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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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第一篇:劳教制度正式废止第二篇: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剩余期限不再执行第三篇:劳教制度被废止第四篇:劳教废止制度第五篇:废止劳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浅析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据《参考消息》12月30日报道,【法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据中国官方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六正式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同时放宽独生子女政策。

新华社报道说,为期六天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上述决定。

中国的劳教制度于1957年开始实施,是一种快速处理罪行较轻的违法人员的方式。但由于该制度允许警方在不经过法院审理宣判的情况下判处最高达四年的徒刑,因而出现了一些滥用权力的问题。

国家媒体称,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令劳教制度“不再适用”,而它们也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

【埃菲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共产党政府在社会政策和人权领域的两项进步决定:废止备受争议的劳教制度,放宽饱受批评的独生子女政策。一个半月以前,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上述两项以及其他社会和经济改革决议。

劳教制度在1957年设立,新华社称它现在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讲,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施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废止劳教得到了国际人权组织的认可,但大赦国际仍然谨慎表示,担心这项改革措施只是走形式,强制持不同政见者和社会活动分子劳动教养的做法将依然存在。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单独两孩政策依法启动实施。决议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预计北京会在2014年3月开始实施这一法规,其他发达地区也可能会选择相同时间。计生部门预计这一政策的放开将会使中国每年多出生200万名婴儿。

由于人口过多,独生子女政策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在中国实行,最近几年因为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日益突出,要求改革这一政策的呼声渐多。中国政府表示如果不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中国现在将面临更大的人口过多问题。

【英国广播公司网站12月28日报道】新华社报道说,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正式通过决议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另一项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也获得了通过。

11月中国共产党最高层官员的一个会议已经宣布了这些政策改变,只不过需要立法机构的正式批准才能生效。

中央在向百姓兑现承诺

【香港《南华早报》网站12月28日报道】内地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正式成为历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新政策,目前正被执行劳教的人将获释,并且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重庆31岁的黄成成(音)说:“我很高兴在我有生之年能看到它的废止。”黄在一个劳教所度过了两年。

2014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表的—份报告估计,中国各地有320个劳教所,羁押了19万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这种变化显示,最高领导层已经开始向中国民众兑现承诺。这是一种改革新趋势的开始,是可能带来更多改革的第一步。”

【法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联合国一份报告称,2014年中国被迫接受劳教的人数为19万。据悉,废除劳教的决定将从公布之日即12月28日起施行。

多年来一直为废除劳教而奔走的人权活动者赵光军(音)表示,“今年初以来,我所认识的劳教人员几乎都已获释”。

也有人在微博上这样写道:劳教是废除了,但要防止它以新面目再现。

【德国《世界报》网站12月28日报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六正式决定取消劳教制度并放宽计划生育政策。1 1月中旬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宣布了这两项改革。

但批评者警告说,未来可能会有其他的随意惩罚形式代替劳教。过去一些年里,一胎化政策和劳教制度遭到越来越大的抵制。

【德国之声电台网站12月28日报道】律师江天勇表示,他最为关注的是劳教制度废止后,替代品和替代法会不会消失:“作为律师来说,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类似于劳教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必须废除,比如说”去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基地’、‘洗脑班’必须要废除;第二是防止出现新的劳教性替代措施,尤其是防止新的立法,比如前段时间比较热的‘社区矫正法’,我们认为不能制造出新的不叫‘劳教’,而行‘劳教’之实的立法。否则废除劳教措施没有意义。”

【俄罗斯《观点报》网站12月28日报道】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决议,允许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生育两个孩子。

分析人士认为,中国当局此举是不得已而为之,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独生子女政策日益引发民众不满;其二,政府对人口老龄化速度之快感到担忧。据预测,到2014年.65岁以上人口将占到中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这将对劳动力市场带来直接威胁,引发严重的经济问题。

人口老化迫使中国政府自1950年以来首次开始考虑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具体延后几年,目前尚无定论。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导致中国经济减速。

