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薪资制度多篇

公司薪资制度多篇

公司薪资制度 篇一

总 则

1.目的

为了促进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每一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壮大对企业发展的有用人才队伍,及时去除对企业发展不利因素;公司本着“以公司利益为中心、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制定薪资发放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特殊岗位员工、临时工。

3.权责

3.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并监督和执行,各部门配合执行。

3.2.修订由经营目标的运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指标、调整方案、需要提报修改方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修订。

3.3.随着企业的健全、发展工资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和细化。

3.4.此制度经公司总裁核准后,正式生效施行。

4.工资定义与构成

4.1.公司工资种类定义

4.1.1.试用或实习期,月实习或试用工资**元;另学习或实习,月津贴**元;

4.1.2.月基本工资:**元

4.1.3.月定位工资:**元(特殊岗位特聘人员工资)

4.1.4.记时工资:按效工时计算每小时**元(生产岗位非管理人员);

4.1.5.月技术管理岗位工资**元;(简称岗位工资)

4.1.6.其它已含入工资中的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其额度按政策要求;

4.2.人员工资构成;

4.2.1.试用期间人员的工资为试用工资加月津贴(月津贴签订合同后一年内发放,未满一年扣除月津贴);

4.2.2.管理技术类人员工资构成为: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它津贴等构成工资的水平标准;

4.2.3.市场销售人员工资构成

根据上岗后的能力,确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它津贴、任务完成后的提成,构成工资的水平标准;

5.工资总额扣除项目

此项仅为正常完成所接受的公司任务者。

5.1.工资总额收入所得税;

5.2.社会保险等相关福利个人支付项目;

6.3.奉调参加培训扣除岗位和职务工资;

6.下列情况基本工资不予扣除

6.1.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如婚假,丧假,公休假等;

6.2.因公出差者;

6.3.奉调参加培训;

6.4.奉派外出考查;

7.员工加薪基本条件与降薪基本条件

7.1.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管理类人员可予以加薪;

7.1.1.年累计管理疏漏、得以及时补救未造成损失两次者;

7.1.2.半年内获嘉奖两次以上者;

7.1.3.其它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嘉奖一次以上者;

7.1.4.无任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工作满1年以上者;

7.1.5.完成工作任务、无违规记录者;

7.2.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管理类人员将予以降薪:

7.2.1.年内造成工作疏漏造成两次以上;

7.2.2.年内违规受到警告者;

7.2.3.实施其它对公司发展不利的行为;

7.2.4.违反公司规定者;

8.关于工资考核的规定

8.1.考核时间:每月10日对上月公司整体绩效进行考核并实施;

8.2.考核权责:本规定要求部门于每月5日对上月、季度部门的工作情况及相关资料报至人力资源部,并财务部进行统计报表,报总经理核准后确认。

8.3.考核内容:

经对公司运行、市场扩大率、销售的回款比率、销售计划的完成比率、生产合格率、任务完成比率、管理到位率等情况进行考核。

8.4工资作业流程:

8.4.1.人力资源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受考核部门及人员明细报告;

8.4.2.财务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按照本公司制度和标准进行部门和人员工资预测水平计算分析报告;

8.4.3.计算结果提交总经理核准后,财务部发放;

8.4.4.人力资源部将过程中的文件存档;

8.5.公司总经办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考核确定,发放额度和实施方案由财务部执行。

9.薪资保密规定

目的:

公司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公司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按劳分配兼顾公平为原则的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为争取高薪的风度与避免优秀人员免遭嫉妒起见,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9.1.各级人员不探询他人薪资的礼貌,不评论他人薪资,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的精神。

9.2.各级人员的薪资除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各级直属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9.3.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核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或辞退。

9.4.在公司探询他人的薪资、吐露本身薪资、评论他人薪资者,给予通报批评

9.5.若因以上行为造成其它影响者除以上处理外,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辞退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9.8.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经办人查明处理。

9.9.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此前所有相关制度即刻废止。公司将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此制度的修改权。

公司薪资制度 篇二

一、工资结构:

1、月度工资总额=基本工资(50%)+管理绩效工资(10%)+业绩考核工资(40%)+管理提成(1.5%)+客户开发提成(2%);

