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协议书

第一篇:外国人在广东收养子女须知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协议书

外国人在广东收养子女须知

(一)外国人在广东收养子女须知为了方便外国人来粤收养子女,使他们高兴而来,满意而去,对领养儿童满意,特制定我省涉外收养登记服务程序。

一、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广东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三、证件和材料的要求

(一)收养人证明、证件要求

外国人来粤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

(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

1、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2、准确填写弃婴的出生日期、捡拾日期、入院日期;

3、同意送养证明材料:除盖福利院公章外,应加盖现任院长私章或签名;

4、捡拾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内容必须要有捡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单位);捡拾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查找不到其生父母、送入福利院抚养等内容;

5、体检表应由经确认的三级甲等或二级甲等医院出具。体检项目应齐全。如弃婴有残疾或残疾,体检表和病、残诊断书应具体注明是什么疾病或残疾部位(残疾部位要拍成照片),程度如何。

上述证明和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四、审批机构

中国收养机构名称:中国收养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中民大厦

邮政编码:100053

电话:010-63575781 63575784 63575769(传真)

五、登记机关

广东省收养登记机关名称:广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所属的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8号军供站5楼502房。

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电话:(020)83197555

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020)83307081、83378004(传真)

咨询热线:(020)83333736-3504

六、外国收养人来粤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

1、外国收养人如领养广东省辖区内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孤儿的,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与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预约来粤办理收养登记日期;

2、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通知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通知福利机构负责人)外国收养人来粤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日期,并做好办理收养登记报批手续。

3、外国收养人来粤后,凭《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与送养人(福利机构负责人)签定《送养、收养协议书》。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见面,建立感情。

(二)审批发证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交验

下列证件、材料: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收养人、送养人签定的《送养、收养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

5、收养人夫妻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一张;

6、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有一方不到场的,应出具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收养授权委托书;

以上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次日起7日内审批,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七、收养关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应当到广东省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并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广东省民政厅发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2份);

2、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复印件1份);

3、收养人的护照(包括入境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如夫妻一方未到场的,原件、复印件1份)

5、涉外送养通知书;

6、被收养人的户口本;

7、派出所捡拾证明(收养弃婴登记表);

8、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弃婴捡拾证明)(原件6份);

9、预涉外送养儿童体检表(复印件6份);

10、福利院负责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

11、被收养人照片12张

广东省公证处办公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三楼。

电话:(020)83195334 83197302

广东省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点设在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504号房。

八、出境和签证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及收养关系公证后,须由收养人携被收养人一起前往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因私出国护照,然后到收养人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办理被收养人的出国签证手续。办理出国护照时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协助办理,并提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送养福利院填写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1份。表内贴33mm×48mm照片加盖骑缝章(另附两张相同照片),照片使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照片标准;表中"单位或派出所"栏,由涉外送养福利院负责人加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再由省民政厅负责人签名加盖厅章。

(二)送养儿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广东省民政厅《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国收养父母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养关系公证书原件。

九、收费标准

(一)办理涉外收养登记费:250元人民币;

(二)代办出国护照证照、服务费:500元。

十、监督办法

收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行为的,可向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投诉。

第二篇: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某某某(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信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某某某是某某国(国名)某某单位的某某(职务),现年某某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某某国某市某区(县)某某街某某号。

第三条收养人某某某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其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某某某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某某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某某某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某某某(签字、盖章)乙方:某某某(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收养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6)被收养人离境。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2)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提供收养人的相应背景材料,如收养人的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的证明,有无收养的能力,所在国对收养的法律规定等,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公证为标准。未经公证,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公证机关的名称和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公证。

第四篇: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1.格式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2.说明

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

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

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

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

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收养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

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6)被收养人离境。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2)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提供收养人的相应背景材料,如收养人的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的证明,有无收养的能力,所在国对收养的法律规定等,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公证为标准。未经公证,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公证机关的名称和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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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协议

1.格式 遗赠协议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

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

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

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

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遗赠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受赠

人,

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条件的协议。遗赠协议是双务的,它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通常用于无生活来源的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

扶养关系。签订遗赠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赠协议的标的物必须是遗赠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遗赠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

权益的行为。

(2)遗赠人有负责遗赠财产完好的义务。要明确终止、变更协议的条件。(3)合同中要写清楚遗赠人有权处理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遗赠行为的合法

有效。

收养协议书

1.格式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

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

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

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2.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

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

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更多内容请访问首页:)。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

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

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

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

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

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

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

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

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

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

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

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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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_________

乙方(送养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收养_________(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

第二条收养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国名)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__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

_________。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_________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___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