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集团业务多元化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业务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明显。法国安盛集团、美国国际集团、德国安联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大型保险集团业务多元化的发展历程可以带给我们很多启示。保险业多元化可以看成金融混业经营的一部分,和整个金融行业相似,保险行业也存在着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根据1995年6月颁布的《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监管部门核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由此,保险行业分业经营模式确立。在分业经营的要求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逐步完成了分业经营的格局。

国际保险集团业务多元化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和保险需求的快速提升,巨大的市场空间吸引了大量资本的进入,特别是加入WTO以来,保险市场竞争加剧,我国坚持分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威胁挑战。2002年10月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经营财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了保险业的混业经营。此外,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突破了分业的界限,推动了保险公司业务多元化经营。

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很多保险公司在产品条线、服务范围等方面都逐渐多元化,通过采取多元化的经营策略来满足消费者和整个市场的多元化需求。我国保险公司逐渐采取寿险公司设立产险子公司、产险公司设立寿险子公司、保险集团下设产险寿险子公司等方式实现多元化经营。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虽然整体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但仍面临资本市场不够成熟对保险市场发展制约明显、公众保险意识薄弱、保险公司内部治理不够完善等挑战。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经过多年发展相对成熟,特别是法国安盛集团、美国国际集团、德国安联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大型保险集团,在国际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业务多元化发展历程对我国保险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时期,通过借鉴大型国际保险集团的多元化发展历程,有利于更好地应对我国保险业多元化趋势。保险公司业务多元化的理论探讨国外学者Ansoff(1957年)最早提出多元化经营这一概念,King(1975年)最早开始研究保险公司多元化经营,从创新、能力、效率等方面研究财险公司的多元化组织形式。保险公司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求平衡,如何降低风险、节约经营成本、提升企业价值、改善经营绩效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除张强春(2014年)、赵贵芹等(2014年)的研究认为保险公司多元化经营与经营绩效无关外,大多数文献均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多元化对其经营绩效有一定影响,研究大体可以划分成多元化溢价和多元化折价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