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当前微信广告监管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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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当前微信广告监管亟待加强

一是擅发广告现象普遍。《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核和登记不得擅自发布广告,而部分经营商家,通过注册官方微信,吸引用户对其进行“关注”后,采取商业推送、话题探讨或资源共享等方式,在未经审核登记、没有发布资格的情况下便擅自发布商业微信广告。

二是内容虚假宣传泛滥。商家在微信广告交流中夸大其销售产品的功能和疗效,并借助微信广告这一传播形式,采用故事营销、视频营销、文化营销等多种手段,刻意拔高企业形象,诱使用户成为其忠诚的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选择其服务

三是涉嫌不正当竞争。部分商家在利用微信广告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的过程中,刻意抬高自身地位,打压竞争对手,或者编造、制作打压竞争对手的视频,通过其微信“粉丝”共享的方式传播竞争对手的不实信息,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是广告扰民现象严重。微信广告发布简单、费用低,且发布数量没有限制,鉴于这一优势,部分商家在短时间内通过推送给用户发送大量广告信息。这些广告绝大多数对微信用户而言没有任何用处,成为真正的“垃圾微信”,严重扰乱用户正常使用微信。

建议: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立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完善《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微信广告的相关概念和标准,规范微信广告制作、发布行为,界定违法微信广告失信范围和违法标准,明确其制作、发布是否需要审核备案,统一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设定对发布违法微信广告的处罚依据,提升对微信广告监管的可操作性。

二是强制广告标记。强制要求在发布微信短信广告时,发布者必须在广告内容中采取文字或声音的形式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联系信息。经过标记,工商部门可以通过特定自动识别微信广告程序,有效区别普通微信和微信广告,实现对微信广告的界定。

三是加大监测力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微信广告尽快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和资金投入力度,培养适应网络时代广告监管的专门人才,配备专用监测设备,进一步充实监测力量,强化对微信广告的监测管理,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擅自发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营造监管高压态势。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强化与通信部门的沟通协作,使其明确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充分发挥微信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及宽带服务接入者的管理作用,积极为执法部门提供微信广告发布的时间、范围、对象、数量、内容等各类记录和证据,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