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国企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邮政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差专项补贴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市、县(市、区)分别在年初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定额预算,各单位(部门)超出预算需作出情况说明并报市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五条 出差内容包括调研、检查、暗访、巡察、办案、参加会议、培训等。

(一)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可乘坐交通工具: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乘坐飞机经济舱,但需事前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并履行审批手续:

(1)出差单程距离(以目的地省会城市火车里程距离为准,下同)在1000公里(含)以上,市公司本部出差人员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报市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县(市、区)分公司出差人员经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同意的。

(2)因特殊情况到省内及贵阳、西安、重庆等单程距离1000公里以下城市出差需乘坐飞机,市公司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签,报市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县(市、区)分公司由本单位总经理审签,报市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的。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出差需乘坐飞机,经市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的。

3.出差乘坐飞机的,飞机票原则上在邮政代理点预订。购买7折(含)以下机票的,或航班(火车)到达(出发)时间在当日23时至次日7时之间的,可以报销其往返机场(车站)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4.出差乘坐火车的,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普通软卧,凭据报销。

5.出差人员自行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予报销。

6.出差人员自驾私家车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驾驶、押运等人员的出勤津贴、外勤津贴等工资性支出不得以差旅费报销。

(二)住宿费

1.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国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2.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当地邮政协议酒店;严禁系统内接待单位结算市、县(市、区)分公司人员出差住宿费。出差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出差中途不予发放。出差地在省外的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人;出差地在成都市标准为80元/天.人;出差地在***市行政区以外的市州标准为60元/天.人;出差地在***市行政区以内的标准为40元/天.人(不含市公司人员到顺庆、嘉陵、高坪主城区,县公司本部人员到本县城区,乡镇网点人员到本乡镇辖区和本县城中心城区外的其他乡镇)。

(四)市内交通费

1.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标准为:省外、省内跨市州60元/人·天,***市行政区内跨县(市、区)30元/天.人(不含市公司本部到顺庆、嘉陵、高坪主城区),县(市、区)内跨乡镇20元/天.人(不含县分公司到县城中心城区)。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出差中途不予发放(中途在出差地无车接送的,可凭当地交通凭证,按不超过对应的交通费标准据实报销)。采用公务车、自驾车的一律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

2.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包括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报销往返机场、车站交通费用或由主办单位负责机场、车站往返接送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其他费用

1.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改签费或退票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2.暗查暗访制作试寄邮件时产生的购物费用,按不超过100元/网点,凭购物发票和详情单(小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邮寄费用凭有关单据实报实销。

(七)其他情况发生的差旅费

1.因公外出参加系统内外部举办的会议、培训、协助工作等,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统一开支的,或者参加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费用后凭据报销的,不再重复报销其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因举办方原因超出规定标准交纳的住宿费用,凭相关会议、培训通知或举办单位证明凭据报销。

2.到基层单位实习、交流工作等,可报销头尾各一次费用,其标准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3.出差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因特殊情况回家省亲办事的,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城市间交通费按对应职级交通工具标准且不高于出差行程往返地点的直线距离全额机票相对应票价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公务出差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章 出差审批及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制《出差审批单》(附件1),实行一事一审批。市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分公司总经理出差,应事先经市公司总经理审批;其他人员出差,市公司本部人员应事先经市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县(市、区)及各分公司由本单位总经理审批。

因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联合出差的,由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履行报批程序。临时聘请外单位或下级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协助工作出差的,须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经分管领导审签,报市司总经理审批,视同市公司员工出差,可按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行政、公务车驾驶员出差差旅费(不含车辆相关费用)报销由牵头单位(部门、或用车单位)出差人员统一办理。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于出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会议培训通知以及各类费用的有效发票等凭证。出差期间未取得有效票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报账审批权限及流程按市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九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内容及票据的真实、完整、合规性承担第一责任。其所在单位(部门)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审批责任。财务人员对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承担审核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不严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市公司监察、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全市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各单位(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分公司本部、市寄递事业部、各县(市、区)分公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分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由市公司下发的有关差旅费规定的文件全部废止。

附件:1.出差审批单

2.差旅费报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