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新版多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新版多篇

合同法实务案例 篇一

1. 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约定购买100辆红旗轿车作为出租车使用,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指定购买丙公司(出卖人)生产的100辆红旗轿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 )交付标的物。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

答案:B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合同法》第239条

(2)如果丙公司已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则甲公司对这100辆红旗轿车享有( )。

A.所有权 B.占有权 C.使用权 D.处分权

答案:A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242条

(3)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答案:A 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标的物的归属 《合同法》第250条

(4)乙公司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 )承担责任。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46条

(5)如果丙公司生产的这100辆红旗轿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由( )责任。

A.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

答案: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44条

2. 2006年10月,甲公司欲从事客运业务,因此与一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50辆可乘坐100人的大型客车的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乙公司作为出租人,乙公司不干预甲公司选择租赁物,所需客车由甲公司选定的丙公司制造,丙公司作为出卖人。

(1)若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是可乘坐80人的客车。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应当由出租人乙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与丙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未干预选择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故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44条

(2)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关于履行维修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B.甲公司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C.出租人乙公司和承租人甲公司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D.丙公司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答案:B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247条

(3)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承租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关于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出租人乙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B.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承租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C.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造成的风险,因此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D.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乙公司有优先权

答案:A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和承租人破产时的安排 《合同法》第242条

(4)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B.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C.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D.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答案:BC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46条

(5)若承租人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则( )。

A.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B.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C.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D.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答案:ABC 承租人拒付租金时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合同法》第248条

3. 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公司,则关于甲公司停止交货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是不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交货就是违约的行为

B.是不正当行为,因为已到了甲公司履行其义务的期限

C.是正当行为,因为乙公司已有丧失履行债务的可能,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

D.是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答案:C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69条

(2)在乙公司发生了可能使其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后,甲公司有权( )。

A.解除合同 B.终止履行合同 C.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D.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合同答案:C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69条

(3)如果乙公司提供了适当价值的一座大楼作为担保,则甲公司应( )。

A.解除合同 B.暂停履行合同 C.等待乙公司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 D.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D 不安履行抗辩权;对方提供担保情况下的处理 《合同法》第68、69条

(4)甲公司若解除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已经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B.甲公司把暂时停止履行债务的情况通知乙公司,并要求乙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C.乙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担保 D.乙公司在破产整顿期间

答案:ABC 不安履行抗辩下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69条

(5)假设事后证明,乙公司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事系甲公司道听途说的消息,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实际履行 B.甲公司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C.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D.甲公司仍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B 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68条

4. 甲公司职工刘某以其公司的名义于2000年3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香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香精10吨,每吨30万元,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于2000年4月30日前交付。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你是乙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 )。

A.应当审查刘某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B.应当审查甲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C.要求甲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D.应当按照买卖合同与刘某商谈具体合同条款

答案:AB 代理人签约资格 《合同法》第48条、《民法通则》第65条

(2)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经审查查明,刘某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期限截止为2000年3月1日。那么,该合同是(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效力未定的合同 D.可撤销合同

答案:C 代理权终止后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48条

(3)乙公司在甲公司追认之前享有( )。 A.催告权 B.撤销权 C.抗辩权 D.解除权答案:AB 无权代理相对人之催告权和撤销权 《合同法》第48条

(4)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 )内予以追认。

A.10日 B.15日 C.1个月 D.2个月答案:C 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限 《合同法》第48条

5. 贸源公司是A市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一次展销会上,该公司看中了永恒公司生产的电路板。贸源公司与永恒公司签订一份电路板的买卖合同。购进价值200万元的电路板。

永恒公司见货款数额很大,怀疑贸源公司的支付能力,于是要求其提供担保。贸源公司遂找到华迭公司,请求其用厂房为贸源公司提供担保。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贸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时间亲自参加电路板买卖合同的签字,关于何人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才有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业务经理可以在合同上签字

