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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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精选多篇)
第一篇: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第二篇: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第三篇:2014年市农机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报告第四篇:朝阳县农机局2014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第五篇:法制办基层依法行政意义探讨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从的特权性质。在这种强弱不平衡的情况下,保护的重点只能是公民个人,这是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例如,对各种“三乱”现象,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一再进行专项治理,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监督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是我国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如为保持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等。由此而经常出现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公民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人权等。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从而保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利的大体平衡,公民更好依法办事。

三、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落实依法行政重在程序办事,因此落实依法行政必须树立重视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识,尤其是行政人员要带头遵守行政程序,国家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程序制度建设,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具体、适当的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应看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我国《行政法》就规定了两种职能分离制度:一是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二是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由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极易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因此该法规定,除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截留。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这一领域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设定行政程序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要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规定严格程序不同的行政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对一些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少的行政行为可设定简易程序,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应付庞大复杂的行政管理。当然简易程序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执法者也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决定书。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因此对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大的行政行为才应设定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应有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普遍程序与简易程序要相互分离,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

3、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和有关分析说明等)。说明理由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有利于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实依法行政。

4、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收其证据。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5、听证制度。听证就是当面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申述、建议,接收其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定。

6、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资料,凡事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行政分开制度是行政的手段,公民行使依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条件,它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政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目前政府公开发行的《政报》、公开办事制度等都是这一制度的体现。

除了上述几项重要制度外,现行行政程序的其他制度如时效制度、实行公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复议制度等等,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只要结合实际来制定健全这些制度,依法行政就可以更好地落到实处。

第二篇: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

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从的特权性质。在这种强弱不平衡的情况下,保护的重点只能是公民个人,这是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例如,对各种“三乱”现象,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一再进行专项治理,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监督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是我国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如为保持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等。由此而经常出现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定程序办事

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程序规则,法治的关键是程序问题,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程序办事。在当代要特别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预设的程序规则行为。

1、健全行政程序是落实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两大部分。现在大家都承认我们已制定了不少法律,无法可依的局面大为改观,当务之急是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要花大力气使已有的法律得到实施、遵守,即做到依法行政。如何寻找这一途径?健全行政程序是必然选择。因为:其一,实体不能取代程序。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按一定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它包括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空间,指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形式;时间,指行政行为各步骤的时间及其相互间的顺序。如果没有程序,实体规定就等于零,是写在纸上的无法操作的空规定。从这一意义上

说,没有程序也就没有实体,正如没有形式也就没有内容一样。我们所颁布的大量的实体法,要使之得到落实,就必须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因为我国有80%以上的法律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尤其重要。其二、对法律价值的评价,不能仅从实体内容本身去评判,而更应从程序方面去判断。法律的价值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体现、评价。其三、一切实

体上的弊端都必须最终在程序上得到解决。例如,法律赋予税务官员一定的减免税实体权力,是必要的,但它又可能给税务官员带来贪污受贿等弊端。要克服这些弊端不能靠削减其实体权力来解决,而必须要运用程序上的规范来解决,例如公开减免税条件,监督审批环节等。由此可说,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过程就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过程。

2、健全行政程序是提高行政水平的关键。在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这对矛盾中,行政机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主要的。如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是现代管理的根本要求。行政程序是科学管理的方式和步骤的法制化,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设置合理、科学的程序,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和正确。当然,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为重要的法律,并不是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由法律规定。非普遍性行政行为可由一定范围适用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而且行政程序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即当具备一定条件时,依行政程序势必会得出一定的结论。因此,行政权力如果依严格的要件进行,一般应视为合理的,这样不仅使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相对稳定性,而且强化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服感、认同感,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3、行政程序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由于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尽一切,因而法律为行政机关赋予羁束裁量权的同时,也赋予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滥用职权的有效监控,便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这需要立足于制订科学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一旦成为法律规范,就与法律的实体权利义务一样,形成程序权利义务,从而对行政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这种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滥用权力。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程序规范则是维护这一特点的有力武器。每一种程序是对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法、行使对象的界定,超出该范围或不按规定行使权力即属违法。例如,《身份证条例》规定公安人员在检查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这是表明身份的程序。由于这一法律规定,被检查身份证的公民就取得了程序权利,有权要求公安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公安人员承担了程序义务,必须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如果公安人员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此提起诉讼,程序违法是构成具体行政为被撤销的理由,从而对公安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实行有效监督。二是防止行政机关失职。行政机关在享有某一职权的同时,就承担了合法行使职权的义务即职责,行政机关不能放弃职权,否则就是失职。通过制订行政程序,可使行政机关受到严格的监督,不致于失职。例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为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公民就有权力要求该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答复的程序权利,该机关就承担了一个月答复的程序义务。如果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公民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人权等。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从而保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利的大体平衡,公民更好依法办事。

