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承诺函

(适用于单方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承诺函

致:XXXXX有限公司/[ ]分公司

本承诺函由【有限公司 】为开展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 ]分公司【 X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接收XXXX公司或其项目相关人员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此确认并承诺。【有限公司】同意接受XXXX公司或其关联方向其披露或即将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并按照下列条件严格保密,且【有限公司】将对其及其关联机构违反本保密承诺函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本承诺函所述“保密信息”是指:XXXX公司或其关联方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有限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XXXX公司或其关联方业务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及数据、资产运作信息、风险监测信息及数据、技术信息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以何种形式和方式披露,也不论这些信息是否标注为保密。同时,该等保密信息,还包括XXXX公司或其关联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二、【有限公司】承诺:

(一)【有限公司】不会将XXXX公司或其关联方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二)【有限公司】同意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保密措施对XXXX公司或其关联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同意除向参与本项目执行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关联机构及人员、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及人员(统称“项目相关人员”)外,未经XXXX公司授权,【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交易、公布、复制保密信息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有限公司】保证“项目相关人员”遵守本保密承诺函约定的保密义务,且【 】将对其、其关联机构及人员、专业机构及人员违反本保密承诺函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如果【有限公司】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需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的,则【有限公司】应当事先征得XXXX公司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署至少应包括本承诺函要求内容或者比本承诺函规定的保密义务更加严格的保密协议;同时【有限公司】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披露范围严格控制在为实现本项目目的所必须的范围内;

(四)在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有限公司】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时,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且可行的情况下事先通知XXXX公司并与XXXX公司密切合作,通过所有合理合法的办法或措施尽量减少披露的机会和范围以及由于披露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保密期限:

【有限公司】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有限公司】确认,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均由XXXX公司或与XXXX公司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拥有。一旦XXXX公司要求收回或销毁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电子介质),【有限公司】同意立即归还XXXX公司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电子介质)以及基于保密信息制作的所有摘录及分析。

五、【有限公司】同意,【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保密期限内,【有限公司】、其关联机构及项目相关人员未能认真履行保密义务或不正当使用保密信息的,构成违约,【有限公司】同意依法且按照本承诺函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确认XXXX公司有权依法且按照本承诺函约定追究【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

【有限公司】同意,如其违反本承诺函,XXXX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本项目的合作,【有限公司】应向XXXX公司支付违约金【 】元,并足额赔偿给XXXX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同时,XXXX公司有权依法在金钱赔偿之外追究【有限公司】其他法律责任。

六、【有限公司】同意,一旦因违反本保密承诺函,无论有无过错,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七、本承诺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

八、因本承诺函发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任何争议,【有限公司】同意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XXXX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承诺函使用的语言为中文,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提示:若协议签署主体为自然人,协议签署时要求自然人亲笔签名,不可使用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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