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精选多篇)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虎石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广清,职务:村长

被申请人:沈阳富元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玺职务:经理

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己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厂区内的机器设备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具体金额包括:土地租赁费5044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望予批准!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虎

石台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6月 25 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孟照明,男,193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和平区肇东街永远巷9号2-3-2号,电话:13332408723 被申请人:庄玉伟,女,1968年4月28日生,满族,住址:沈阳市

大东区北大营街2-3楼4-3-1号,电话:8138302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利润纠纷一案,己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号:

1、建设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731039980130329517

折号:210803660394

2、农业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6131201460019068折号:06003547468

3、交通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211901294023000024202折号:01740155

4、盛京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3400400025605

具体金额包括:应分得合作利润元及诉讼费、保全费。 望予批准!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6月 25 日

第二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系受害人xxx之父。

申请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母。

申请人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妻。

申请人xx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申请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x

负责人xxx,该xxx负责人。

申请请求:请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xxx铲车、挖机及机械设备等财产,并冻结其存款,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案件判决结果的执行。

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工伤待遇一案,经武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14)第34号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因xxx工亡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请关注:)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17425.55元。

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使判决结果难予执行。特依民诉法第92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人民法院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胡急龙采石场的铲车、挖机及机械设备并冻结其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防止其转移财产,使判决结果难予执行,我们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标的额为35万元内。以上申请,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无极县瑞德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地址:无极县郝庄乡东门村。

被申请人:张永亮,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极

县黄台村。

被申请人:刘学良,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

极县东门营村。

被申请人:刘小渣,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极

县黄台村。

申请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收款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案件处

于审理阶段,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权,为了使法院的判决能得到有效地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扣押

被申请人的汽车(车牌号),并冻结银行存款元。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四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特请求贵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以自有的机械设备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担保书

*****人民法院:

担保人***********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且已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愿以自有的工程机械:***12辆(原值每辆元,共计价值元)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不当,担保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担保人:*****公司

年月日

第五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郭元宝,男,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被申请人:张新英,女,汉族,1971年8月6日,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申请事项:申请冻结张新英名下在工行的银行存款(卡号:9558820149001272490)。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一案,已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3月11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元宝,男,汉族,1971年6月9日,住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被告:张新英,女,汉族,1971年8月6日,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孩子郭晖(男,12岁)由原告扶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4、诉讼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1月19日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更为过分的是从2014年2月20日至今,被告离家不归,也没有其娘家居住,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故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