三、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落实依法行政重在程序办事,因此落实依法行政必须树立重视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识,尤其是行政人员要带头遵守行政程序,国家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程序制度建设,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具体、适当的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应看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我国《行政法》就规定了两种职能分离制度:一是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二是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由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极易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因此该法规定,除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截留。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这一领域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设定行政程序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要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规定严格程序不同的行政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对一些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少的行政行为可设定简易程序,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应付庞大复杂的行政管理。当然简易程序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执法者也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决定书。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因此对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大的行政行为才应设定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应有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普遍程序与简易程序要相互分离,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

3、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和有关分析说明等)。说明理由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有利于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实依法行政。

4、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收其证据。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5、听证制度。听证就是当面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申述、建议,接收其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定。

6、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资料,凡事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行政分开制度是行政的手段,公民行使依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条件,它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政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目前政府公开发行的《政报》、公开办事制度等都是这一制度的体现。

除了上述几项重要制度外,现行行政程序的其他制度如时效制度、实行公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复议制度等等,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只要结合实际来制定健全这些制度,依法行政就可以更好地落到实处。

第三篇:2014年市农机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报告

2014年市农机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报告

市政府: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农机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市农机局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明晰思路,突破重点,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农机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2014年,全市农机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法治化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圆满完成市委、市政

府下达我局的年度目标任务。按照淮依法办20147号文件的统一要求,现将我局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法治××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农机管理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14〕88号《关于建设法治××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把握要点,狠抓落实。从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入手,大力开展农机行业管理依法行政工作。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情况。

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局长办公会议制度》、《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市农机局开展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农机局工作制度》等机关制度。《××市农机局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规则》第二条明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议事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为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规则》明确了“议事范围及程序”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意见”、“全市农机化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管理权限内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提名推荐,工作人员的招录、调动、考评、奖惩、培训等事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局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机构改革等事项”、“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局或党委所作的讲话,以局或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电”以及“重要业务活动安排”等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民主决策的其他方面在《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一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要求,凡涉及全面性的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会议决定。

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今年我局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能按照“一切向社会公开、一切让社会监督、一切由社会评判”的总体要求,围绕“六大重点环节”,精心组织,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机依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农机安全生产,取得了全年“无投诉、无举报、无错案、无事故、无追究”的良好成绩。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全市农机行政执法队伍能够严守“六大环节”,提高执法质量。一是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能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做到无证件不执法、执法必亮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二是坚持有据执法。对所有行政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筛选,确保执法行为有依据,做到公正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公开执法。把所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和执法人员积极向社会公开;四是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自觉做到不粗暴、不蛮横,讲理性、讲理智,人性化和谐执法;五是强化监管。健全督查机制,确保各单位及相关执法人员在严格、严密的督查、督导、督办中执法,杜绝发生腐败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六是坚持过错追究制度。强化责任和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确保执法公正、依法行政。

2014年,我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按市政府统一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注册登记等16个服务项目流程实现固化,并完成网上运行。对涉及5项行政许可、48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征收和两项行政确认等权力进行梳理,均在网上公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情况。我局从强化内部监督着手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日

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局属各行政、事业机关的各类文件的制发、备案等方面,实施听取定期汇报和不定期审查的方法。对局属各行政、事业机关的各类行政行为实施专项监督,采取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深入行政执法相对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监督。二是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层走访农民群众,积极主动的对下级农

机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同时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进行有效监督。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固化行政复议流程,督促、约束下属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在半年和年终,根据责任制进行规模检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实施有效监督,不断增加下属机关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四是在全市聘请了100名农机购置补贴行风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社会矛盾往往来自执法不公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不能有效传递给广大人民群众两个方面。今年以来,我局党委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两个方面出发,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注重构筑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教育、预防、制度、惩治四位一体,广大职工思想情绪稳定,工作积极向上,秉公执法,人民群众十分满意,从加强自身建设着手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狠抓软环境建设,进一步规范全体职工日常工作和依法行政行为。包括“首问负责制”、“否定报备制”、“文明办公制”、“社会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二是实行阳光政务,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做到“一切向社会公开、一切让社会监督、一切由社会评判”,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我局网站首页设立“农机政策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等栏目,内容丰富多彩,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农机政策法规、农机化工作动态,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局党委教育广大党员要珍惜今天,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心全意干好农机化事业。稳定人心,充分调动广大职工为农机化事业作贡献的积极性。全市农机系统内外上下都十分稳定,没有明显的社会矛盾倾向。