B.只要有合法的授权手续,业务员也可以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

C.采购部经理可以在合同上签字,但必须签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D.法律顾问即使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也可以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因为法律顾问是公司的合同签订、审查专管人员

答案:AB 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9、48条

(2)如果你是贸源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该合同中的数量、价格条款的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电路板可以“块”为计量单位,也可以“箱”为计量单位,但一定要明确箱内的电路板的数量

B.若以“箱”为计量单位,在合同中只需要注明多少箱

C.对于价格只需要表明总价款就行了,无须标明单价

D.对于该数量条款,可以允许一定的误差,但必须要明确

答案:AD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

6.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自行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遂提供丙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甲公司将机床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未支付货款。

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表示无力承担。甲公司遂以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财产的处置需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机床转让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机床,遭到乙公司拒绝。

乙公司将该机床作价25万元转卖给李某,双方交货付款完毕。甲公司因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查明:(1)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中,重要资产是指价值超过50万元的公司资产;

(2)李某系乙公司董事;(3)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现仅有债务人丁公司尚欠其到期货款30万元,此外别无资产,乙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追讨债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的效力为( )。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答案:C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0条

(2)甲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提供担保的行为性质为( )。

A.预期违约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B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

(3)对于甲公司有权提出的主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交易

B.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

C.甲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答案:AB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撤销权;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74、97条

(4)就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B.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C.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无权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D.甲公司只有征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答案:B 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

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安装一套预氧化炉,并负责预氧化炉的调试,甲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其中设备交付后支付8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剩余加工费。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设备,甲公司支付了80万元加工费。

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员调试,甲公司遂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加工费。乙公司向甲催要剩余加工费未得,便将其对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未得,经调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费20万元,因甲公司加工产品不合格而一直未还,已过履行期。甲公司曾向丁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但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丙公司遂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套预氧化炉出卖给戊公司。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预氧化炉发生爆炸,炸伤来公司参观的客户王某,引起纠纷。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加工费,甲公司有权主张(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A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

(2)关于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生效

B.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C.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丙公司主张

D.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

答案:BC 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80、82条

(3)关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C.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D.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

答案:BD 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18条

(4)关于甲公司、乙公司、戊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戊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戊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王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答案:AC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责任承担;合同相对性及产品责任 《合同法》第111、122条

8. 2006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型号为3TF6844-OCM7德国产接触器,单价17300元,总金额为103800元,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货,甲公司负责运输,乙公司决定运输方式(如乙公司不指定,则默认为中铁快运)。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同年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先后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1台接触器,乙公司则于同年9月9日付货款5万元。

同年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只收到5台接触器,且其中有2台接触器损坏,影响使用,请甲公司予以解决。

9月16日,甲公司回函给乙公司,同意先调换2台机器给乙公司以满足生产需要,并要求乙公司如期付款。此后,甲公司未予调换接触器,乙公司也未再付货款。1O月10日,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请求付款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予答复。丙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遭到拒绝,为此诉至法院。经

查,甲公司于9月6日发运的1台接触器因不可抗力而在运输途中灭失。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有权中止支付剩余货款

答案:BD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

(2)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货款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 D.可撤销

答案:C 合同债权的转让 《合同法》第80条

(3)针对丙公司的请求,乙公司有权主张(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合同无效的抗辩权

答案: A 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抗辩权及互负债务的履行 《合同法》第67、82条

(4)1台接触器灭失的风险应由( )。

A.乙公司承担 B.甲公司承担 C.铁路运输公司承担 D.丙公司承担

答案:A 需要运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1、142条

9. 甲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皮货厂(以下简称乙)于2004年3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甲即向乙订购貂皮大衣1000件;貂皮大衣须于2004年11月1日前交货,以备甲冬季销售之用;违约支付总货款5%的违约金。

甲7月10日完成商场装修,并于当日电话通知了乙。由于乙的原料供应商丙未能如期向乙提供制作貂皮大衣所需原料,导致乙直至2005年3月才将合同约定的1000件貂皮大衣准备好。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1)该买卖合同为( )。 A.附条件的合同 B.附期限的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可撤销的合同

