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特网犯罪的调查

关于英特网犯罪的调查

关于英特网犯罪的调查

自网络技术诞生以来,科学家们就在研究如何利用网络来造福人类,于是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网络技术的逐渐成熟,发现网络能够用来发展经济,能够用来帮助人们传递信息,甚至能够形成新的技术产物。随着网络技术的越发成熟,人类传播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由以前的报纸、电台等逐渐变为网上传播。同时,网络传播的发展也逐渐推动了各信息平台、知识平台等的建立,为人们信息交流提供了越来越大的便利[ ]。因特网的建立则更是令得网络信息服务快速发展,促进了全世界人民的亲密交流。但是,同样因为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信息交流缺乏一定的监管,使得越来越多的居心不良的人通过利用网络信息来进行犯罪活动,一些私人隐私、不健康的信息,甚至是伪科学也被发布在网络上,这就使得网络环境越来越差,如果国家再不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不能维护好网络环境的安全性,那么也将会使得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事件、诽谤事件等陆续发生。

一、网络诽谤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诽谤

“诽谤”即是指散布不良信息,诬陷他人,将一件本来没有发生的事物故意地去诬陷在他人身上,为其造成严重的伤害[ ]。比方说A是一名三好学生,从未做过坏事,但是却被B诬陷说A这个学生经常迟到旷课,并且目无尊长,这就是诽谤。诽谤有着狭义和广义的区分,广义上的诽谤包含着民事诽谤、刑事诽谤、亵渎诽谤等,而狭义上的诽谤仅仅指对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刑事以及民事诽谤。而本文主要探究的便是狭义上的诽谤,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诽谤”一词的具体含义便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也就是我们之前说到的B诬陷A的这一事件。但是,“诽谤”一词在法律上的具体含义指的是什么呢,通过对《民法通则》、《刑法》等的调查分析发现,“诽谤”一词并未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定义。但是按照我国法律专家的的研究认定为“诽谤”一词是指将未发生的事情诬陷给他人,并最终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而本文主要研究的“诽谤”指的是行为人以语言以及文字、漫画等贬低他人在社会上的评价,使其受到第三方人群的嘲笑,甚至是恶意攻击,使其在社会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比如说“甲”在真实生活中是一名明星,其受到多方位人群的关注,“甲”的一言一行对社会有着一定的影响,而此时出现了“乙”,“乙”通过诽谤、恶意攻击“甲”,使“甲”蒙受了不应有的羞辱,让“甲”遭遇了名誉上的损失,并且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使其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创伤,这边是本文主要研究的“诽谤”行为。

(二)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是基于电子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为依托,而利用各种网络信息交流工具等进行的捏造事实的恶劣行为,并通过散播网络传言来损毁他人名誉的一种网络行为[ ]。也就是说网络诽谤在本质上有着诽谤的特征,也就是指行为人,受

害人,内容信息是捏造的,信息具有虚假性质,并且都是通过某种手段传播开来,最终致使受害人受到名誉上的损失,受害人在社会上的风评变差,造成极端恶劣的不良影响。现代社会身处于网络环境中,网络诽谤所造成的影响也比诽谤造成的影响要大得多。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各种信息交流平台的构建,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手机以及电脑参与到信息交流中来。并且,现代网络信息社会下,大量的信息每天都在进行着更新,一条有价值的信息的阅读量以及转发率也会不断增高。也就是说,基于这样的网络环境下,网络诽谤的影响力也会不断增大。

(三)网络诽谤的特征

网络诽谤具有着“诽谤”的一般特征,但是因为,网络诽谤是网络时代下的产物,因此其除了拥有“诽谤”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

第一,网络诽谤言论传播的速度非常快,且范围非常广,影响力极大。因为互联网时代下,“诽谤”言论一旦传播到网络上,就会以非常快的速度迅速扩散,网络时代下的各种信息借助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迅速散开,其发布的信息具有极高的时效性[ ]。信息时代下,通过网络技术运用,这些传播出来的信息会以极快的速度在网上继续传播开来,人们只要一连上网络,就会查询到相关的信息评论,除此之外,网络时代下,人们通常也会将自己看见的、遇见的新鲜事转发朋友圈,微博等。于是,也就造成了一些信息的转发量以及阅读量迅速扩散开来。就好比“诽谤”言论,在网上有了第一份信息之后,就会不断扩散开来,转发量以及阅读量都会不断增加,随之而来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第二,网络诽谤具有隐蔽性[ ]。所谓网络诽谤的隐蔽性其实就是指针对做出诽谤行为的人,难以查询其真实身份。因为连接互联网只需要一部手机或者电脑,然后连接网络,参与网络活动。但是,这样却存在着巨大的隐患,那便是用户信息的不真实性,或者说是真实性不足,因为大多数用户在参与网络活动时,没有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填写完整,或者说并不想泄露自己的真实信息,这也就导致了一些用户存在着不良动机,利用网络的隐蔽性来将自身的真实信息隐藏,然后放肆地进行网络犯罪,参与网络诽谤活动等,污染了网络环境。因为互联网是一个跨越空间、超越时间限制的虚拟世界。因此,网络传播也是没有边界的。这样一来,就不能准确地得知参与网络诽谤的人员的具体信息,如果想要找到网络诽谤信息的始发地,也会成为一件极为不容易的事情,如果网警等想要获取真正的信息,则无疑会加剧搜索成本。

