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榆林市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能源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整改提升基本标准>等六项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应急〔2021〕1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榆林市煤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

(一)必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地质测量、一通三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室(监测监控室)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岗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并明确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冲击地压煤矿应设立独立的防冲机构,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三)地质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标准:

1.煤矿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配备的地质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地质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2.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地质测量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名,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煤矿至少配备地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名,且至少1名为中级职称。

3.地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四)防治水机构应符合以下标准:

1.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2.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1名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2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且至少1名为中级以上职称。

3.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4.所有煤矿应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名。

5.煤矿自行进行物探作业的,必须配备至少1名中级以上职称物探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二、人员配备

(一)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二)“五职矿长”应符合以下标准:

1.取得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本岗位工作经验或下一职级任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通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4.无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法》所列情况承担过刑事责任,或不允许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

5.原则上年龄在57周岁以下,57周岁及以上已经取得考核合格证明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任职,但不再受理换证考核业务;未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不予受理培训考核业务。

6.身体健康,经医院体检具备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身体条件。

7.热爱煤炭事业,遵守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煤矿的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应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和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副总工程师可以兼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的除外),但只能兼职1次,且不作为兼职单位人数统计。

(四)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配备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且有1年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历。

(六)煤矿新招录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煤矿新招录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上岗,未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行井下劳动作业。

(八)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具备培训条件并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的煤矿,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九)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煤矿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最低配备标准(实现智能化的作业点除外)为:

1.瓦检员: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配备2人,应设专职瓦检员的作业点必须专设;

2.安检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面,其他作业地点根据需要按照1人/班进行配备;

3.采煤机司机:2人/台·班;

4.井下电钳工:3人以上/班;

5.主要提升机司机:2人/部·班;

6.监测监控员:2人/班,维护人员2人;

7.防突工:2人/组;

8.探放水工:2人/台·班。

三、管理体系

(一)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发挥章程在煤矿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严格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设置和权责,确保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依法高效履职。煤矿应按照章程、制度体系和相关规定,明确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民营煤矿应当建立煤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实际控制人以下职责:

1.担任本单位安委会主任,至少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2.领导或支持煤矿其他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各自岗位相应的决策、指挥等职权;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目标。

6.负责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

(四)煤矿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等相关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规定的相关制度。管理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就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向职工和社会公开承诺,亲自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各类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模范执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依法监管和社会监督,决不弄虚作假、故意违法、违规违章指挥。承诺书中还应有违反承诺的惩罚措施,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每年由主要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覆盖,确保所有岗位安全责任、权利、业务等内容清晰明确,所有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煤矿所有的井下作业(采煤、掘进、安装、维修、钻孔等)必须有设计、有图纸、有安全措施,严格按照“一规程三细则”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应当明确决策层、管理层研究安全工作的事项和权限,并实行清单管理。煤矿的决策层、管理层应当定期、不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煤矿决策层每季度、管理层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安全工作。

5.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制度:煤矿应严格按照中省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煤矿对风险辩识、管控规定,夯实各层级的风险管控职责,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融合企业个性化管理方法,制定个性化双重预防管理体系,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确保双重预防体系落地,切实起到遏制事故的效果。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应对各层级管理机构和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职责进行明确,并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煤矿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煤矿应专题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统筹兼顾,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细化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做到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到位、防范措施到位。强化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做到排查全覆盖,确保取得实效。严格按照“谁主管、谁分管、谁负责”和“谁辨识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各队、各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工作,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和管理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深入开展。

8.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煤矿应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各专业验收标准及考核内容。煤矿每半个月应对全矿所有采掘作业工作面及生产系统进行一次通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等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和评定,每月对巷修施工地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应急管理、应急调度和地面设施等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和评定。

9.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和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均衡、先进、可操作的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在生产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井下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灾害治理

(一)煤矿要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治理台账,按照“五落实”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二)按照省安委办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煤矿灾害风险普查核查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122号)要求,完成灾害风险普查核查工作。

(三)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的积水位置、范围、水压、积水量,并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

(四)对采空区、废弃老窑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进行综合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对受采空区积水影响的煤层编制分区管理设计并划分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

(五)煤矿水害治理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综合防治措施,形成“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六)按照采空区大面积悬顶治理要求制定治理方案、形成悬顶分布图纸、成立治理专班、建立治理台账,按照要求和计划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七)按规定制定重大灾害治理计划、规划和专项设计方案,健全重大灾害专门防治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及灾害治理装备,确保重大灾害防治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灾害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五、生产系统

