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证书案(精选多篇)

第一篇: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回顾: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死刑保证书案(精选多篇)

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回顾: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2014年04月26日06:24来源:中国青年报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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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间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紧邻着沙河,每到夏季,河堤的树上到处爬着“爬叉”,“爬叉”又名蝉蛹,是一种药材,能卖钱。不少村民晚上没事,就带着矿灯去抓“爬叉”。

2014年8月2日晚上,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的小蕊(化名)去沙河堤捉“爬叉”,谁想这一去竟是永别。当晚小蕊一直没回家,小蕊的家人也在沙河堤上寻找了一夜。次日,与湾李村西邻的邓李乡庄头村水域内发现了一具女尸,这正是小蕊的遗体。平静的村庄发生了命案。

接到报案后,叶县公安局的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小蕊的尸体检验结论显示,她“被扼压颈部窒息死亡,死后入水”。

2014年8月4日,小蕊被害当晚同样到河堤上捉蝉蛹的村民李怀亮被叶县公安局带走。同年的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执行逮捕。

受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李怀亮两个家庭,一个为了讨说法,一个为了求清白,共同在这条漫漫长路上苦苦奔走了近12年之久。这起案件的背后,又隐藏了涉案双方当事人怎样的辛酸与血泪?

历时12年的“悬案”

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记得很清楚:“李怀亮是农历六月十五被公安局带走的,被带走45天后,公安局向我们送达了逮捕证,上面写着‘故意杀人和强奸’。”

李爱梅称,李怀亮被带走不久,小蕊的家人便到李家哭闹,“到家里打砸,还打了李怀亮两个小闺女,见我们家的人就破口大骂”。

“当时想,要真是他干的,直接枪毙了就算了,那是他罪有应得。”李爱梅说,但李家人参加完第一次庭审后发现,“这里面有问题,一系列证据对不上我弟弟的号”。

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怀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摸“爬叉”,遇到本村幼女小蕊,见四周无人,欲对该女强奸。该女不从,李怀亮即卡住该女脖子,拖该女到附近花生地,将该女卡死,对该女尸体奸淫。后将该女尸体抛入沙河水中。

2014年3月,叶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怀亮的众多家属旁听了此次庭审。据调查,此次开庭是该案唯一一次公开庭审,随后的一系列庭审均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李怀亮的家属也被拒绝旁听。

在这次庭审中,李怀亮称:“案发当晚到河堤上摸‘爬叉’了,见过小蕊,但我没有杀人。”

李怀亮一审的辩护律师刘昆明认为:“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故应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但李怀亮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丧葬费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均不服。被害人小蕊的父母郭松章、杜玉花以“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李怀亮以“原判证据不足,应该判无罪”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2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后,此案并未发回到叶县人民法院重审,而改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是于2014年7月8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而该案起诉书的编号为“平检起诉(2014)4号”,也就是说,早在2014年,该案的起诉书就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做好了,但没有起诉,而是由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4年8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后来的判决书记载:“李怀亮当庭不承认自己杀害了小蕊,并称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作出的。”

平顶山市中院未采纳李怀亮的辩护意见。2014年8月31日,平顶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且赔偿丧葬费3000元。

此次宣判后,被告人李怀亮及原告郭松章、杜玉花均不服,分别以“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和“赔偿少”等为由提出上诉。

2014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不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11日,对此案再次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怀亮赔偿原告丧葬费6057元、死亡赔偿金51000元。

此次判决后,原告郭松章、杜玉花不服,以“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对被告人李怀亮量刑不当,应判死刑,立即执行”为由再次提起上诉。

2014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但直到这次判决前,平顶山市中院也未对此案进行重审。这些年来,李怀亮一直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关押在看守所。

疑点重重的定罪证据

叶县人民检察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均指控,李怀亮为达到奸淫的目的,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证实上述指控,两级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怀亮的供述,证人杨建新、白海涛等的证言,现场勘察记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物证及物证照片等6项证据。

但李怀亮的辩护律师认为:“判决适用证据有失偏颇,对李怀亮的有力证据在判决中只字未提,而判决书中所采用的6项证据无一能证实李怀亮杀死了本案的被害人。”

据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记载,在案发现场附近有一处范围面积40厘米×21厘米的血迹,但根据公安机关对小蕊做出的尸检报告和案发后对李怀亮的人身检查,发现被害人和李怀亮身上均无出血伤口。