6、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一、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培训、考核情况。根据××市农机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分年度计划和市政府法制办淮府法201419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农机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更新集中培训工作,我们制定了《2014年度开展市直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培训的目的和意义、培训时间和培训对象。今年的农机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我们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时间定为12月下旬。培训对象为市直农机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的符合条件的所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及需要参加培训的其他人员,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汇报。

二、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情况。我局按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制订了《××市农机局组织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学法对象是全体领导干部和在职公务人员,并规定了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学法用法活动的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工作部署,选派了1名副处职、2名正科职干部参加了“四级干部学法竞赛”活动。目前,我市农机行业健康发展,广大职工积极向上,市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正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农机化事业。

2014年我局把学法作为农机化事业的基础来强化,以提升干部法律素养、提高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认真抓好学法工作。一是强化学法意识。将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和机关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日程,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及有关同志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明确学法要求。领导干部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带头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是确定学法内容。重点是以“五五”普法的必学内容为重点,结合农机化工作实际,学习《农机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与农机化中心工作相结合,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四是丰富学法形式。采取讲座辅导、集中研讨、交流体会、开展学法用法知识竞赛等形式,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四级干部学法考试”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

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局集中精力,积极努力,在农机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必须勇敢面对,加以改进。主要问题是:

1、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仍较严峻,执法力量不够,执法缺乏刚性,行政处罚等部分依法行政工作无法开展。

2、农机系统自身建设和法治管理力量急需加强,以不断跟进农业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篇:朝阳县农机局2014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朝阳县农机局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14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机工作全局,按照县政府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要求,以农机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宣传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的农机行政执法队伍为基础,针对农机行业管理特点,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开展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现将全年的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农机工作的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大量农业机械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推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农机部门是国家购机补贴等惠民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实施的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涉及广大农民朋友的具体利益,也承担着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和化解。我们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我们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围绕建设服务型机关的目标,把依法行政工作融入到农机化工作中,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努力把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机制,落实制度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主动 1

开展工作并抓好落实,认真开展政务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绩和突出问题。在工作机制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确保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三、突出重点,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局机关要全面履行其职能职责,做好股与股及三个事业单工作,按照县政府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和取消、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要求,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行政审批(许可)实施办法,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运行机制。健全监督制度,定期检查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变相恢复已撤销的行政许可项目。明确办理时间和责任人并对外公布,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2、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梳理信息,编制、修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提高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本部门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增强,公信力。完善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务外网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价、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3、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继续安排对《农机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与农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纳入对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年学习不少于4次。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运用

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形成全局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农机市场清理整顿,加大对农机购机补贴监管力度,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落实省农机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范处罚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5、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进一步做(来源 本站)好执法人员资格证换发工作,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并做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6、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大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扩大评查范围和内容。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检查,逐步减少执法层次。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二〇一四年一月

第五篇:法制办基层依法行政意义探讨

一、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作为治国之道,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法治的核心是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行政权力,

确保依法行政。从行政权力的性质来看,行政权也是最难制约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同,可以为被管理者设定义务,可以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在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如何实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政府的管理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通过领导干部对整个社会生活的规范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仅使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得到全面落实和普遍遵守,有助于树起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只有首先实现行政法制化,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严格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才能促进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遵守,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包括宪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都须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实践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于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些不利因素。因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力图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提供基本的行为规则,使行政机关与法院一样,都受程序约束,以保障依法行政。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很少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把“依法”看成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我们一直把公、检、法称为执法机关,只有执行刑事法律才是执法,才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并不把行政机关也看成是执法机关。至今仍有人只把部分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而将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排除在外。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此以前就不存在行政执法,而是说,人们尚未将实际存在的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和要求,恢复其执法机关的地位。认识上的这种偏颇,自然也将增加依法行政的难度。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通过其所制定的法律表达出来,因此,执行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把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称为“合法性审查”,也就是把行政机关看成是执法机关,要求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的条件是:证据确凿,即以事实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以法律为准绳;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就与司法机关在性质上并无二致。由此提出依法行政,反映了人们对行政机关法律性质的认识逐步深化。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实践问题的完全解决。这有赖于各项制度的完善和强有力的法制教育。最近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较好地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应当深入进行宣传。

2、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基层行政机关处在国家行政管理的最前沿,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经常。其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进而关系到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实现,关系到市场秩序管理、经济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政府职能的转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近十多年,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基层行政管理逐步朝法治化方向迈进。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二是行政管理决策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开始注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注重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三是在行政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依靠政策,而且开始依靠法制,依法办事;四是行政补救渠道开通,一些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得到补救,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五是行政管理队伍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连续几次的机构改革,公务员制度已初步建立,人事管理很多制度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体制不顺等问题依然不容忽视,这些问题依然影响着党群、干群关系,阻碍着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若不及时予以解决,将影响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二、当前基层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一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层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重人治轻法治,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而以“摘官帽”、“一票否决”等手段强制推行“长官”意志,下级为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忽视法律

