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总台广播广告合同书<?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编 号:ZX----2011
甲 方:**省妇女联合会
乙 方:**广播电视总台国际旅游岛之声
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频率投放广播广告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期限: 2011年 3月 3日 至 2011 年 4月 3 日。
期间的计划变动及品牌更换甲方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播前(至少3个工作日)付款。乙方视甲方到款数安排播出量。因款未到延误、终止播出,责任由甲方自负。
时段/栏目 | 长度/形式 | 刊例价 (元) | 总天数/总次数 | 优惠金额(元) | ||||
合办节目:《一路好心情》节目中的子栏目《魅力女性》每周四,周五18:35-19:55分播出 | 5秒特约标版+20秒 | 1000元/期 (节目头尾各一次) | 10期/31天 | 10000元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人民币壹万元整 | ¥10000元 | ||||||
备 注 | 1 签订合同之日起,款到播出。 2甲方提供文稿、乙方负责制作。 | |||||||
说 明 | 1、甲方须按《广告法》等法规要求提供广告相关的合法手续、文件。如提供的材料不实,甲方承担责任。 2、因政府行为、设备故障、重大节日和节目临时调整(转播中央台节目、重大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使广告发生变动(暂停播出或调整)的不属乙方漏播、错播范畴,可在同时段顺延播出。临时调整节目播出,乙方事先通知甲方。播出误差±30分钟属正常情况。无特殊情况下广告错播、漏播,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一”补播,须在播后2个月内查询并进行补播。 3、已签定的播出合同,原则上不能停播。如甲方中途要求停播,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单方无故擅自终止合同的,守约方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合同总金额的20%)。 4、本协议内容视为双方的商业机密。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签定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
甲 方: **省妇女联合会 (章) | 乙 方:**广播电视总台新闻广播 (章) | ||
代 表: | 电 话: | 代 表: 电 话: | |
传 真: | 广播营销中心审批: 传真: | ||
地 址: | 开户名:**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 ||
邮 编: | 开户行:工行**国贸支行 | ||
帐 号:2201028129026402544 |
签约地点:**市**路61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