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全面发展(精选多篇)

第一篇: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全面发展(精选多篇)

文章标题: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公司工会认真贯彻开发区保税区工会联合会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心全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全面发展,以爱心为员工铺就了一条幸福路,受到公司和员工的欢迎。

积极为外地劳务工在原籍投保

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自2014年**公司开

始使用外地劳务工。劳务工主要来自于河北盐山和山东德州。在降低劳动力成本的同时,公司尤其注意保护外地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他们在原籍缴纳保险金。

按照政策规定,公司为外地劳务工缴纳了四种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但由于外地劳务工的人事档案等各种关系不在本地,如果员工离职或到开发区以外的单位工作时则无法续接、带走,劳务工的养老等保险只能在劳务工的家乡缴纳才能享受。为此,工会及公司行政积极与劳务工派出单位谈判,争取在劳务工原籍为其缴纳保险。这样做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增加了工会和公司行政的工作难度。因为当地社保机构从未受理过类似的投保情况,当地社保机构在工伤认定及医疗机构、员工病情认定等诸多环节存在困难,于是,工会与公司人事部门与盐山劳动服务公司共同找到当地社保机构的主管部门------河北省盐山劳动局寻求解决方法。由于盐山劳动服务公司与盐山社保机构同为盐山劳动局的下属单位,所以**公司找到盐山劳动局,由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与**公司、工会四方一起与盐山社保机构进行协调。对于盐山社保与盐山劳动服务公司提出的问题作为特例予以解决。

由于德州是相对发达地区,对于**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协调的难度较大,但是经过艰苦的谈判,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

**公司工会要求两个劳务公司在收到划拨到当地社保公司的保费以后传真给**公司予以确认。工会与公司人事部还不定期地到盐山、德州去核查其传真件的真实性。到目前为止,**公司共有盐山和德州的劳务工104人,从2014年1月份始,**公司每月为其缴纳保费约1.7万元。从2014年11月开始,工会与公司人事部联合到当地检查了四次,没有发现问题。

注重员工的培训工作

**公司有女工400多人,占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也比较多,自身素质较弱,为此,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提高女工及其外来劳务工的素质。

工会女工组织从培训活动入手,一方面组织各部门对女工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一方面组织女工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每一个女工发放普法小册子,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实践证明女工的学习兴致很高,她们经常在业余时间进行讨论,加强对培训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在企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广大员工都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公司的各项工作中,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大家还开动脑筋,针对身边存在的问题,提合理化建议。去年全年全体员工共提出合理化建议近200项,为企业创造价值数万元。由于员工的优异表现,在去年公司的晋升评定中,从工人岗位晋升到管理岗位的员工达69人,从管理岗位晋升到高级岗位的达4人。

积极组织符合员工意愿的工会活动

开展文体活动是**工会工作的拿手做法。每年在原有基础上都有所改善和提高。“三八”妇女节,工会一般都组织“三八健康杯”体育竞赛活动,并为女工发放纪念品,为女工放假半天。组织一线女工参加工会联合会举办的“妇女生理卫生健康知识讲座”,增强女工的生理保健和保护意识。“六一”节之际,工会为员工家的小朋友准备了节日礼物,组织员工全国十位“让你感动的中国母亲”前来公司为员工做报告。六月,组织员工到海滨城市旅游,让大家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放松身心,开拓视野。在高温酷暑期间,工会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补助。在国庆节,工会为大家购买电影票,让大家在节日里享受国际化五星级影院的温馨。金秋时节,工会为大家购买文体用品,如羽毛球拍、毽球等,让大家在休息的时候锻炼身体。十月,工会组织女工进行妇科检查。所有这些文体活动,都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广大员工的意愿,充分显示出工会对广大员工深厚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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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两周年记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已两年,它给普通老百姓和广大企业带来了什么呢?请听他们的回答:

打工者的声音——“劳动争议仲裁为我撑起保护伞”