答案:A 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

(2)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2004年3月5日 B.2004年7月10日 C.2004年8月10日 D.2004年11月1日

答案:B 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

(3)下列关于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乙承担 B.应当由丙承担 C.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乙、丙各承担50%

答案:A 第三人原因的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

(4)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包括( )。

A.解除合同 B.请求赔偿损失 C.撤销合同 D.加倍收取违约金

答案:AB 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94、97条

10. 中青公司欠大青公司货款50万元,已到期。中青公司购进一部分丰田牌小汽车(价值30万元)赠与了小青公司,将价值60万元的成套设备以30万元转让给了小年公司,小年公司购买该设备时不知道中青公司欠大青公司货款。

同时,中青公司免除了小门公司的到期债务40万元。另外,中青公司还向小月公司投资50万元。现中青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偿还大青公司的货款,造成大青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大青公司准备通过起诉方式行使撤销权。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大青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A.中青公司 B.大青公司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B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2)大青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的中青公司的行为是( )。

A.赠与小青公司小汽车的行为 B.把成套设备低价转让给小年公司的行为

C.免除小门公司到期债务的行为 D.向小月公司投资的行为

答案:AC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3)该案撤销权行使的费用由( )承担。

A.中青公司 B.中青公司与大青公司分担 C.小青公司和小年公司 D.小青公司和小门公司

答案:A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

(4)大青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 )。

A.自中青公司的不当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存在

B.自中青公司的不当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

C.自大青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中青公司不当行为之日起2年内

D.自大青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中青公司不当行为之日起1年内行使

答案:AD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合同法》第75条

(5)关于大青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范围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以50万元为限 B.以70万元为限 C.不受债权的限制 D.每个撤销行为不能超过50万元,但撤销总额可以超过50万元

答案:A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6)本案的撤销权( )。

A.是法定权利 B.是约定权利 C.可以请求法院行使,也可以自己行使 D.只能请求法院行使

答案:AD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11.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海河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0吨棉花,履行方式为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中的义务转移给丙公司。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丙公司同意代甲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 )。

A.应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B.应通知乙公司 C.不必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D.不必通知乙公司

答案:AB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84条

(2)如标的物价格约定不明,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应采用( )。

A.合同订立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B.合同订立时的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C.合同履行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D.合同履行时的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答案:A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法》第62条

12. 某煤炭公司与某电厂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00年度内,煤炭公司向电厂提供优质煤12000吨,每月不少于1000吨,煤炭公司负责代办铁路运输。双方每月10日结算上一月的货款。除不可抗力外,煤炭公司每少交付1吨煤炭,应支付电厂违约金50元。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签订后,至3月底,煤炭公司共发运煤炭3100吨,其中:1月份发运1400吨;2月份因春运停装实际仅发运200吨;3月份发运1500吨。电厂要求煤炭公司承担2月份供货不足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对电厂的要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煤炭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B.因春运停装可以免除煤炭公司的违约责任

C.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D.煤炭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3个月的月平均数已经超过1000吨答案:A 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

(2)5月份,煤炭公司发运一列煤车。该列车在运行途中,突遇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损失。该损失应由( )承担。

A.铁路承运人 B.煤炭公司 C.电厂 D.铁路承运人、煤炭公司和电厂三方

答案:C 需要运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1、142条

(3)6月份,在运行途中的一列煤车,由于煤炭公司自装货物超载,导致铁路货车车辆损坏,造成铁路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鉴于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铁路承运人可以要求煤炭公司赔偿损失 B.铁路承运人可以要求电厂赔偿损失

C.铁路承运人自己承担损失 D.铁路承运人和煤炭公司、电厂共同承担损失

答案:A 货运合同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304条

13. 甲公司与乙厂草签了一份电冰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厂购买电冰箱100台,每台单价3000元,总货款为30万元;为了保证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先交预付款10万元;如果甲公司退货,违约金比例为总货款的30%;如果电冰箱价格上涨,乙厂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对合同预付款、违约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预付款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B.违约金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C.违约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D.预付款作为合同的担保方式,力度比定金小