,采取一些非法的行政手段,进而造成工作失误。二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把法律赋予的职权当成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执行,对自己不利时抛到一边,我行我素。有些执法人员对一些法规的处罚条款记得很清楚,其他条款模糊不清。三是相当一部分群众只要求享受权利,不自觉履行义务,有利的事就想方设法地“占”,不利的事就不顾大局地“闹”,在税费征收、征地、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中这样的事屡见不鲜。

2、法制体系不完善。一是一些法规部门利益色彩浓厚。我国目前的一些行政法规,大多由中央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草拟,草拟会考虑本部门利益的多,考虑全局利益的少,致使相当部分法规规章带有浓厚的部门色彩,甚至经常出现法规规章打架的现象。二是立法滞后,立法进程与形势发展和行政管理需要仍有差距。一些领域还存在着法规上的盲区。三是法规粗放。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规定过大,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虑地行使行政权,导致行政权的滥用。

3、体制不顺畅,执法缺乏严肃性。一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造成工作难协调。由于有的法律、法规不够严密,加上机构设置过多,致使很多行政机关管理职能交叉。二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使政府对部门的管理难到位。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却把省级以下政府的管理职能支解,乡镇政府更是没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这样造成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其上级部门鞭长莫及管不到,当地政府对其又奈何不得管不了,他们不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在行政管理中我行我素,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三是强制执法难,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告知管理相对人后,管理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限不主动履行的,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案件小而散,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少,往往顾不过来,即使一些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没有达到强制执行的应有效果,反而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使依法行政陷入尴尬境地。

4、执法机构混乱,队伍素质不高。由于执法机构的混乱和经费来源的不同,造成进人渠道多,把关不严,进而影响整个队伍的素质。目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治素质低,有的工作员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不加强政治学习,宗旨观念淡薄。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业务素质低,有不少的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自身又不注重学习,造成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三是执法水平低。行政执法,既要严格依法办事,更要讲究工作方法,而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野蛮执法,僵化了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降低了行政效率,使行政执法活动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此外,一些部门领导为了解决经费问题,给执法机构和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致使执法人员为完成指标,而把罚没款作为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这无形当中也影响了行政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进而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加大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5、监督制约不力,行政违法难以追究。一是监督法律不健全。没有专门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违法追究的法律法规,虽然《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不够系统,可操作性差。二是监督责任不明确。对行政管理人员监督的渠道很多,有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内部监督、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还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但是绝大多数监督主体的监督软弱无力,各级人大的监督实际运用很不够,所发挥的实际效力极为有限;人民群众的监督名不符实,实际效力极低;舆论监督受制较多,难以放手发挥作用;行政机关职能监督、行政监察等内部监督,由于受复杂情况和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力度仍不够。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由于没有明确的行政违法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又没有责任权利相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致使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无法严肃处理,造成行政违法人员有恃无恐,乱检查,滥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

三、促进和完善基层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1.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但人治思想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响极深。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艰苦探索,才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树立法律观、法治观,树立依法治理社会、依法管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等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观念,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当前要树立法治观念,必须首先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在国家各个生活领域中,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各机关、各部门、各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样才能做到法大于权,法律支配权力。

2.加强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法律意识,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只有提高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作到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公民来说,通过普法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在全民都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大环境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能加以批评、抵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知法、懂法、守法就更为重要和更为紧迫。只有领导干部增强了法律意识,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很难设想在一支没有法律知识的法盲干部队伍的带领和管理下,能建设法治国家。

3、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因此,立法工作要加强对瞬息万变的新形势、新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修订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款,使各项法律法规既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又有较强的前瞻性。在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既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又多渠道,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尤其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权力机关还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加大行政立法的协调力度,防止法规规章“打架”和部门“扯皮”现象的发生。对行政管理中急需的法律法规,权力机关应及时研究制定,以消除管理中的“盲区”,使基层管理人员有法可依,监督主体有章可循。对于新法律的出台,国务院和地方人大、政府要迅速制定配套的、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尽量避免法律条文界定模糊,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等问题,给依法行政以准确、权威的依据。

4.加强法制监督,建立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工作仍然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上的错误,也有监督体制上的问题。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体系。一是从思想上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认识,充分认识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的权力,最终将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二是在体制上要进行改革,并完善监督程序。将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改革为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外部法律监督体系,确立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将行政内部监督机关改为直接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加强立法监督,尽快制定监督法等。

5、深化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地推行依法行政;第二,要努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要有针对性、经常性、多渠道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考核,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必学、爱学、勤学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三,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改善现有行政执法队伍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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