“以前要是听到有人说法律是维权的武器,我肯定认为那是虚的,不过通过这次打工维权的真实经历,我却切实感受到了这句话的分量!”提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家住弥牟镇三星村2组的村民李某某向笔者讲诉了自己的经历和感慨。

2014年,李某某和同村10余个青壮年经人介绍进入一家小型塑料加工厂当操作工。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8月,工厂因经营不善被迫停产,连厂房和设备都转让了,而新的老板却不愿再招用他们这批工人,也不给任何费用。平日里只顾埋头苦干的工人们顿时傻眼了,仅凭手中的《工作证》申请仲裁会受理吗?能不能拿到钱?李某某和工友们来到青白江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结果不到3天,就收到了仲裁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正式进入仲裁程序。考虑到申请人家庭属低保户,仲裁院还为其申请了免费的法律援助,联系了代理律师。

案件受理后,仲裁院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失败后及时安排开庭审理。庭审中,虽然申请人李某某等人掌握的证据极少,但其代理律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举证责任的相关条款据理力争,为他们打赢了官司。“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以后我要劝周围的打工兄弟都来学习劳动仲裁法。” 工人们拿到工厂赔付的经济补偿金后激动地说。

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陈仲裁员向笔者介绍了本案审理的相关情况。“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情况下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单位保管,这就给主张权利的劳动者举证造成困难。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等人手中除一本《工作证》以外,不能提供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工资表、劳动合同等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这就有利于劳动者依法维权,使案件发生转机,充分体现了新劳动争议仲裁法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关怀。”

据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取费用,申请仲裁时效也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一年。针对涉及多名申请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新法也明确了优先立案、优先调解,调解不成快速裁决的办案原则。对于普通案件,要求须在受理后45日内结案,从而扩大了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空间,彻底消除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门槛”。 企业的声音——“劳动争议仲裁为我们铺平发展路”

“感谢你们为企业解开了这道难题!”青白江区工业园区内某民营企业老板王总握着仲裁院王副院长的手激动地说。

事情起因是2014年初那场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受国外订单减少等因素影响,公司效益急剧下滑,为渡过难关,王总制定了转产方案,需要对工厂近200名员工进行分流和岗位调整。由于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经验,没有和员工良好沟通,发生了员工集体罢(本站推荐:)工等过激行为,使工厂陷入相当被动的局面。得知此情况后,区仲裁院主动与该企业衔接,面对面和工人沟通,耐心宣讲政策,给双方搭建了平等的对话平台,最终获得了企业员工的理解信任,使工厂顺利完成了产品转向并扭亏增盈,实现了经济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为与区内企业加强沟通,帮助其解决劳资方面的问题,2014年,区劳动保障局出台了《领导干部对口联系重点企业工作方案》,要求由局领导带队,定期深入区内各规模企业调查了解企业运行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向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取得了效好的效果。据统计,2014年至今年4月,区仲裁院

共成功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25件,占案件总数的60 %,并帮助10余家中大型企业顺利完成了人员分流和股权转让后的人员安置,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区企业快速可持续性发展尽了一份力。

执法者的声音——“打造一流的实体化劳动仲裁机构!”

回顾历史,“人微言轻”。1988年,我区成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局仲裁科,初期仅有工作人员1名,既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又承担了劳动行政的部分管理职能。1988年至2014年平均每年处理案件不到50件。缺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法律支撑,多数案件均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进入仲裁程序的少之又少,给多数企业和劳动者留下的印象仅限于政策咨询。