答案:C 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

(2)如果双方协商将预付款改为定金,则定金数额( )。

A.可以保持不变 B.应该增加 C.应该减少 D.可以增加或减少

答案:C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第91条

(3)如果双方约定甲公司将一辆汽车交付乙厂占有,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此项担保属于( )。

A.保证 B.留置 C.抵押 D.质押答案:D 质押 《担保法》第63条

(4)如果你是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合同中“如果电冰箱价格上涨,乙厂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的约定,你应提出的法律意见是( )。

A.为达成协议,可以作出让步 B.明显不公平,应删除

C.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果电冰箱价格下跌,甲公司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的约定

D.电冰箱价格肯定不会上涨,此规定无用答案:B 公平原则

14.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屋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1)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在租期届满前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在租期届满前返还房屋

答案:BC《物权法》第14条

(2)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BCD

《物权法》第14条

劳动合同法案例 篇二

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屋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

合同法真实案例 篇三

李先生开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代理业务,原本以为金钱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后收取代理费,风险不大,没想到依然“中招”。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称是湖北振兴实业总公司业务经理打来的“合作”电话,委托他作为其公司“拳头产品”———高分子净化膜华南地区总代理,并随后寄来了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说明书、可供产品目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分子净化膜销售补充说明书等。

李先生看其手续齐全,便在专业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几天后便有了“回音”,广东某养殖户来电说急需4000米高分子净化膜,金额共计27万元。

李先生一算,可赚几万元的代理费,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于是马上和上家联系。

上家很爽快,答应把一批去汕头的货调往广州,但需立即支付货款。

李先生通知下家后,对方立即派人送来了上万元的订金,表示实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帮忙先提货,事后会加付提货费。

因为不想放弃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帮着提货并垫付了货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变了:下家表示暂时不需要这批货了,而上家的“负责人”怎么也联系不上,“馅饼”变成了“陷阱”。

点评一:

这是一个“连当诈骗”的典型案例,行骗对象以从事代理、中介、咨询等业务的创业者为主。

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遇到上下家接踵而来的“好事”,那就要千万小心了。

对付这种骗术,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心态,然后冷静地考察上下家。

对于上家,要对厂家实力、供货能力、产品质量等一一了解清楚,特别要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专业问题,看看其能否对答如流。

对于下家,如果碰到那种接几十万元的大单子时毫不犹豫的“爽快人”,则要睁大眼睛了。

网络诈骗:便捷,行骗也方便案例王先生是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了30年的“老供销”了,最近在某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了个账户,开始网上创业。

一次,王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信息,某位有着“高资信度”标志的客商低价批量提供优质黄沙,经验老道的王先生并未急着下手,而是通过工商部门了解供货商的情况。

在确认供货商的“身份”后,王先生便从下家那里预收了30%的货款,按照网上提供的账号汇了过去,可他等的黄沙船却迟迟到不了上海,下家又三番五次地催他交货,一急之下他只好亲自前去催货。

到那里后王先生发现,那家企业确实存在,不过只做钢铁贸易,不搞建材,而且从未涉足电子商务领域,至于网上的那家企业,是行骗者盗用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虚构的。

最后,由于不熟悉电子商务,“老法师”王先生赔了下家客户几十万元。

点评二:

电子商务虽然有着快捷、便利的特点,但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风险更大。

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高科技来移花接木,借用正规企业的名号行骗,不少创业者由于不熟悉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和特点而上当受骗。

其实,网络只是交易的`一种媒介,通过网络获得商业信息后,必须进行网下的考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2】

【案例1】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王某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9月交房后,王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

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为此,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规定返还购房款。

【案例2】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

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

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

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案例3】精神病人的卖房效力?