卷宗材料显示,被害人小蕊是a型血,李怀亮也是a型血,而现场发现的上述血迹是o型血。

也就是说,现场附近的一摊血不是被害人小蕊的,也不是李怀亮的,这地上的血迹是谁的?从何而来?与本案是否有关?上述疑点,卷宗材料和多次的判决书、裁定书中均无交代。

据调查,小蕊被害的中心现场为邓李乡湾李村三组治保主任赵木申家的花生地。案发后,侦办此案的叶县公安局到现场勘察,发现“距该块花生地南头95米处有一倒伏区,东西长

2.4米,南北长2.3米,区内有踩踏痕迹,在倒伏区向北1.5米后向北偏西27米至沙河水域有一趟拖拉痕迹,方向为自倒伏区至水域南岸”。

叶县公安局在事发现场测量了脚印,并用石灰膏刻有模子。公安机关现场勘测和提取的模子显示,现场留下的脚印是38号鞋码的凉鞋,据李爱梅称,事发当晚,李怀亮外出摸蝉蛹穿的是44码的平底拖鞋。

“李怀亮脚大,平时穿44码的鞋,现场发现的脚印是38码的,这肯定不是怀亮的。”李爱梅说。

但该项证据未在卷宗中记载,本案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也未体现这一细节。

据调查,公安机关到案发的花生地现场勘查时,身为村治保主任的赵木申曾跟随公安机关到自家的花生地现场,并亲自将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脚印模子搬上车。在叶县人民法院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赵木申曾出庭对上述情况作证,但法庭并未采纳。

李爱梅称,赵木申出庭作证回到村里的当晚,便遭到了郭家人的殴打,此后村里再无人去法庭为李怀亮作证。

此外,叶县人民检察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均指控李怀亮“将该女卡死,对该女尸体奸淫”。据李怀亮的家属介绍,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害人的子宫送到外地进行检测,但在本案的多次审理中,检方从未提供被害人子宫内的精液是否就是李怀亮的这一核心证据。李爱梅称,警方提取的精液与李怀亮的不匹配。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称,李怀亮供述的将该女扼死后抛入河中的情节,与尸检报告证实该女系死后入水的情况一致。

但李怀亮在开庭时多次称:“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才作出的。”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怀亮当庭称,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指挥人拿带链子的锁摔他,并现场展示了脚上的伤疤。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在提交的上诉状中称,从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李怀亮讯问了10多次,虽然后来几次上诉人供述本案是自己实施的,但其供述内容与案发实际情况有多处不符。例如,李怀亮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称“被害人下身穿的是裤子,上身穿的是短袖”,但实际上被害人穿的是裙子;李怀亮供述作案后,“把被害人穿的裤头装在自己的口袋里带到河边扔水里了”,但实际上被害人的裤头是在花生地里找到的。

上诉状还称,“从本案询问笔录的时间来看,本案是先有证后有供,即侦查机关在找到了被害人的物品后再询问的。”

检方提供的另一主要定罪证据是“李怀亮的同号在押人杨建新、白海涛证实,在与李怀亮同号关押期间,被告人曾说自己溺死女孩并强奸该女”。

但李怀亮在庭审中否认了杨建新、白海涛两人的证言,称同监号无此两人,也根本不认识这两人,更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旁听了第一次庭审的李怀亮家属称,李怀亮当庭要求法庭传唤杨、白两人当庭作证,但法庭“以两人服刑去了,无法当庭作证”为由予以拒绝。

办案机关一度进退两难,“死刑保证书”引发巨大争议

李怀亮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关押在看守所10多年后,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原本完整的家庭也已分崩离析。

李爱梅哭着说,李怀亮被逮捕后,被害者的家人一度每天堵着李家门,李怀亮两个年幼的女儿一出门就被打被骂,被逼无奈只能辍学,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早早嫁人。李怀亮的爱人则常年在外打工不回,李怀亮家的围墙和门楼都已倒塌,墙基上长满了荒草,原先的大门已不知去向,进门处用一个横放的旧架子车挡着。李怀亮的母亲整日“跪着求祖求神,头上都磕出疙瘩了”,2014年,李母临终前想见儿子一面,也未能如愿。

多年来,李爱梅曾多次到郑州、北京上访,“跟踢皮球一样,根本没人管”。一些接待她上访的人提出,“你这个案子给你办个取保候审吧?”遭到了李爱梅的拒绝,这位刚强的农村妇女说:“凭啥给我办取保候审,如果李怀亮真的犯罪了你们就枪毙他,没犯罪的话就放人。”

据媒体报道,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曾表示,这个案件确实已经拖了很长时间。省市县相关领导也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说放,现在是一言难尽,进退两难。

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美国技术那么先进,不也有很多案件破不了?既然省市法院都认为证据不足,为什么不直接改判无罪?现在上面领导老是说让继续补充侦查,如果现在还能够侦查出真相,找到直接证据,我们不早就结案了?其实领导都明白这个道理,就是不说破,不下决心。说白了,就是害怕承担责任。

