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风建设问责制度和通报曝光制度

学校作风建设问责制度和通报曝光制度

学校作风建设问责制度和通报曝光制度

为进一步构建学校教职工监督体系,强化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问责制度和通报曝光制度。

一、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为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人员。教职工问责制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进行,是对教职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学校工作,或者损害教职工或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其中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体问责对象及内容

问责对象或所在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学校中层干部及以上干部)。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部门内不团结,与其他部门工作不协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2.因拒绝、放弃、推诿等情形而未完成职责内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3.未执行上级和学校领导指示、决策,影响政令畅通和学校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报、建议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因工作失职、渎职,影响校园稳定,出现失火、盗窃、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对上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和事故的。

6.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资金,乱收费的。

8.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中,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

9.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评优等工作中,不按程序,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教师问责

教师问责对象为所有任课教师(包括合同制教学人员)。

1.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

2.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质量抽测、督导评估、视导等重要活动中出现考核质量不达标,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

4.因教学不当引起学生、家长上诉、上访的。

5.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学校做出的决定或安排的工作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7.随意调课,乱办班、组织或变相组织订购教辅资料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

8.在学校中闹纠纷,不团结,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教学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一学期累计旷课2节以上的。

1 0.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班主任问责

班主任问责对象为所有班主任(包括代课班主任)。

1.品行不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影响较坏。

2.漏报学生学籍、助学金等工作的。

3.对违纪学生不谈话,无教育谈话记录,无转化问题生教育谈话记录。

4.不善于团结任课教师,无联系、沟通。当着学生的面对任课教师或其他学科教师随意评头论足或蔑视、贬低。

5.不按时召开班委会和班会,会议无记录,不认真组织开展班级活动。

6.30%的家长对班主任教育工作不满意。

7.安全教育及措施不力,班里出现不安全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8.在学生中乱收费(学生、家长投诉且情况属实)。

9.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行政工作人员问责

问责对象为全校教辅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作人员)。

1.上班拖拉松散,经常迟到,学校督查两次不在岗的。

2.学校师生到各科室报投服务,而报投部门未履行职责,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教学及其它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师生报投服务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给予明确答复的。

4.因工作瑕疵,造成师生反复报投服务的。

5.因工作人员失职、推诿扯皮、行为失当等,影响教学及其它工作的。

6.对要求限期解决有关后勤服务事项,未按期完成,且事先未说明情况,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7.因不主动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8.在后勤服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9.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资格。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调整工作岗位,低聘或者缓聘。

5.给予行政处分。

6.经济赔偿。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责任轻重、损失大小,按一定比例实行经济赔偿。

五、问责程序

校长可根据下列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1.师生、家长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2.上级主管部门在学校专项考核评比中提供的学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材料。

3.上级机关的指示或建议。

4. 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问责程序启动后,校长或主管该问责对象的校级领导应当责成问责对象汇报情况,听取问责对象意见。校长或主管该问责对象的校级领导听取情况汇报和意见后,认为问责事实清楚的,提出处理建议,提请行政办公室讨论决定问责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督查室在行政会决定后1 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行政问责对象。问责对象对处理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意见起七日内,向学校领导申请复核。

六、问责制的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