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拆借协议书

第一篇:小贷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合作协议书(空白)

资金拆借协议书

合同编号:

资金互相拆借合同

甲方:乙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资金互相拆借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电话: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电话:地址:

一、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惠互利、服务有偿的原则,就资金互相借用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二、由于甲乙双方属于业务联盟,一方需频繁向另一方借入、偿还资金,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协议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证据。

三、此协议范围内的资金用途、单笔借款期限及说明:

借款用途:用于另一方的信贷业务。

单笔借款期限及说明:除上述借款用途外,乙方不得做其它用途,更不得挪用;最长期限为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另行协商);如一方因其它业务需借入资金,必须与另一方另行协商,另行签订协议。

四、甲方以其出纳个人账户(账号一:账号二:账号

三 :)与乙方公司指定出纳账户(账号一:;户名:;开户行:;账号二:;户名:;开户行:;账号三:;户名:;开户行:;)相互划拨资金,形成借款、还款关系;以双方网上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汇至对方账户,以电子银行档案、电汇、转账凭证作为双方借款、还款的事实依据,双方不再另立借款、还款字据;

如一方变更指定出纳账户,需出具书面通知并经签字、盖章,新的指定出纳账户与本协议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五、资金利息及计算方式:

1、利率为。超过中午12:00还款的,收当日全额利息。

2、一方(借出方)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汇至另一方(借入方)账户,证明借出方已经出借该笔数额资金给借入方,并起息;借入方于还款日(时)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汇至借出方账户,证明借入方已经偿还该笔数额资金给借出方,并止息。

如发现资金在途,属于借出方或该方银行的延误,由借出方承担在途利息,反之,由借入方承担。

六、利息清算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利随本清,利息由借入方归还借款时,一并主动划付借出方。

七、一方(借入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并及时偿还给另一方(借出方),如果借入方借用的资金出现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扣押、损失、被骗、不良等),借入方将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给借出方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八、借入方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借入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下称担保人),当任何原因导致借入方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有义务予以偿还(包括本息、服务费、诉讼费、律师费、取证费以及其它因此纠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九、借出方有权对资金的使用过程实施监督,但不得干涉借入方的正常使用和商业秘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借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担保方(盖章)

法人签字: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二篇:企业之间资金拆借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银行贷款的日趋严谨,企业间为了短期资金周转之便相互借款的情况日趋增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企业之间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钱并收取利息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商业银行之间的借贷(拆借)及银行参与法人的借贷;第二种是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的借贷,第三种是除前两种借贷外的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一般我们所说的就是第三种,两个独立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实践中,有些企业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而有些企业流转和经营资金严重短缺,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手续比较繁杂、审批时间长,而市场机会瞬息万变,尤其是一些高新企业、中小民营企业等,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在此种巨大市场需要下,企业之间往往会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段(包括以个人的名义)直接相互借贷资金。正是这种拆借的便利性,现实中企业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时有发生。但这种拆借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统一认识。

笔者前一段时间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14年3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人民币,使用期限30天,至2014年4月12日归还,未约定利息,但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合同逾期至5月18日乙公司还款5百万,5月28日还款400万,尚欠本金100万至甲方找到我前一直未付.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要,但乙公司开始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明确向甲公司表示,本金可以还你,但违约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我们拒绝支付,那么乙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呢?下面笔者就结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跟大家共同探讨这一个问题,以求统一认识,推进相关法律的完善。 认为企业间的借贷是无效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有以下规定:

1、199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2、1996年9月23日<最高法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3、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产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的信贷关系集中于银行.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除因特殊情况国家批准外,不得赊销预付;

4、、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那么以上法律规定是否就能支持企业间借贷是无效的这种观点呢?笔者个人认为,那也不尽然。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逐一阐述: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只能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那么就现行有效法规明确规定企业间不得借贷的便是《贷款通则》及两部司法解释,如果适用《贷款通则》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话就违反了《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为《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如果依据前述两部司法解释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话,那么也存在一个适用法律障碍的问题,因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新《合同法》司法解释颁发后应适用新的解释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可以得到体现,该条规定:“ 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说前述两部司法解释关于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

4、《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否定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呢?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禁止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不仅有未经批准的单位还包括个人,但个人借贷的合法性早在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得到了认可,并且允许利率最高可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这种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应属于违法无效的。但为什么直到现在人们都不认为这是违法的,司法机关也不认为这是无效的?而却认为企业间的借贷是无效的?企业间的借贷能否必然归结到企业是在从事银行业务这一范畴内,应当区别对待,企业是出于救助困难企业进行借贷或企业借贷行为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不损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善意借贷行为应认定有效。

5、新修订并在2014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显然该规定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无效;

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董事、高管人员没有其他选择,即要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就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就是无效;而遵守上述规定的结果必然是:公司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他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解释的前提下,一般应解释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中也明确了这个概念。从这两点我们能看出,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又不是必然无效的。

6、199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中,也正面肯定要对非金融机构因出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更多的是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借贷行为,而没有做性质上的区分。但是征收营业税本身实际上是对出借方获取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合法性的一种承认,否则就难以解释征收营业税的正当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到底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目前没有法律予以明确定论。笔者相信,对于这个问题的提出,随着司法实践会逐步予以完善的。

第三篇:资金拆借业务介绍

投资担保公司资金拆借业务介绍

深圳市汇恒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多方位投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投资担保公司,公司实力雄厚,主要从事短期资金借贷业务。公司秉承“ 致诚、致信 ”的理念,力求以稳健、高效的专业化融资服务,向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的信贷平台,服务于大众!