如何善后考验中国法治

【香港《新报》12月29日文章】题:解决劳教后遗症法治完善受考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饱受外界指责的劳教制度终退出历史舞台。近年来,中国劳教机构内的在押人员基本以上访民众和吸毒者两类人为主。尤其是访民,劳教废除后,若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完善,难保证个别县乡镇政府不会想出其他办法对访民进行打压。此外,吸毒者又该如何管理?废除劳教,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后续工作,对中国法治发展是极大的考验。

劳教制度承袭于苏联时期,其核心是“思想改造”,最大的特点是无须检方调查起诉、法院审判,仅凭公安一方,便可将人收押。做出劳教决定的任意性,被劳教对象的不明确,加上超体力劳动、任意延长劳教时间等侵犯人权行为不断出现,废除劳教的呼声此起彼伏。随着国内近年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多,“讨说法”的访民越来越多,劳教制度一度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工具之一。

劳教制度废止后,若再不从法律层面正视并疏导上访的问题,难保个别地方政府不会想出类似“黑监狱”的办法.若真如此,访民的权利更难有保障。可喜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重新审议行政诉讼法,对于“民告官”问题重新做出了规定,效果如何,拭目以待。

对于吸毒人群,眼下的办法便是劳教并强制戒毒。按中国法律,吸毒属违法行为。劳教废止后,吸毒者如何惩惩处,仅靠社区矫正是否有足够的强制力,亦是棘手问题。

劳教的废止,不仅仅是一种制度的消失,它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法治进步,解决好劳教遗留下的“后遗症”,对中国法治是不小的压力。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12月28日报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决定后,法国媒体给予了大量报道。《解放报》有文章指出,劳动教养废止后,还会出现收容教育单位,恐怕会有变相的收容教育所。

劳教体制废止后,现存的劳教中心将何去何从?《解放报》写道,从2014年年初以来,那些被看成是可以获得释放的在押犯被释放了。但大多数囚犯叉以另一种形式被关押起来。例如,接近6006的在押犯是吸毒者,这些人又被关押在“戒毒中心”

第二篇: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原标题: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4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会议经表决,免去张晓明的第三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陈斯喜为第三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会议经表决,任命陶凯元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重点1 劳教终结 长达56年法规废止

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劳教废止了,法治进步了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劳教制 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正当等弊端日益受到诟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 种手段,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呼声强烈。

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劳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小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中央顺应民意废止劳教制度,回应了民众期待。废止劳教制度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由于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法院审理宣判,没有辩护救济制度,缺乏透明度,往往一些被劳教人员没有收到任 何法律文书就已经被劳教,处罚有的十分严厉。这一制度极容易侵害人权,更违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权威和尊严。适时废止之,对弘扬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重点2 单独两孩 各地应及时修法实施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解读

普遍两孩应是将来调整方向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以为今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基本统一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如是说。

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认为,从未来人口政策的方向来看,普遍两孩应该是将来人口政策调整的一个方向。因为它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缓解老龄化程度的功能也更大一些,只是现在时机还远不成熟。

无论是已经“落地”的单独两孩,还是未来可预期的普遍两孩,调整完善不等于生育政策的终止,更不等于放弃。“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一定要讲清楚调整完善不是放弃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长期坚持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屹说。

立法

刑法修正案已入

2014年立法计划

记者28日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有关报告中获悉,刑法修正案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建议修改完善刑法有关条款,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吸毒驾驶犯罪,职业发放高利贷罪,虐待儿童罪,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等; 完善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嫖宿幼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对醉酒驾车犯罪进行立法解 释,刑法应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等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表示,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着手调研论证。其中,有些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适时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或者法律解释的建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尽快修改完善有关大气环境标准、责任制及监督考核机制等法律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工作。

链接

俞正声建议明年3月3日

召开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27日下午主持召开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决定明年2月26日至28日举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 次会议,为召开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准备;建议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

公告

季建业被终止

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季建业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均据新华社

第三篇:劳教制度被废止

中新网12月28日电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劳教废止制度

一、什么是劳教制度? 二、相关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

紧接着,1955年至1956年,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内部肃反运动,又有几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怎么处置这些关在看守所、拘留所里的人,成了一个大问题。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个内部肃反文件时,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