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

夫兄赵某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公房以7万元低价售予张某。

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赵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头授权,故应认定赵某无权代理李某处分案涉房屋。

即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亦无权以李某名义将房屋处分给张某用以抵债,故合同无效。

张某明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取得处分该房代理权,况张某实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不能认定张某善意。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房屋归还李某。

【案例4】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

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37.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

后因李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

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

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

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5】2010年4月,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邹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居间服务费7.05万元。

2010年5月,邹某与项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依据项某欠条主张居间服务费。争议焦点:1.房产中介居间义务是否履行? 2.应否交纳居间费用?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首先,要看居间是否完成?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

2.居间费用。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

但买方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弓间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案例6】土地出让金,该哪万补交?

年 10月,鲍某将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证(黄证)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陈某,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合同”特别告知“ 中载明”非居住屋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办理过户时,因对何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争议致诉。争议焦点:1.买受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2.土地出让金由哪方负担?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

签约时,陈某作为买受人已阅看过该商铺产权证,而该类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与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在颜色上即有明明显区另氏故,陈某应预见到该类”黄证“商铺需缴纳的税费可能与”绿证“商铺需缴纳的税费有区别,且该份合同又作了特别告知。

从系争商铺买卖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已就系争商铺完成了实物交付,陈某已获取了该商铺的使用收益权能,现为最终取得该商铺的完全产权,而要求鲍某协助办理该商铺产权之过户登记手续,在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故由作为买受人的陈某承担并无不当。

【案例7】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全款须到位,还是先交房?

2009年 12月,王某以总价款60万元购买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尾款支付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支付尾款1万元、关于交房约定“茅某于 2010年2月5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王某进行验收交接,王某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茅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签约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万元,茅某于2010年3月19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张以茅某逾期炙房应付违约金、未结清物业费抗辩。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合同明确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王某支付给茅某购房尾款1万元”,现双方确认已于2010年3月19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尾款,故茅某1诉请应予支持。

王某称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诸多违约行为及收取约定交房日以后租金的情况,即使属实,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成为王某拒绝向茅某支付购房尾款之理由。

买卖合同法案例 篇四

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为28.45吨,每吨价格为4 500元,该569桶盐渍山露的价款应为128 025元 (569桶×50公斤×4 500元)。又查明,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盐渍山露因质量不合格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的损失128 025元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2.55吨食盐的购盐款2 103.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支付的违约金27 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因原告在未到交货期限,也未采取补求措施的情况下,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作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于法无据,且该损失被告也无法预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 27 000元的违约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辩称未给原告的山露造成损坏结果,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充分,因盐渍山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该569桶盐渍山露已全部损坏无残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理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预期将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通过充分运用用证据规则,对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额的大小作出正确的确定。

1、违约责任的确定。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按国家计划在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检验报告书证明该批盐符合GB5461―标准,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验笔录反映,该批食盐兑水后,盐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同时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东公司出具的《02粮浦东公司第05号》中记载,浦东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盐水浑浊、有黑色漂浮物。且该食盐经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鉴定,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对盐业公司违约行为之确定中,笔者认为应引入根本性违约这一概念。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推荐阅读: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法案例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 “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根据《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食盐,其目的是用于生产食品。而被告盐业公司作为国家指定的食盐专销企业,客观上能够知道、主观上也有能力知道其所出售的食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能否使用,但在知悉原告购买盐用于生产的目的后,仍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购买合格食盐以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显然能够预见到原告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无法得到,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2、损失范围的确认。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

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根本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根本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受害方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严重影响到的订约时的预期利益大小。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本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宣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范围的确定是裁判的关键,而矛盾主要集中在确定原告方向浦东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是否属于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违约金不应属于原告方之损失。

其理由在于: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7月――7月,同时双方还约定若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为20%.但原告在201月 15日收到向上海浦东公司发送的《(02)川粮浦东司第05号》通知,指出山露不合格时,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扩大了损失的发生,并且对于该违约金,被告盐业公司也是无法预见。由于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负责。

