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推”发展对象推选办法(草案)

“公推”发展对象推选办法(草案)

“公推”发展对象推选办法(草案)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推选办法。

2、本次推选、到会党员、群众代表分别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会议方为有效。

3、本次从本支部培养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推选党员发展对象    名。实到会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推选会议,组织到会的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党员发展对象。

4、本次推荐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设秘密写票处,投票人员领取选票后必须依次到秘密写票处写票,不得在其他地方写票。本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写票处工作人员代写,代笔人不得违背本人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5、填写选票时,同意该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每张选票上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6、本次推选设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各1名。经与会人员举手表决通过。投票结束,当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开箱清点票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推选有效;多余发出的选票,推选无效,应重新推选。

7、党员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有效,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至取足名额数;不足的,从未确定为初步人选的发展对象中再次推选确定;经再次推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再进行推选。

8、推选结果经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指导员、党组织书记签字后,会议主持人向全体与会人员宣布。

9、本办法经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