为了提高您与我方公司合作的效率,现特将我公司可以操作的业务品种以及借款方的基本要求提供如下:

短期借款业务适用的区域:广东省各市、县,全国各省一、二、三线城市的项目。

短期借款业务适用的时间:四个月以内企业短期拆借,可以办理续借。

短期借款业务的拆借利息:根据借款金额、提供的抵押物和还款来源的情况,每月利息为借款总额的3.5%-6%。

每单笔借款额度:根据抵押物的价值,可以提供单笔为1000万 以上的借款。

认可的抵押:a.房产抵押;b.土地抵押;c.股权质押+部分房产(地产)抵押;d.股权质押;e.其他权利质押。

我公司的企业短期借款业务有以下几类均可操作(但不限定以下项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一、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应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短期资

金应急的;

二、收购资产类:企业收购不动产等优质物业缺资金的;

三、贷款置换类:协助企业归还原银行贷款,为企业获取新的高额度银行贷款;

四、解除查封类:为被告企业归还欠款,解除已被法院查封的优质商业物业;

五、补交地价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补交部分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成交款;

六、封顶装修类:酒店、商贸广场工程已封顶,尚缺装修款或需支付工程款;

业务受理的具体要求:

一、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应急类业务对借款方的要求:

1、企业正常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能提供抵押或质押;

3、企业在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4、企业可以短期通过运作银行贷款来还款或有其他确定的还款来源(比如销售回款、收回应收账款等)。

二、收购资产类业务对借款方的要求:

1、收购方自有一定比例的收购款(比如自有收购资金达30%);

2、收购的物业为优质商业物业;

3、收购方每月有支付利息的能力;

4、收购方可以短期通过运作银行贷款来还款或有其他确定的还款来源。

三、贷款置换类业务对借款方的要求:

1、借款方企业已经在另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并通过贷款审批或达成确定的贷款意向;

2、原贷款银行同意企业提前还款;

3、企业在原贷款银行的抵押物是优良不动产;

4、企业在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5、企业有每月支付利息的能力。

四、解除查封类业务对借款方的要求:

1、企业被法院查封的资产为优质商业物业,有土地证、房产证等齐全的建筑相关手续;

2、原告方与法院均同意还款时即解除资产的查封;

3、被查封的物业评估价值远远大于法院需执行的欠款金额;

4、企业没有其他的形成纠纷或被追索的债务;

5、企业在拿回资产后,可迅速用资产抵押办理银行贷款来归还我公司借款。

五、补交地价类业务对借款方的要求:

1、借款方有资产做抵押或用企业股权做质押;

2、借款方已经支付一定比例的土地成交款(最好是已支付50%以上);

3、借款方有能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并正在准备申请银行贷款,

或借款方有更确定的还款来源;

4、企业在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5、企业有每月支付利息的能力;

六、封顶装修类业务对借款方的要求:

1、酒店、商贸广场工程已封顶,房地产建筑四证齐全;

2、借款方企业财务状况健康良好;

3、借款方企业的项目在装修完成后具备开业条件即可以获得银行贷款,并且银行可出具贷款意向书;

4、企业的项目所在地房产管理局可以办理房产证抵押或在建工程等抵押手续。

为了节约您的宝贵时间,在项目合作时,请提供详细资料,贵方推荐的项目一旦我公司受理操作,我们会及时将进展情况反馈给贵方。

第四篇:外汇资金拆借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拆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出方:_____银行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外汇资金拆借事项,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拆借金额和币种

第1条 拆借外汇资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币种为_________。

第2条 拆借外汇资金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3条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将拆借外汇资金划入甲方题述帐户。

第4条 拆借利息自拆借外汇资金划入甲方题述帐户之日起计算。

第5条 甲方应于拆借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归还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随本清。

第三章 拆借期限

第6条 本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拆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月/天。

第四章 拆借利率

第7条 本合同项下拆借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最高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为_________。按季结息,未结利息计收复利,每季月末20日为结息日。利息由乙方自甲方帐户上直接扣划。

第五章 担保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连带责任保证/动产抵押/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第9条 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的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拆借外汇资金;

10.2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之要求,向乙方提供与此次拆借有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的调查和审查;

10.3 甲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主动清偿本合同项下之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及利息;

10.4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的费用;

10.5 甲方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10.6甲方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11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拆借项目相关的资料;

11.2 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11.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划付拆借外汇资金;

11.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本拆借项目的资料和情况保密,但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12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追回拆借外汇资金,并对逾期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_________计收罚息。

第14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或情况,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拆借外汇资金情况监督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汇资金。

第15条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拆借外汇资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拆借外汇资金,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拆借外汇资金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每日_________计收罚息。

第16条 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者不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所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而使乙方的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汇资金,停止支付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拆借外汇资金,并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17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8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失效。

第19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章 附则

第20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_________各执___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1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第五篇:资金拆借合同(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

方)

名 称

(乙

方)

名 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挂: 传真: 电传:

电挂: 传真: 电传:

拆借资金人民币(大写) 拆借利率(月息) ‰

拆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将款项于借款起始日上午九时,用加急电报汇至乙方帐户,并起息;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上午九时用同样方式还款,并止息。双方划款时均应派员到开户银行督办。如发生资金在途,属于拆出方或该方邮电局或银行的延误,由拆出方承担在途利息,反之,由拆入方承担。

2.利息清算应按日计算,利随本清,利息由乙方归还借款时,一并主动划付甲方。

3.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分按日息5‰计收罚息,由乙方主动计还甲方

4.本合同在执行期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合同。

5.责任:乙方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及资金拆借有关规定,如有违者乙方自行负责。

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后,在签订的日期起生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章。无担保单位,需持有拆入资金地区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

7.款项经划入帐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8.担保: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9.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及签证的金融市场和担保单位、计划部门各执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合同终止: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否则需查时,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拆出资金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拆入资金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担保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金融市场

公章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