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自查自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委保密和机要局,五大连池管委会保密办,中省市直各单位

保密自查自评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建立保密自查自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开展保密自查自评是机关、单位依法履行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保密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巩固保密工作基础、筑牢保密防线、推进保密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意义重大。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担负起保密工作主体责任,通过保密自查自评,加强日常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保密自查自评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保密管理各项措施。要在以往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基础上,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再宣传、再教育、再动员,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提升保密管理能力。

二、切实把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各级机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保密局新修订的《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办法》(附件1),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对照《机关、单位基本自查目录及自评标准》(附件2),组织内设部门、下属单位认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做到“三个自查”:一是涉密人员进行自查(附件4);二是机关、单位的内设机构(即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分别开展自查(附件3);三是机关、单位对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并评估。

三、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和报表

中省市直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机关、单位基本自查目录及自评标准》(附件2)报市委保密和机要局综合业务科(市政府大楼1407室)。各地保密和机要局(保密办)要于11月5日前将本地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总结报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将对全市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国家保密局。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按市委保密和机要局的要求,明确本单位自查自评时间,部署并指导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在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中,要力戒形式主义,逐项对照保密自查自评标准进行自查,不漏一个部门,不漏一个工作岗位,不漏一台信息设备。要将自查自评结果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和奖惩措施,强化保密自查自评结果的激励导向功能。

(二)强化督促检查。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将从9月下旬起,以上一年度未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和自查自评表、保密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单位为重点,深入中省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展保密自查自评督促指导,同步开展保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办、国办《关于印发〈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21〕29号)学习传达贯彻、保密责任制落实、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载体管理、保密宣传教育情况,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适时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发生严重违规案件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保密和机要局(保密办)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并把保密自查自评督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集中工作力量,深入开展检查,落实工作举措,确保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整改措施。各级机关、单位要自觉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不能消极应对,更不能规避检查。对于规避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严重违规处理。要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落实到位,明确整改时限、层层分解责任、强化整改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市、县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回头看”,把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在保密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联系人:刘大为 蔄智桓

联系电话:8222524

附件:1.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办法

2.机关、单位基本自查自评目录及自评标准

3.内设机构基本自查目录及自评标准

4.人员自查目录

中共黑河市委保密和机要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1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检查,规范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是指对本机关、单位内部保密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宣传教育、防范措施等日常工作情况的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开展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和保密行政部门对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开展的督查工作。

第四条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立足防范、全面覆盖、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第六条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在机关、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所属内设部门、下属单位和境内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内设机构)分级实施。

第二章 自查自评内容

第七条 保密自查自评内容包括基本项目、附加项目和自选项目,分为机关、单位,内设机构,人员3个层次。

人员一般指机关、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重点是涉密人员和其他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基本项目是机关、单位日常保密管理需要落实的普遍性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基本项目一般包括以下自查内容: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保密制度建设,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秘密管理,涉密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采购保密管理,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涉外保密管理,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以及保密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九条 附加项目是根据不同时期保密工作重点或者专项任务要求增加,由指定机关、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执行的自查内容。

第十条 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自查内容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目录要点形式制发。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进行修订,并制定工作指南。

第十一条 自选项目是机关、单位在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以外,结合自身保密管理需求和行业领域特点自行制定的内容,一般限定在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执行。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及内设机构自查内容应当明确评价分值及扣分标准,自查结果应当采取量化方式进行评价。

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的评价分值及扣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自选项目的评价分值及扣分标准由机关、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 自查自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工作部署,实有自查内容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自查自评,机关、单位综合自查自评,上报情况。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自查自评纳入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部署。

在部署时,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对照自查自评目录要点和年度自选项目,明确本机关、单位年度保密自查自评总体内容。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内设部门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照本机关、单位年度保密自查自评总体内容,确定本部门实有自查内容,并报本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实施。

机关、单位所属单位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实有自查内容,应当报上级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照确定的实有自查内容开展经常性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保密风险和失泄密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应当根据自评标准打分,自评打分每年至少1次。

人员自查后,根据自查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要求,不打分。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内设机构和人员自查自评工作情况、效果进行检查核验。

第十九条 内设机构自查自评结果应当报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结合检查情况和内设机构日常保密管理情况,对内设机构报送的年度自查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报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综合文秘、信息化、人事等有关部门,对照年度总体自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并打分,结合内设机构自查自评结果和人员落实保密工作要求情况,形成本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至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应当由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承担,本机关、单位以外人员不得参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指导,定期或者结合其他专项保密检查,对同级机关、单位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全覆盖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督查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报备。

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结合保密工作实际科学制定督查内容,一般包括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日常保密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应当对机关、单位进行结果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具体标准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次督查重点制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自查自评督查中发现机关、单位或者内设机构自评结果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查结果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当在评价结果中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单位、督查结果、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长期开展保密自评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保密工作系统评优评先中可以予以优先考虑;对保密自查自评督查结果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机关、单位,可以建议取消当次保密工作系统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体系,对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以予以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并导致长期存在严重安全保密风险和失泄密隐患的,应当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对保密自查自评中发现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在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造成泄密的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