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精品多篇)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精品多篇)

校务公开制度 篇一

一、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校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监督和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二、校务公开内容:重大事务人事管理、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奖教奖学、教研教改、发展党员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等。

三、校务公开形式:设立对内、对外公开栏,一个监督箱,一个举报电话(号码xx),根据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分为对内、对外公开栏上公布,职工大会公开,通过广播或黑板报进行公开,通过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处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四、校务公开的时间:实行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相结合,其他内容每周一在教师政治业务学习时进行公开。

五、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并记录建档。

六、校务公开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会议,并记录建档。

七、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至二次专项检查,并记录建档。

八、校务公开的材料必须整理建档保存。

九、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校务公开的材料整理上交开发区教育中心校和上级有关部门。

十、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如实及时执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情况要与各部门责任人的年底考核及评优评先相挂钩。对于在校务公开中搞形式主要,弄虚作假,假公开或故意隐瞒公开的,一经发现,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章 责任 篇二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隐匿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校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校务公开制度 篇三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务公开工作,增强我校师生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积极推动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校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根据佛纪发xx号文件,顺德区教育局下发的《顺德区中国小校务公开实施意见》及乐从镇教育办乐教字xx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校为积极推动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做了大量的组织工作,为全面实施校务公开制度作了充分的准备。上一阶段,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根据镇教育办下发的《乐从镇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及部署,学校领导班认真学习了上级的有关文件,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的目的及意义,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围绕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这个中心工作,深入讨论了全面实施校务公开制度的计划,初步确定了校务公开的“实施办法”,为落实、推进校务公开的各项工作作了认真的部署。

二、及时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提高教职工对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的思想认识。

实行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它的实施,必定能有效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工作上新台阶。因此,我校组织了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了上级的有关文件,领会文件中关于实施校务公开制度的精神要求,提高了教职工对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认识,明确了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从而调动了教职工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为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工作打下了扎实的群众基础。

三、按有关要求成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按佛纪发xx号文件的要求,为了有序、顺利地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由学校教职工会议推选出由行政代表、工会代表、镇人大代表、科、级组长代(本站★)表及优秀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操作制度及工作计划,确定公开项目及内容,完善其他各项相关工作,形成了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保证校务公开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今后,我们将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实施校务公开工作,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搞好学校工作。

章 附则 篇四

第三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和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广东省教育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篇五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公开的校务,高等学校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网页;

(二)在学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校内发布;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应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