时移势易,发展迅速。近3年,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办理案件量不断攀升。2014年底,我区作为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试点区县,在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关心指导下,积极行动,加强协调,仅用3个月的时间即完成了仲裁院成立实施方案和“三定”方案制定及内部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仲裁审理庭实体化打造,于2014年2月在全市区(市)县率先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区劳动保障局筹措资金10多万元,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在全市率先打造出设施一流、庄重实用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审室。庭审室借鉴了现代化司法庭审室布局和硬件配置,划分了庭审区、旁听区和监控室,安装了全方位电子监控系统,能够对仲裁庭审进行实时监控并录制影像资料,通过大屏幕显示系统,还能够实时对外公开庭审相关情况,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2014年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共462件,已结案454件,办结率达98.3%,超过95%的市级目标值,受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好评,为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展望未来,路在前方。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负责人告诉笔者,下一步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将从以下几方面寻求新的突破:一是要继续深化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继续加大投入,增设一个立案调解庭,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尽快维权,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案多庭缺、案件审理仓促的状况。二是将仲裁实体化理念深入落实到基层,初步建立起企业、行业、基层、区域性调解,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实现调解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70%以上。并探索建立送法下乡、现场立案、现场开庭等全新的劳动仲裁个性化服务体系。三是进一步规范办案,推进管理规范化建设,并逐步将仲裁档案纳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四是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化、规范化的仲裁员队伍,不断强化仲裁员聘任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性的仲裁员考核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提高我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水平。

第三篇: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014年11月8日,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召开成立大会,同年12月8日批准登记。这是一个以优秀民营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等为主要成员,同时吸纳其他有关人员联合组成的民间组织,已获准登记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有400多名。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反映民情,在党委、政府和民营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会的执行机构设有四个部门:法律维权部、发展服务部、宣传交流部、综合联络部,现已开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经过一步一步调整和改革,我国的所有制结构逐步呈现出以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民营经济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以极强的市场活力,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支最具活力的生力军。我省在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过程中,坚持把发展民营经济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多种放宽政策、积极推进的措施,促使全省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目前,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重要作用。在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中,省委召开七届五次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纲要》,制定了若干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在全省各地贯彻落实后,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从事民营经济人士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我省民营经济正如朝阳升起,蒸蒸日上,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河南省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正是在这一形势下应运而生,它将在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努力发挥促进作用。

首先,民促会将以合法的民间组织身份帮助会员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联系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学界、律师界知名人士,以不同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协助会员企业加强法制建设,为会员提出的涉法问题提供咨询;对会员的人身、财产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协助会员单位积极向有关管辖机关反映情况,促进问题依法妥处;对构成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部门未能及时依法受理或诉讼受阻会员请求帮助的,尽力做好协调沟通

工作,促进法律程序的启动,必要时指导会员诉讼;对严重侵害和破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或久拖不决的突出问题,协助有关方面调查,促进问题依法解决。

第二,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开展市场调查,利用社会资源,为会员企业提供商务、技术、融资、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服务。联系专家和有关人士对会员企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论证和指导。针对会员需求,组织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帮助企业提高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会员与金融部门的联谊会、推介会,密切相互之间的联系。举办或参办展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经贸活动,组织参观学习和考察活动。

第三,为党委、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牵线搭桥。对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民营企业界的呼声和要求,深入调查、综合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或职能部门提供情况。按照党委、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引导会员企业通过行业自律,遵纪守法,建立行业和企业的社会信誉,进行有序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第四,开展民营经济理论研究,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通过自办网站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办民营经济发展论坛,开展企业发展战略研讨和管理经验交流,组织民营经济问题调查与考察。通过科学的分析与探索,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第五,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促进会自身的宣传阵地以及与其他新闻媒体配合,开辟专栏、举办活动,大力宣传党委、政府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宣传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会员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成果,宣传优秀会员的事迹和精神,推介会员企业和产品。

第六,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鼓励、引导会员企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投身光彩事业、抗洪救灾、扶贫济困,参与再就业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

结合成立大会组织的一些活动,使会员们在六个方面达成共识:(一)要重视学习。当前就是要好好学习、领会、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发展经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从中找准发展方向,吸取发展力量。(二)下大力气搞好主业,扎实向前发

