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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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屋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屋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屋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屋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屋。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            负责和管理。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项目组织实施小组组成人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集资建房的条件

(一)住屋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住屋、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屋的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屋(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屋)、购买经济适用住屋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屋的家庭,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

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

(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审核,提交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施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对象。

(四)以通告形式通知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提交申请书及交纳集资款,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及交纳集资款。凡不按通告规定时间提交申请、交纳集资款的以自动弃权论处。

(五)集资建房对象持以下有关证件到集资建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指定的办事地点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

1、出示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出示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内容包括:性质、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等),经办人签字、部门盖章有效;

4、在职职工出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5、离退休职工出示退休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交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相关证明。

以上证件经核验后,除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留存原件外,其他均留存复印件。

五、房款的预交和集资建屋价格

(一)集资建房对象在接到负责和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发出交款通知后在30天内,按预算成本价预交房款的60%。集资款要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接受县房改部门的监督。

(二)集资建房按实际成本计算集资金额,实际成本包括拆迁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建设用地报批的应缴规费、管理费等因素。实际成本由县审计、物价部门审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房改部门备案。由负责和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告知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

六、集资建房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一)由                按照《招投标法》程序组织招标,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集资建房的施工和监理

(二)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要全面掌握集资建房建设的情况,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对成本的监审,确保集资建房做到质价相符。

(三)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屋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集资建房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集资建房不得交付使用。集资建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七、集资建房的产权与管理

(一)集资建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产权管理参照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屋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屋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屋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屋,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屋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屋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屋与经济适用住屋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屋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

(二)集资建房建成验收合格,集资建房人员交清全部房款后,由负责和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将住屋交付给集资建房人。房屋所有权证书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办理,其中,房屋的契税、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按国家规定由集资建房人员承担。

八、集资建房建设地点、规模和户型面积

(一)建房地址。建房地址定在现Xxx厂生活区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好规划, Xxx厂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

(二)建设规模。**住宅楼6栋216 套。

(三)建筑面积。住屋建设面积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屋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规定,每单套住屋面积为60平方米和80平方米两种户型(含公摊面积)。楼层为7层,1层为杂物房。

(四)建筑面积标准参照《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Xxx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住宅面积超标按照《Xxx经济适用住屋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屋的价格补交差价款”。的规定执行。

九、优惠政策

(一)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不得有利润(指业主不得有利润)。

(二)集资建房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相关收费及优惠基本情况如下(按建安工程费总额计算):

1、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2、市政建设配套费1.5%(免收)

3、劳动保险费2%

4、图纸设计费3.5%

5、工程监理费2.5%

6、审图费6000元/栋

7、标的费3‰

8、墙改费8.6元/㎡

9、建筑工程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200元/栋

10、质检费、工程决算费、预算编制费8‰

11、测量平整土地费5元/ ㎡

12、白蚁防治费2.4元/ ㎡

13、防雷验收审核费1.2元/ ㎡

14、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征收。

十、住屋分配办法及各楼层之间价格差

(一)实行摇号选房。集资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首先将所有套房进行编号;再将所有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摇号序号;然后按摇号序号顺序进行摇号选房。

(二)住好楼层要多交钱,各楼层之间价格差的具体办法见下表。

 

 

楼房层次增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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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层

住楼层   增减% 

7层

一层

-1

二层

+2

三层

+2

四层

+2

五层

+1

六层

0

七层

-3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                负责解释。

 

 

 

 

                  Xxx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