2、年终奖金:具体方案另行独立制定。

二、基本工资确定及年薪设定:

根据区域(或渠道)任务目标、工作经验、业务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与月度考评挂钩;年薪基本设定根据基本工资+管理绩效工资+业绩考核工资+管理提成+客户开发提成+年终奖金,模拟测算额度:

津冀三个重点大区内部省区和其他外部省市只设立城市经理。

三、工资核算方法:

1、月度基本工资为工资标准的50%;

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经理渠道经理薪资考核方案

2、月度管理绩效工资为工资标准的10%,发放标准如下:

3、业绩考核工资为工资标准的40%x月度业绩指标达成率;

发工资)

4、管理提成:为所辖区域或渠道内既有客户或其他人开发的客户的月度回款的1.5%;当月发放月度回款1.0%,余下部分,视区域或渠道经销商的库存消化情况发放(消化70%以上的,须经销商出具相关证明,且由大区经理和事业部总经理审批确认后予以发放);

5、客户开发提成:为自己直接开发客户的首次回款额的2%(以后的回款一律只核计维护性营销提成)。

6、年终奖金:具体方案另行独立制定。

公司薪酬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设立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力争体现员工个人价值、贡献大小,保障职员生活安全的需要,促进公司与职员共同发展。

第二条 薪酬福利的内容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福利内容包括:

1、工资;

2、年终奖励;

3、津贴;

4、"四金"

1)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2)社会统筹医疗保险;

3)社会统筹失业保险;

4)社会住屋公积金;

5、内部医疗保障;

6、有薪年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1、公司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

2、公司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以下全部职员(简称职员);

3、公司向子公司派出人员。

第二章 员工工资

第四条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构成

第五条 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六条 职员执行职级等级工资制。职员分为高级经理级职员、经理级职员、一般职员等三个职级,每个职级又分别为3个工资等级(详见《浙江纳德物业管理有限薪级标准》)。

第七条 工资的确认:

1、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公司批准录用或聘用时,必须进行工资确认,明确工资待遇;

2、职员经公司批准试用时,必须进行工资确认,明确工资待遇。

第八条 工资的调整:

1、根据公司人员年度考核成绩和公司经营业绩,公司每年年初调整一次工资。

2、工资调整的标准为:

总体评价优:晋升二级;

总体评价良:晋升一级;

总体评价一般:保持原工资级别。

第八条 特殊的工资调整

1、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经批准调整工作部门和职务,其工资可作出相应调整。

2、职员经批准转正或调整工作部门、岗位、职级等,其工资可作出相应调整。

3、薪酬行情发生变化时,人员工资将作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公司执行工资保密制。员工如对个人工资有疑问,应直接询问综合服务部经理。

第十条 员工当月工资的支付时间为下月16日,支付的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税费处理:

1、员工个人所得税自理;

2、员工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三章 员工津贴

第十二条 员工津贴包括以下几部分:

1、交通补贴;

2、误餐补贴;

第十三条 津贴发放的对象

凡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均可享受公司发放的交通补贴和误餐补贴。

第十四条 员工在确认、调整工资的同时,确定享受津贴的具体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享受津贴的具体办法详见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员工年终奖励

第十五条 员工年终奖励是指:公司在每年年终以员工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依据,除工资、津贴以外,给员工发放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 员工年终奖励的对象:具有年度考核成绩的员工。

第十七条 员工年终奖励的计算公式

员工年终奖励=基本年薪×系数

第十八条 员工年终奖励计算公式中的系数依据员工年度考核成绩而确定。

第十九条 员工年终奖励的发放按公司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五章 员工的"四金"

第二十条 员工的"四金"包括:

1、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2、社会统筹医疗保险;

3、社会统筹失业保险;

4、社会住屋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四金"属国家法定员工福利。凡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必须参加公司员工"四金"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四金"的缴纳和享受的标准按照国家每年颁布的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四金"中涉及的个人付费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六章 员工内部医疗保障

第二十四条 凡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均须参加公司出资投保的团体商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员工享受团体商业医疗保险所得的保险费,支付员工住院医疗费用中公司应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团体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