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委托协议

接受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委托协议

接受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委托协议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经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工作需要时,承办律师可以安排助手、或其他律师协助工作,共同参与诉讼)。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缴纳委托费用元(大写: )。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二)乙方办案律师应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本案以判决、裁定、调解、和解、(视为)撤诉、终(中)止审理、终(中)止执行、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甲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

(三)若乙方有重大过错并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实际的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则未付之律师费免交,且已付之律师费应予退还。本合同项下的乙方过错赔偿责任以承办律师经由律协统一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所实际获得的理赔额为限。

(四)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本协议约定的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保守秘密。

(五)在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无故终止协议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将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已支付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

四、本所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委托人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所已告知的。同时,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本所对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

五、如乙方指派律师在办理委托事务期间转所,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本案。如甲方不同意另行指派律师,可视为甲方无故终止委托关系。

六、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七、乙方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八、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日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