进退两难中,2014年,一份流传到网络上的“死刑保证书”,让此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份“死刑保证书”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无论案件处理到任何程度,我决不再跑,听从平顶山中级法院的处理。”

落款处,写有小蕊父亲郭松章和母亲杜玉花的签名,且按了手印,时间为2014年5月17日。

“死刑保证书”被媒体披露出来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众多网友将这份页眉上写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请你继续关注本站:)院”的“死亡保证书”与平顶山中院的死刑判决联系到一起,质疑这是地方息访的交换条件。

2014年2月28日,被害者的母亲杜玉花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保证书’是在法院写的,当时肯定有法院的人在场,没有的话我(怎么)用他们的东西写,在场的人是谁我记不清了。”

“他们事先就威胁我不要上访,让我写这个保证书的目的就是不让我再去上访,当时我说不上访可以,但你们要给我判公平,中院的人说判公判不公是我们的权力,我们要看案卷里的东西,我们不能给你保证这个(判死刑——记者注),只能保证给你找个很有知识很有能力的法官断我闺女这个案子。”杜玉花说。

针对“死刑保证书”一事,平顶山法院回应称:所提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但确系平顶山中级法院信笺,且在卷宗中存档。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平顶山中级法院强调,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待该案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2014年当地司法机关一知情人也对本报记者称,李怀亮一案已经在公检法机关转了几个来回,均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案,李怀亮本人也被关了10多年,已经成了一个“炸弹”,一旦无罪放人,肯定要有一批人受到责任追究。作为主管领导,谁也不想让炸弹在自己手上爆炸。所谓的补充侦查,所谓的担心被害人家属上访,实际上都是借口,一个把案件继续拖

下去、不让“炸弹”在自己手中爆炸的借口。

又是一年过去了,李怀亮终于等到了宣布自己无罪的时刻。不过,“疑罪从无”已经迟到了12年。

第二篇:从死刑保证书案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强原则

从“死刑保证书”案浅谈刑事诉讼中补

强证据规则

摘要:补强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法律对几类言词证据明确限制其证明力的法则。证据补强规则以自由心证原则、人权保障理论和证据裁判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保证实体真实,防止误判以及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死刑保证书”案,涉及了证据法律及刑事诉讼领域的很多方面,本文就以此案为切入点浅显地探讨正证据法律制度中的证据补强规则。

关键词:死刑保证书 证据补强规则 司法公正

案例回顾与分析

案件发生在2014年8月二日的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当天晚上13岁小女孩郭晓红(化名)去村北沙河滩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郭晓红的家人四处寻找无果并于当晚报警。8月四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晓红的尸体,尸体身赤裸,警方认定其为遭他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经调查后,因同村村民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警方将其拘留。

2014年九月十九日,叶县法院根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曾听到李怀亮自己承认杀人为依据,认为基本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怀亮判刑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此后,李怀亮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2014年4月25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怀亮曾在法庭上翻供,称其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时警察将他带到平顶山警犬基地,用链子锁打他,他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而且他所说的情节,全部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所讲述的。此外,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多种证据也与李怀亮的特征不符,如现场提取的脚印以及血液,均与李怀亮的的特征有明显差距。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仅仅依靠李怀亮的有罪供述而做出其有罪的判决,而忽略其他证据,是不符合证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的。具体而言,不符合证据补强规则的要求,简而言之,就是“不能仅仅依靠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依靠证据补强规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宣告李怀亮无罪,既保障了李怀亮的人权,又有利于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定的了解和探讨。

证据补强规则的涵义

证据补强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缺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介意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补强规则是一项限制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就不能直接定案。 证据补强规则的产生及发展

证据补强规则最早是在英国发展起来的,在英国它被称为“佐证(corroboration)规则”。具体时间源于十七世纪下半叶,在英国发生一起强盗

杀人案件,法官依据被告人自白判处其死刑。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不久,被认为遭到杀害的被害人从国外回来。自此开始有人主张,凡杀人案件必须有被害人的尸体才能做出有罪判决。此后,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刑讯逼供和口供主义的反思,口供补强逐渐作为一项矫正口供缺陷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法律机制保留下来。

