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镇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账务委托代理制度

(一)各村、社区账务处理全部纳入镇“村账镇管”会计核算中心,即:由镇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镇所辖村、社区的日常会计账务处理,各村、社区与中心签订《村级(社区)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面实行“会计代理”制度。

(二)各村、社区报镇“三资”办同意后,各设置报账员(副书记以上职务不能兼任) 一名,由中心设置核算会计,负责村、社区的会计核算处理工作。

(三)各村、社区应按中心规定,统一在南昌农商青云谱支行开设各村、社区资金基本银行账户,用于集体资金收缴及经济业务款项结算、日常业务开支等,实行限额备用金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四)各村、社区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管理,由报账员负责日常备用金收支管理,以及经济业务事项凭证、票据的审核和收集,每周二和周四可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凭证和票据前往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五)中心负责代理会计账务处理、代理财务收支核算、代理会计档案保管、代理会计信息提供及资金安全管理等。即:负责各村、社区的经济业务事项凭证和票据的会计核算及备用金核销和补充手续,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各村、社区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中心及各村、社区需积极配合镇“三资”办的三资管理等业务工作,协助镇“三资”办组织开展的各村、社区的“三资”清查工作,并根据清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及时、准确的做好会计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