3、损失大小的确定。本案中所确定的原告的损失是加入了不合格食盐的569桶盐渍山露的全部价款,根据是569桶盐渍山露中加入了不合格食盐,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绝收购。而这569桶盐渍山露是否具有残值,是本案确定损失大小的关键。

就一般盐渍产品而言,加入了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是食盐的颜色不符合国家食用精制非碘盐的标准,但食用没问题),只会影响盐渍产品的等级,等级降低,只是价格降低,降低价格后可以卖掉以减少部份损失,恰好本案中的产品是盐渍山露,盐渍山露是只能出口日本、美国及欧洲等少数几个国家,在国内无销售地,所以本案中的盐渍山露无法降价处理,法院就此认定569桶山露全部损坏,损失的大小就是569桶山露的价值。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篇五

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六

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第二批钢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 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

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

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第二次的1000吨钢材。

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

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迟延了,合同法规定,履行迟延有一个惩罚机制,即:交货方迟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收货方迟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那么,钢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吨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我认为,第二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该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平。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第二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迟延,有失公平、公正。

劳动合同法案例 篇七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合同无效由谁确认?

答: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

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款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 4月1日至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10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10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8 月5日至20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当2010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问:1.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

答:《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田间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纺织分厂是纺织公司的下属单位集体合同适用于分厂,自然也适用于该批员工

2.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答:无效。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田间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3.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答:能够。集体合同具有确定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最低标准定的效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田间和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标准,350元的工资标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结果,在没有劳动者同意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双方工资标准的约定:

签订集体合同那个的意义就在于提高对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保护水平,所以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不改变工资水平的前提下享受20分钟的休息时间。

三、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支付,合同有效期自207月1日至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9月1日至20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 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

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

问题:

(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答:集体合同,是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为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集体合同旨在发挥劳动者组织的职能,更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集体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1)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组织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效;即便劳动者是在集体合同订立后进入用人单位的,只要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其对该劳动者也有效。

(2)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高于集体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无效,以有效的集体合同为准。《劳动法》第3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制药公司和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是有效的。在其有效期内,对加入制药公司的工人均有效,制药分厂是制药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制药分厂技术工人也有效。

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

答:根据《劳动法》第35条规定,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因此,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下列内容无效:①没有工间休息;②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50小时。《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所在该劳动合同内容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垢;③工作中发生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伤害,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而本案制药公司自行免除责任的约定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

四、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前员工江先生由于在住院治疗期间遭公司解雇,将戴尔告上劳动仲裁机构,称其无故解雇。年4月,戴尔员工江先生前往深圳市某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期间,突然收到解雇通知,称其违反了“销售纪律”。 江先生说,自己在戴尔工作期间,长期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并频繁加班。在2010年,就陆续出现头痛头晕、抽搐等症状。今年,医院诊断他属于焦虑抑郁、长期失眠症状,建议住院治疗,全休两周,随时就诊。在他看来,正因在戴尔的高强度工作导致他患上精神疾病。但是戴尔却在他住院治疗期间,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并且没有支付任何赔偿金。

案例分析:

第一、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侵犯员工获得报酬的权利,安排员工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执行的是标准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让员工长期加班而又不与员工协商的行为都违法,另外目前还有很多企业采取让员工变相加班不付报酬的做法,也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侵犯员工最基本的健康权,在员工生病的时候没有让员工适当的休息,没有适当的人文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享有的权利之一就是休息休假权。

第四、违反法律规定无故解聘员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侵犯员工获取工作的权利,公司在员工生病的情况下没有合法律依据擅自解雇员工。《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侵犯员工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案例启示:如果公司出现了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上班一族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有维权意识,员工在企业上班过程中,尽可能的保留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非法加班,那员工就要记录一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为哪一个单位、哪一个客户进行加班,尽可能的保留这一项的证据,在将来与公司理论的时候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

五、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2011年5月18日上午,一则消息称因怀疑有“内鬼”,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还说: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

聚焦故宫建福宫“解雇门”

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

“建福宫事件被曝光后,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公司停业整改”,她自己也被公司辞退。但是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还有另外两种说法: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

聚焦一:公司怀疑有“内鬼”就可解雇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但即使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不要脸爱面子”的有关行为,还需注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聚焦二:“临时用工”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用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聚焦三:“项目停止运营”可以解雇员工吗?