第三,网络诽谤所产生的的负面影响是极为不容易消除的。网络诽谤所产生的影响相比于传统的诽谤形式所产生的影响更大,那是因为传统诽谤传播的面积并不会太广阔,因此,所产生的影响也不会很大,通常情况下,只要受害人与诽谤行为人两者进行协商,便可以解决这一件事情,诽谤行为人通常只需要向受害人承认错误,并且先公众澄清事实,那么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诽谤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但是,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行为不一样,网络诽谤因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因而也会使得网络诽谤产生巨大的难以消除的影响。网路诽谤会对受害人产生恶劣的影响,造成其社会地位下降,影响其在社会中的声誉,名誉。

二、国家关于网络诽谤罪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三、网络诽谤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观条件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学习生存的第二空间,具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但是,对于网络环境的监管不力,却导致了部分人群在网络中做着现实生活中想做却又不能做的事情,随着社交媒体的更新进步,网络环境成为了人们生活社交的另一领域,具有着现实意义,网络诽谤所引发的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最终也会在现实生活中反映出来。网络诽谤事件是诽谤人通过在网络上恶意散布谣言,诬陷受害人的一种行为,并对受害人造成巨大的影响。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却具有着现实性的平台,网络上的事件最终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去,也因此,网络与现实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也成为了网络诽谤的原因之一。

(二)主观条件

网络平台是21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其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科技发展以及大数据进步,都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创造出条件。但是,也正因为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网络来实施犯罪行为。比如,网络诽谤,借助于网络虚拟性环境,诽谤行为人不需要过多的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担忧或者对其负责,因为借助于网络的虚拟化特性,诽谤行为人大可不用担心自己的是否会被追查到真实身份,再加上若是被封号了,也只需要重新换一个身份就可以再次进入网络中来,这是现实生活中所实施的犯罪或者诽谤行为所不能比拟的[ ]。因此,网络诽谤行为才会如此猖狂,网络中的虚拟身份,可以随时进行调整,甚至诽谤行为人也不用因为担心身份会被核实,在用户匿名的情况下,想要追查其真正身份,一般只能通过追查IP地址这样的方法,但是却极为耗费人力物力,种种原因,才导致网络诽谤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遏制。

四、法律惩治网络诽谤罪的意义

网络诽谤是网络社会下特有的一种犯罪手法,网络诽谤只需要人们拥有一台电脑或者是一部手机,只要能够连上网络,就能实施诽谤行为,甚至是将公众当作是诽谤传播的媒介,也因此,网络诽谤借助互联网进行传播,比起传统的诽谤行为,其影响力更是深远,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也较传统的诽谤行为更大[ ]。网络诽谤借助于网络平台,尤其是借助一些多媒体社交工具,比如QQ、微博等,这些都是人们常用的社交软件,加上人们常用的一些新闻资讯软件,不断自动推送着一些新闻,加上现在手机、电脑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导致出现了许多低头族、手机党等,这些人经常在手机上进行浏览、评论各种新闻等,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感到好奇的新鲜事物,也会转发自己的朋友圈等,这就使得一些小事情也真正弄得路人皆知。因此,网络诽谤正是借助这样的信息化社会而不断蔓延的,但是因为一部分原因,网络上真正曝光的诽谤事件相对较少,通常都是一些受到人们异常关注的明星,或者其他公共人物才能出现在网络平台的舆论上来,又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诽谤行为,才会真正被给予刑法处置,而对于一些没有曝光的诽谤事件,受害人只能默默承担其那份心理创伤,网络社会下,尤其是匿名评论这种没有得到监管控制网络环境,使得人们对于一些网络诽谤事件大胆进行评价,甚至是恶意散布谣言,将此网络诽谤事件的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推向更高,对其受害人所造成的心理创伤更是不可估量的,但是随着国家立法保障,立法建设网络安全,打造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近些年来,我国网络诽谤事件呈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但是对于网络诽谤事件是否涉及到刑事领域这一方面的争议较大,如“艾滋女案”、“蒙牛诽谤案”等,这些网络诽谤刑事案件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这些案件的犯罪主体不只局限于一人,借助于网络舆论,以及部分人恶意散布谣言,使得其影响力越来越大,这两个案件也暴露出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仍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