三、唐慧案件劳动教养弊端分析

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2)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

(3)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上违背。1998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劳动教养成滥用权力的“温室”

依据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这样,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和监督,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甚至连申辩的渠道都没有。这就必然会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这一权力的现象发生,成为公安等机关滥用劳教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打开了方面之门。

(1)将刑事诉讼案件作劳教处理。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办案经费紧张、

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前两年中央对超期羁押进行清查,许多地方就将证据缺乏和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劳教处理,而且一律三年。

(2)利用劳教进行创收。有的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者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而被罚者往往因为畏于劳教的严厉,只能忍气吞声。

(3)利用“劳教”打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劳动教养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就可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有的“刑期”甚至比正式有罪的人还长。在党风和社会风气还未根本好转、法制和监督环境还未完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这个制度确实有可能成为某些腐败分子、贪赃枉法者打击和迫害群众的工具。

3、劳动教养的性质被扭曲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然而,劳动教养的期限和对被劳教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却相当于犯有严重罪行的人。犯罪的人最低一档处罚是管制,是部分限制自由的开放性刑罚,在居住地执行,期限最短3个月,最长2年;第二档刑事处罚是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期限最低1个月,最长6个月;第三档刑事处罚是有期徒刑,最低6个月,最长15年,但可以处3年以下的罪名占刑法总罪名的 90%以上,而3年以下,还有缓刑的机会,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点1年,高可达4年,被劳教者一般在戒备森严的劳教所执行,节假日照常进行。于是人们都把劳教和劳改混为一谈,都称之为坐牢。久而久之,国家机关也将劳教与劳改一视同仁了。例如: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逃跑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第三条规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显然,劳教人员与劳改犯是等同的。

从犯被处劳动教养三年,主犯在外面,从犯在里面。难怪有的劳教人员刚进所后立即挖空心思交待多年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捏造犯罪行为。因为他多年前的犯罪行为至多被判有期徒刑一、二年,而且极有可能缓刑。这使劳教与劳改颠倒了。

4、劳动教养程序缺乏监督

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设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负责劳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要负责审查批准劳教,提前解除劳教和延长劳教期限。但实践中,这个管委会形同虚设,劳教的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不服劳教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上级公安机关。不仅大中城市的公安可以决定劳教,县公安局也可以决定劳教,派出所也可以决定劳教,连派出所所长也可以决定劳教。

一个人有轻微违法,要劳教三年可以基本上无程序可言。但一个人如果犯了罪,要判三年徒刑则难上加难,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报捕、移送起诉,已经很繁琐了,检察机关还要批捕、起诉,法院还要开庭审判,审判时,还有精通法律而又精于讼技的律师横挑鼻子,竖挑眼,稍有某一份或几份主要证据不能采信,则此人会无罪释放。在此,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罪犯,要经过三堂会审,加律师辩护,还极有可能成漏网之鱼,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不起诉。法院可以判无罪,可以定罪免处,还可判缓刑。相比之下,为什么公安一家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将一个人定劳教三年。

四、废除劳教的意义: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开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尤为关键,因为只有政府部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央全会正式做出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是非常重要的进步,这就意味着,中国将来不会有行政权来决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经过司法审判、法庭抗辩、律师辩护、法庭合议,由法院来决定一个人该不该被剥夺自由,这个是对中国保障基本人权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改变了五十多年来有一块是由行政权来限制人身自由的状况,确保对每个人人生权利的保护。同时取消劳教之后也会带来社会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健全轻罪的追究方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第五篇:废止劳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浅析

关于《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浅析

摘要:2014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条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举措为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注入了一道新型润滑剂,也为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文教、城建等各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镇定剂。在社会工作发展领域,给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更大的施展空间,有利于社工服务领域的全面发展。然而,由于关于社区矫正的正式法案还未公布,要预防劳教制度的“变异重生”。