据悉,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约有70名员工,目前已经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但仍保留了一部分保安、清洁人员,进行建福宫花园的日常维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是否可以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据建福宫原市场销售总监甄妮透露,“不要脸爱面子”公布了那些照片后,“第二天我们就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公司没有履行以上程序就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20人或者虽不足20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0%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自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来说,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也许可视为“经营方式调整”,但也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需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人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尽管用人单位裁员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上报,而无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裁员出现违法及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将从严掌握执行口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经过集体协商,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或听取职工意见距离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员,有关部门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次递交。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规定的裁员程序。

六、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原告陈某原系被告某印刷有限公司股东,在被告处拥有1%的股份,计2.1万元的股权。207月6日,陈某向被告提出辞职,被告未同意,陈某于同年7月14日起便不到被告处上班,后到印刷同行业从事相关工作。8月14日,被告作出对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答:原告陈某拥有被告2.1万元的股权,具备转让股权的条件。理由是:原告陈某虽然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其持有的股权在没有依法转让的情况下,其仍然享有该股权。奖配股虽然是被告配给的,但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到原告陈某个人名下,该股权就应归其个人所有。原告陈某的行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害了被告公司的利益,其不构成竞业禁止。

本案涉及到有关竞业禁止的问题,原告陈某是否构成竞业禁止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营业相同、类似或相关的营业,即有权限制义务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竞业禁止,其实质是禁止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与本单位业务竞争,特别是要禁止职工离职后从业于或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事业。竞业禁止对防止和制约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也没有对聘用双方就该类择业的限制予以明文禁止。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七: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月1日起至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19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问题: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答: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答: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不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答: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揭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8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1910月王某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生产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证王某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题: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王某的试用期为6个月,1999年12月王某尚处在试用期内,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怀孕虽是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须是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方可适用。王某并不具备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禁止解除条款,公司有权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认定?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公司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怀孕女工王某的行为合法有效。

九、陈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 问题:该份合同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规定?

答:

(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

(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

(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

合同法案例ppt 篇八

20**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屋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屋,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

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00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

20**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 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 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 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 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 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屋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

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V

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V

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V

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6)若钱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V 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

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依保管合同,钱某违背了保管的义务。

依侵权,钱某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

赵某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案例四。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乙享有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负担。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

力未定。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所有权?为什么?

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戍,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该租协议有效。

租金属孳息。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v 该定金条款部分有效。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例五: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属于不定期合同,租赁的期限可随时解除。

法律规定租赁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

出租方有通知义务,并给对方一定的期限(2~3个月)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由乙承担。

法律规定,出租方的义务有:①确保房屋本身是自己的②确保房屋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虽然案例中乙已告知甲,但不能免除乙的维修义务。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无名合同关系。

适用:赠与合同。

由丁出。

属于劳动服务合同,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雇员在工作期间,雇主应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

(完全免费合同,甲不存在连带责任)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装修费用由甲承担,但甲也不能免除租金。

(法律规定不允许承租人改变主体结构)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没有权利。

因为损失是由于甲的过错造成的,乙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丙是共同承租人,戊是债权人,则丙享有优先权,可以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丙可要求戊返还别墅钥匙,返还原物。

案例六。 •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

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张某、王乙、王小甲。

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

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

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

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

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

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与人身权有关的代位权利都不能行使,可自诉)

运输合同案例

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

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

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正确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根据《合同法》第297条的规定,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即使是对于无票旅客,承运人也应当对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实务案例 篇九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 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

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 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

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4.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

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

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

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

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

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3.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

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

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4.答题要点:

(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

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

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