展。市场经济就是要扬长避短,就是要不断强化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这一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三)要抓住发展机遇,在改革中发展自己。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一次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第一次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第一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第一次提出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等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平等竞争,将成为未来改革和发展的主旋律。有作为、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应该抓住机遇,通过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等,迅速地进入新的行业或市场,实现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转换,促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四)放宽发展视野,拓宽发展空间。在中央和省委提出的“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引下,审时度势,积极投身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胆参与国际竞争。为此,要多关心一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经济发展走势,审时度势,制定切合自己实际的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增强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五)发展要走法治轨道。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一个驰骋市场的企业家,一定要学习法律,知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沿着法治轨道健康发展。(六)要坚持诚信为本、信誉第一。既要在经济发展中立功,又要在社会生活中立言、立德,关心政治、回报社会,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贡献。

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党和国家一系列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消除,我省的民营经济必将有一个更大的发展,我省的民营企业家们在实现中原崛起伟大目标中一定能够大有作为。

第四篇:企业改制必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改制必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改制时经济改革的大方向,也是强国富民的大好事。但在这些年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却不断出现损害企业职工权益的显现,而且愈演愈烈。以至于全国总工会于今日发出通知,要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总的态度是坚决的,汲取这些年来企业改制中的经验教训,全总的这种强势态度有着充分的当然和深刻的必然。

——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中国社会性质的当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目的的直接体现。

这种当然首先是制度的当然。不论是企业如何改制,都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大的适度背景下改制。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中国共产党巩固政权的坚实基础和推进改革,发展经济、保持稳定的依靠力量。尊重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是深入实践科学发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如果因为企业改革而使得工人的地位与权益丧失,这种改制就走到倾路上去了。

这种当然也是由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事实决定的。新中国的国有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无一不是凝聚着一代又一代产业工人的劳动、奉献乃至牺牲。在现有的国有资产中,相当多数量的财富是应该给企业工人,但由于当年的制度安排和初始的发展压力没能够足额给予工人,最终这么几十年积累下来凝结在企业资产中。因此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时,当然应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紧急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齐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我们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过河拆桥。

这种当然更是由改革发展的最终目标所决定的。不论改改也好,发展也罢,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前提。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工权益的内容也不断丰富,我们不仅要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还要维护包括职工享有的人生权利、民主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资产收益等更为广泛、更为全面的权益。

——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体现企业改制合理性的必然,也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必然。

我们之所以要纪念性企业改制,之所以认可企业改制的合理性,就在于企业改制时通过改变企业的产权体制,转换企业的运行机制,以新的制度框架激发活力,注入动力,使得企业可以活得新的收益、更大的效益。再者一过程中企业蛋糕做大了,利益相关的各方都能多分到一些,企业职工的权益自然也相应增进。

但现实中的一些企业改制确实通过削减、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来获得所谓效益。所谓企业改 制就是盯着企业职工的那块利益,总是想取而分之。可是如果企业改制只是让一部分人占有 另一部分人的权益,是吧职工即有权益转移给新的企业产权所有者,并没有把企业做得更大 更强,并没有新的收益产生,这样的改制有什么意义?这样的改制合理性又何在?

更进一步看,任何改革,包括企业改制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改革,必须依法改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改制的合法性所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法规政策和措施比较完备,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方面政策和操作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比较明确。侵犯职工权益,不尊重职工民主权利的改制时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实现企业改制顺利实施的保证,也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任何侵犯职工权益的改革行为不仅行不通,还会引发重大的社会问题。道理是如此,事实同样也是如此。今年以来,先有吉林通钢改制,以发生总经理死亡而宣告失败;后有河南林钢改制,以政府官员被围困而暂时终止。仅仅一个月内就因企业改制发生两起重大群体事

件,这值得我们深思。

企业背后连着社会,连着政治。企业改制时整个经济改革乃至社会改革中的一个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一叶障目。企业按照市场今年估计法则减员增效没错,但无视社会背景、无视历史事实、无视公平正义的做法不仅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效率,反而会引火烧身。而且这火不仅会烧掉企业,甚至会引发更大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不能把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都推给企业。企业改制既然是整体改革中的一个环节,就需要相关改革配套于跟进。有些问题单靠企业是解决不了的,政府、社会等相关层面必须相应跟得上。比如说,政府化解制度壁垒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帮助职工再就业等等。 这对于在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是很有意义的,也是很必要的。