关键词:劳教制度 社会稳定 转型期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法案

中国第一部关于劳教的“法律”见于197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劳教始用于“大跃进”和“文革”期间。在1979年中国重回法制国家轨道后,劳教被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而延续,直至今日的废止。然而作为一项措施,劳教在其法律章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是混乱的。首先,在劳教审批程序中的制度性漏洞架空了劳动教养委员会,形成公安部“一家做主”的局面。其次,在各地执行过程中往往剥夺被劳教人的知情权、辩解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许多人莫名其妙被送进劳教所。轻微违法行为所受处罚比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惩处更加严厉。总而言之,劳教制度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对人权不够重视。

纵观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不同以往之处在于往届三中全会的着重强调经济方面的重要文件,而其他方面诸如政治、法律、民生等方面的决议并不会总是公开发布。而此次《决定》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城建、科技文教事业、法律??改革领域之全面体现了在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瓶颈期的大环境下,中国政府新一届领导集团“减缓经济增长,深化全面改革”“重质先于重量”的思想。在众多改革方面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其他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其中,关于劳教制度的废止预示着中国政府对于完善法律体制的决心和行动。《决定》的文件上也同时提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并推进审判的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等等纲领性原则。相信在不久也会出台类似“废止劳教”这样具体细则。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律条文的一步步精准化合理化将有利于经济增长、文教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公平公正并最终促成“在2014年实现向康”的改革终极目标的实现。从社会福利视角,“废止劳教制度”是国家进一步重视公民人身权利的体现。它的废除使信访人员不必担心因违法信访而失去人身自由,维护了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正如上一段所提到的,“废止劳教”决定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近十年来人们对劳教制度的批评声不断。早在2014年,我国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2014、2014年《违法行为矫治法》曾两度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可由于草案规定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权从公安部门收归法院而遭到对发。2014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选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的废除劳教的呼声。2014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意味着劳教制度即将成为历史??

在这一历程中, 出现了“社区矫正”一词。社区矫正制度是西方刑罚轻缓化思想东进的产物,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14年,于2014 年全面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51 万多人,累计解除89 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 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可以说社区矫正

的方法不仅完成了刑罚目的,更防止了传统牢狱监禁刑导致的犯人间交叉感染而达不到使犯人提前复归社会的弊端。

这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济南省作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规定的四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一,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起步较早。据我了解,济南现在的社工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性工作者及低收入妇女等领域。这些领域大致可归属于民事或弱势人群的社会工作中,而社区矫正更多的是一种法律社会工作。因此,在现形政策的导向下,尝试发展由“(转载请注明来源)政府购买”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社工行业发展的新机遇。有利于服务体系的形成完善,并进一步增加“社会工作”在民间的影响力、信誉度、提高百姓的认可程度。

在对资料的进一步查阅中,我认为应该进一步拓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以接力劳教废止后的制度空白并防止劳教的“嫁接重生”。最近,有专家提出在废止劳教制度后,针对对象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吸毒的,可以放到戒毒所里强制戒毒;如果是卖淫嫖娼的,放到劳动学校改造;如果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就可以放到少管所改造??上述种种做法违背了废止劳教的初衷——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发展。戒毒所、劳动学校、少管所其实是改头换面的劳教所,其执行过程中的弊端依旧延续。而上述这些人都是可以放在社区中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矫正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不代表一种制度的终结,只有当新的替代制度颁布后才能逐步结束旧制度的延迟性影响,而当前正处于新旧交替的制度空虚阶段极易受到这种影响。身为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陈忠林在人大代表任期内曾连续9年提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并在最近完成了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纲的拟定。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有望看到新法案的出台。这将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在制度框架下有序发展社区矫正工作。

参考文献 网络资源:陈忠林:“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纲已大致完成(东方早报);10个你要知道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点(凤凰财经综合)。期刊报纸论文: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中国”的里程碑(四川日报 舒圣祥);废止劳教制度:完善人权保障重要一步(光明日报);废止劳教是法治中国建设前进的一大步(人民公安报)废除劳教;法治进程又一站(21四级经济报道);废除劳教制度是大势所趋(东方早报)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论文 薛丰民);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山大硕士论文 董林栋)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完善(硕士论文 叶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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