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口供中心主义”诉讼观念到了近代,特别是十八世纪随着人权观念的逐渐兴起而越来越遭到驳斥。证据补强规则恰恰从客观上起到保护被告人权、克服“口供至上”错误观念的作用,这可以看做是证据补强规则在产生后获得的又一重要功能。再结合自由心证制度来看,防止误判这一证据补强规则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虚假口供造成冤假错案,按照自由心证注意达到内心确认的程度,如果判处有罪,即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高度心证的程度,而如果光靠被告口供不能达到此基准又没有其他与此相符补强强化的证据,当然就不能判处被告有罪。随着证据补强规则的法定化、强制化和程序上对被告人权保障的加强,即便凭被告口供能达到内心确信其有罪的程度,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仍然不能判处被告有罪。这是,证据补强规则的愚弄与自由心证的程度无关。由此证据补强规则形成了一条从实质上补强到形式上(强制性)补强的发展轨迹。

证据补强规则的作用及意义

正如上文案例所表明的,由于证据补强规则限制了部分有瑕疵证据的证明能力,从而避免了法官仅仅以靠瑕疵证据而认定事实,可以有效防止错误审判的做出。此外排除了仅仅依靠口供就认定案件事实,可以有效预防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对于尊重隔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都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我国证据补强规则发展的现状及对其的建议

虽然我国法律对证据补强规则的相关内容有明确规定,但从“死刑保证证书”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来看,证据补强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并不乐观。

由于我国对证据补强的相关规定还比较粗略,没有具体细致的内容,具体到个别案件中,它的适用又是因时因地而异,构建细致的证据补强规则对完善我国的证据法规则体系理论和指导生动丰富的司法实践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有必要不断完善对证据补强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细致而可行的法律规范,从而保证“有法可依”。同时,执法机关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而实现新刑诉法所要求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依法

治国”的方略。

结语

“死刑保证书”案不仅是当事人家庭的悲剧,并且也是社会法制的一个重大问题。为了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立法者应当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者也应当严格执法,合理执法。此外,社会工总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监督之中。

只有这样,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所加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才不是一纸空谈。

第三篇:河南高院维持对“死刑保证书案”受害人赔偿决定

河南高院维持对“死刑保证书案”受害人赔偿决定

据河南高院微博消息,2014年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1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李怀亮送达了决定书。

2014年,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捕。案件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2014年,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家属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即“死刑保证书案”。

2014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6月3日,李怀亮提出380.124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12月17日,平顶山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收到赔偿决定后,李怀亮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申请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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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死亡保证书案引争议,法院开的保证书有效吗?

几个月前,一张法院以死刑换取被害者家属不再上访承诺的“死亡保证书”,虽然近日该法院证明并没有法院内部人士签订过保证书上的内容,但它确实曾经出现在该案的卷宗之中。而此时,嫌犯李怀亮已经被羁押了11年,各种证据也越发地明朗——他是被冤枉的。司法实践的标准不一,堪称悲剧;更多的人坚信死刑能给他们带来复仇的快感。这些都是限制逐渐废除死刑的重要环节。

单方面保证书进卷宗本就很荒唐

这份保证书有如下几个特征:书写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签纸上;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被害人的家属;原告夫妇提出要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并许下不再上访的承诺。就在10日,该法院对案情做出了声明,称这份保证书曾被装入了本案的卷宗。一般的刑事案件卷宗的正文部分通常会包含如下内容:案件起因、发展过程、相关人事物、侦破过程、侦破人员、相关证据、相关证人、相关证词等。但这份保证只是被害者家庭所做出的超出本案的承诺,与嫌疑人如何定罪、量刑毫无关系。无论法院如何解释,以判决换维稳的事实板上钉钉。关押嫌犯十年不符合疑罪从无原则

三次审判,三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份极其荒谬的保证书正是在此期间“应运而生”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为a型血(且均无出血伤口),但在案发现场却提取到了o型血;案发现场的脚印与李怀亮的尺码、鞋型等多处明显差异……等等证据都无法证明嫌犯有罪,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了超期羁押的决定长达十年之久,更不要忘了,本案至今连一份有效的判决书都没有。“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疑罪从无”原则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震惊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既是该原则的最佳体现。按照这个原则,本案早就应该有个了解,但以法律角度了解本案之后,当地的司法部门或许就将面对更大的维稳压力,为了保持双方的平衡,超期羁押的局面仍将继续下去。

无奈上访,被害人保护制度不健全

如果嫌疑人最终被定为无罪,那么真凶逍遥法外长达十余年这个事实,对于被害者家庭来说同样是个不小的打击。新闻报道曾提到过这样一个细节:从2014年到2014年,为查找郭晓萌系被李怀亮害死的更多证据,警方曾3次开棺验尸。警方在这么多年的侦缉过程中却始终没有确定真凶或以铁证来证明李怀亮无罪,而郭家却一口咬定李怀亮就是真凶。司法结论不能服众,不信法只能信访,这期间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很值得怀疑。隐藏真相、懈怠办案只能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在郭家多次上访之后,当地政府曾经花重金换取其不再上访的承诺,但在收下钱之后,郭家则说“这和女儿的事没关系”。给一个公道,才是对被害人家属最好的保护。否则,类似这样上访“求杀”的闹剧就仍将继续,民众对于死刑的迷信永远不会消除。