第五篇:关于正确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于正确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如何预防经济补偿金纠纷 因企业辞退员工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下称“辞退补偿金”)纠纷,是最常见的劳动纠纷之一。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特提出以下意见,供企业参考:

一、以“终止劳动合同”取代“解除劳动合同”,避免辞退补偿金纠纷的发生。 根据现行国家及深圳市的劳动法规和政策,企业(国有企业除外)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期满或者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并非“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辞退补偿金。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避免辞退补偿金纠纷的发生: 1.签订短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员工的表现令企业满意,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如该员工表现令企业不满意,则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项规定在深圳市的司法实践中未实行。)

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续签,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企业应在期满日之前,以适当方式(建议以书面形式并要求员工签收)通知该员工。 2.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因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时,同样不需要支付辞退补偿金。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停工待料日期超过xx日,且不可能立即恢复生产的,本合同终止”。应注意的是,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约定不能违法,不能把法定应支付辞退补偿金的情形,规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类似“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不支付经济补补偿金”的规定,就因为违法而不发生效力。

二、以职工“辞职”取代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避免辞退补偿金纠纷的发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自动辞职的,企业不需支付辞退补偿金。在某些情况下(如员工为日后寻找工作方便不愿被“开除”),员工违纪后愿意以“辞职”名义离开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如果能取得员工的辞职书,就可不必支付辞退补偿金。但随着劳动法知识在企业员工中的普及,这种情况已越来越难以做到。

三、在劳动合同及企业规章中明确规定违纪辞退的情形,通过有效引用过错辞退条款,预防和解决辞退补偿金纠纷。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辞退补偿金:(一)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被劳动教养的。在辞退纠纷中,上述(二)、(三)项是经常被企业引为辞退理由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项的标准都难以掌握。什么是“严重”违纪,多大损害才算“重大”,都是十分模糊的标准。如果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去判断,大多数的违纪行为不会被认为是“严重”,大多数的损害不会被认定为“重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面临败诉的局面。但如果企业在其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辞退且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只要这些规定不违法,发生纠纷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就会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定作出裁决。在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辞退条件,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单独对辞退条件作规定。如有的单位规章就规定:“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2.在具体守则中规定。如:“员工不能正常上班应请假,未按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于某些违纪行为虽然性质较轻,但如果屡教不改,也应当规定为辞退条件。具体规定的方式可以有3种:1)就单个行为累计,如:“无故迟到或者早退,在一个月内累计达到10次,或者1年中达到50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累计处罚方式,如:“一个月内累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5次以上者,三个月内……予以辞退……”。 3)逐步加重式,如“弄虚作假,托他人代打工卡者,初次发现扣除工资50元,再次发现,即予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由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规章不可能对所有违纪行为都详尽列举,因此还需要:1)规定类比情形条款,如:“……对于其他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

条予以处罚。” 2)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员工。 5.有关条款可以参照《企业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规定》(见附件)制定。 6.对于上述的辞退条件,建议都附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补偿”等字句,以减少争议。

四、过错辞退中有关证据的保全和收集。 在辞退补偿金纠纷中,若企业以严重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的理由辞退员工,一旦纠纷发生,企业必须对职工的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行为举证,因此,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企业所要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其一是员工所违反的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其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对于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除应尽量详细地制定条款外,还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职工,建议企业在制定和公布规章制度时,交由员工阅读,并由员工签字确认。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间,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改的,也应再次交由员工阅读并确认。这样,一旦纠纷发生,就不会出现员工否认有此规定的情况。保全和收集有关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就更为重要。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4)有关物证;5)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乐于采纳的最有力的证据。因此,企业在辞退职工之前,应尽量取得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对于有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窍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可能是有力的证据。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为记录方便,也可以采取扣工资的处理方式,在每次的工资单中扣除相应的工资数额,并注明违纪事由,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