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建议移送案

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建议移送案

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建议移送案

一、案件办理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月8日,投诉人万某文、田某志等人,投诉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大队立案进行了调查。1月10日,大队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期间内,该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来我监察大队。鉴于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供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我大队根据调查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及法人喻某啟的询问笔录,劳动者所工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认定该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2号)等规定,该公司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涉嫌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 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 39号)等规定,将本案移送区公安局,依法追究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决定结果

青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9月11号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移送编号:(青人社案移 [2017] 001)。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审查后,于2017年9月13号刑事立案(立案号:青公(冶)立字【2017】2912号)目前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10月10日已依法逮捕,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中。

二、案件说理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根据调查劳动者的询问笔录,以及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喻某啟提供的工资表,确定该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该公司停业关门,法人无法联系,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在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用工行为所在地张贴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3日内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期间,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喻某啟,但其均未回复,逾期,该公司仍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综上,该公司所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故认定该公司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互相印证,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 2号)等规定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52125元,数额较大,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责令整改期间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该公司法人喻某啟,但其均未回复,以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 2号)等规定准确。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涉嫌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 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 39号)等规定,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9月11号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审查后,于2017年9月13号刑事立案。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在该案件的执法衔接上处理的合理合法。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中,劳动监察员灵活运用协调、沟通等方式方法,确保劳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使这起欠薪逃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一)证据收集全面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欠薪逃匿往往事发突然、情况复杂、处理较为困难。因此,针对类似特殊情况,有必要特事特办,才能掌握主动权。纵观本案,处理欠薪逃匿案件的关键在于:

1、迅速固定证据。在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后,如何取证是关键。执法人员在取得考勤表、欠条等资料后,对相关当事人逐一进行核实,制作调查笔录,佐证了违法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以,无论是普通案件还是欠薪逃匿案件,都应该做好充足准备,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掌握办案主动权取得定案技巧。对于欠薪逃匿案件,如果一味等待,就会错失处理的最佳时机,必要时可以打破常规办案模式,利用现代办公手段核实取证,只有这样才能掌握主动权。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履行法律程序,不能耽搁,这样可以为下一步处理争取更多时间。

(二)法律适用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52125元,数额较大,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责令整改期间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与其联系,但其均未回复,以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所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认定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将本案移送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依法审查,故法律适用准确。

(二)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

两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它主要包含的内容有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本案中,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8名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托两法衔接平台,贯彻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 39号)等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为行政机关办理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方面提供了宝贵经验。

武汉市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