保密制度。乙方如出现泄露工资数额,或以非正当渠道获知他人工资,或以他人工资

作为个人申诉理由的行为,将导致甲方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罚。乙方若出现关于本人工资

(劳动报酬)方面的不明之处,应通过与甲方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联系或沟通的方式来解决。

六、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甲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乙方按规

定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并由甲方代为扣缴。

第二十条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其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现行规章

制度支付乙方病假工资。但乙方自残身体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伤害与疾病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奖金。如果发放的话,该奖金也只是对完成工

作任务且产生额外贡献员工的奖励(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因此,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

绩效考核之前解除或终止的,则乙方无权享受上述奖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须提供身份证、暂住证等必备证明材料,以配合甲方为乙方办理相关福利保险登记工作。

若乙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规定提供,导致甲方延迟为乙方缴纳五险的,其后果将由乙方承担。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与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法律及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

动工具,保证乙方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为其完成本

合同规定之义务、遵守本合同和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根据经营和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公司规章等的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

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或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通过向乙方提供书面文件、会议或培训、电子邮件、张

贴通知等方式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行政、人力资源、财务及业务等各项规章制度,以确保雇员的权利

和义务,并服从甲方的管理和领导。甲方的任何正式发文制度、规定及通知等于本合同的附件,

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

或惩罚。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修改《员工手册》,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变更,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当地政府规定以及甲方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

2.

3.

4.

5.

6.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在录用前对公司隐瞒、谎报个人工作经历、资历、即往历史等背景及被刑事、治安处

罚等经历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 其他法定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也可以在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合同,并应当支付经济补

偿金:

1.

2.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应

提前三日通知甲方,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除第1种情况外,甲方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

2.

3.

4.

5.

6. 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甲方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其他法定情形。

甲方接到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后,应予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

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九条另有规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交接期内按照甲方规定的离职交接程序进行工作交

接。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未按照公司规定程序

办理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公司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做适当处罚。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将在乙方完

成工作及财物交接后,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

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甲方出资培训并依法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的,乙方辞职或因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被甲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按《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承诺,根据《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

内及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解除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透露或

讨论甲方的商业、技术等秘密,或其他一切属于甲方所有的资料。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

方责任。

第四十五条 乙方利用甲方的信息、资料、物质、设备和工具等开发的技术、软件等任何成果,其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所有权和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占为己

有;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上述技术、软件等任何成果以乙方和/或任何第三人名义申请了

专利或者版权登记,乙方同意以人民币壹元/件的转让费将以上技术、软件、版权、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以及任何相关权利独家转让给甲方。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款提及的技术成果、作品、软件、专利等任何成果用

作商业目的或者许可他人用于商业目的。

第四十六条 乙方承诺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领域公认的准则。

第四十七条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事任何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得持有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

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的股份、期权(stock option)或者其他形式的权利(因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而短期持有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

成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

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五十条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保证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证明文件,如因乙方隐瞒事实真

相弄虚作假而引起的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承诺与甲方签订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乙

方曾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法律文件,或者做出的承诺。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本合同条款进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或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或所在地区法规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 订 日 期:年月日

第五篇:杭州市劳动合同范本

全日制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 乙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5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1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七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