第五篇:死刑保证书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两个女儿已长大成人,妻子也已归来,这个分离12年的家庭,离幸福越来越近(翻拍)。

出看守所后,李怀亮的轻松表情越来越多。

申请国家赔偿金额略增,不再要求公检部门道歉

出走12年的妻子回家,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阅读提示 | 自从今年4月25日被当庭宣判无罪后,昨天,李怀亮再次来到平顶山中院,但这次,李怀亮和法院要谈的则是国家赔偿的事。尽管李怀亮仍话语不多,但记者已能从李怀亮脸上看出他心情不错。妻子重新回到身边,李怀亮感觉自己的好日子已经来临。昨天的赔偿听证会上,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又修改了一下,增加到380万余元(此前报道为379.67万元)。同时,他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请求。

再进法庭,这次是说赔偿的事儿

昨天上午9点钟,李怀亮和姐姐李爱梅早早来到平顶山中院参加赔偿听证会。李怀亮的状态看上去不错,脸上不时露出笑容。和他一起来的还有诉讼代理人蔺文才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上午10点钟,听证会正式开始,平顶山中院赔偿办主任许道印组织听证。此前的6月3日,李怀亮向该院提出了379.67万的国家赔偿申请。听证会内容主要围绕李怀亮提出的赔偿数额及法律依据展开。

听证会上,李怀亮已没有了以前的紧张感,气色也好了很多,他说,他对律师给他测算出的380万余元的赔偿数额表示满意,希望法院尽快批准。

修改赔偿金额,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代理人要求变更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此,许道印表示,之前法院有关领导已当着媒体的面,对李怀亮案表达了歉意。这次,他再次代表法院,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院不当之处造成的伤害,对李怀亮及其家人表达歉意,希望李怀亮能接受道歉。

李怀亮的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能拿出书面道歉书。许道印表示,将和有关领导研究后再给答复。

和6月3日提出的379.67万元赔偿数额相比,这次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两个代理人又拿出了新的证据,将赔偿数额增加到380.12万元。

蔺文才告诉记者,经过重新测算,李怀亮被关押的时间应该是4282天,而不是原先算的4279天。

此外,由于家里的房子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李怀亮在叶县租房花了4000元,这些开支也被列入赔偿数额。最终,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增加到380.12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数额、项目可以进行协商,许道印就此征求李怀亮的意见。李怀亮和家属及代理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协商。许道印随后表示,就赔偿事宜将和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另行答复。

听证会进行了约1小时,在上午11点左右结束。

妻子回家了,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听证会上,记者意外得到消息,李怀亮离别多年的妻子回家了,现在就和他住在一起。

此前,在李怀亮被抓当天,李怀亮的妻子因不堪“强奸杀人犯老婆”的名声,和两个女儿抱在一起哭了一天后离家外出打工。李怀亮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从不敢公开回家,每次回来都是偷偷躲在外面和她们见面说话,连李怀亮的很多亲属都被蒙在鼓里,以为她在外面重新嫁人。

此前,李怀亮曾告诉记者,等身体养好了,他想把妻子找回来。他坐牢时,老婆一个人拉扯两个孩子,还背着杀人犯老婆的坏名声,很不容易。不管她这些年做了什么,他都不会怪她。

据王永杰透露,李怀亮的妻子是6月4日回的家,对李怀亮很好,李怀亮对妻子也充满爱意。不过,她昨天并没有出现在听证会现场。家人经过商议后,在叶县县城租了一套房子,算是李怀亮和妻子的栖身之地。

传言又被抓,姐弟俩回老家辟谣

据家人透露,由于李怀亮身体不好,此前他一直在叶县姐姐家休养身体,很少出门。在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很多村民都是从媒体上了解到李怀亮被无罪释放的,但由于迟迟不见他露面,村里开始传言李怀亮并未解除杀人嫌疑,可能又被抓起来了。

为消除传言,6月1日,李爱梅曾领着李怀亮公开回了一趟湾李村。

此时的湾李村和李怀亮被关押前,已经变化极大,很多人他都叫不上名字。李怀亮每见一个熟悉的人,都会主动发烟、握手。家人说,李怀亮走在村中久别的路上,腰杆挺得很直,脸上的笑容也很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