(一)矿井采掘部署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设计规范》等规定,采掘接续要符合《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规定,采掘方法工艺和采掘工作面安全技术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矿井、水平、采(盘)区、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要符合规定;煤矿要实现机械化采掘作业,2022年底前矿井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采掘作业。

(三)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矿井、采(盘)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生产需求,通风设施齐全可靠,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管理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盘)区设置有专用回风巷;2022年底前矿井回风井实现专用,不得提升人员和材料。

(四)建设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无边建设边生产行为(改扩建矿井无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行为),施工单位证照资质、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符合规定。

(五)矿井供电系统符合规定。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且双回路电源供电可靠,机电、运输设备布置合理、管理到位,安全保护防护装置齐全可靠;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使用的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六、六大系统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完成升级改造,安全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讯联络、紧急避险等系统功能齐全、运行正常。

(二)建设信息化综合监控系统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信息集中监测监控。平台应集成煤矿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各生产环节的监测监控数据,形成安全生产监控、工业视频监控、人员定位和矿用设备监控、矿压和冲击地压监控、水文等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在线监测监控备查系统,实现对煤矿安全生产全系统各环节信息的全面掌握,实时监测监控煤矿各类安全生产子系统。

(三)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必须按标准建成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系统、矿用设备监测管理系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煤矿应建成水文监测系统,冲击地压煤矿应建成矿压和冲击地压监测系统。要保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并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网,联网的数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井下作业人员、工业视频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冲击地压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确保数据采集传输连续性、稳定性、规范性、真实性。

(四)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明确一名矿级领导分管煤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明确一个部门负责该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采集上传工作,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系统联网上传和报警数据处理上报工作。

2.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应用、上传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执行。

(五)工业视频应实现重点场所监控全覆盖。应在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调度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煤仓上口、带式输送机机头、主要水泵房、主通风机房、永久避难硐室、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中央变电站、煤矿地面工业广场等主要地点安装工业视频摄像机,并保证视频存储1个月以上。

(六)建设避难硐室并按照规定配备各类物资。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

(七)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线路,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采区避灾路线上设置压风、供水管路、阀门。

(八)装备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移动通讯系统应当具有选呼、组呼、全呼、互联互通、录音和查询等功。

(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地点,要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十)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具有工作和备用主机,系统主机和系统联网主机要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

(十一)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分站。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十二)压风供水设施管路。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采区避灾路线上铺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七、设备管理规范

(一)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二)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三)主要通风设备应符合以下标准:

1.主要通风机应有两条回路为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2.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3.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反风设施。

5.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当设置压力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

6.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四)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以下标准:

1.主排水泵房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应符合规定,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2.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3.主要泵房安全出口应符合要求,防水防火密闭门和控制闸门等齐全。

4.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6.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7.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五)采煤机设备应符合以下标准:

1.采煤机闭锁装置、信号装置、防滑装置、内外喷雾装置齐全。

2.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3.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4.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5.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6.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好,并经常检查。

7.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六)掘进机设备应符合以下标准:

1.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2.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3.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掘进机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七)立井提升设备应符合以下标准:

1.提升机具有过卷和过放保护、超速保护、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速保护、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闸瓦间隙保护、松绳保护、仓位超限保护、减速功能保护、错向运行保护。

2.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次,每月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3.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

(八)无轨胶轮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1.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2.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3.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4.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5.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养和维护工作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担任。

7.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米应设置一个人员躲避硐室。

八、承包托管规范

(一)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托管范围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和防灭火、防治水等专项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不得以实验为名将采掘活动对外承包,否则一律视为非法托管。

(二)承托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承托方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2.承托企业必须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承包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条件。

3.承托企业所属或承托煤矿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4.承托企业必须是以煤炭开采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5.承托企业在榆承托煤矿不得超过3处。在陕西境内首次承托煤矿,承托煤矿不应超过1处。

(三)委托方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配备满足日常监督检查需要的管理团队,配备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备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管理部门配备的人员不少于3人。

4.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其他从业人员要对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具备岗位规定的专业和学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5.托管前必须向承托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提供托管煤矿各类图纸、周边煤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积水、积气、火区等)、重大风险点、采掘运输通风供电设备等原始资料和移交手续。

6.托管煤矿生产前,组织承托双方共同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7.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投入,建立委托方内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应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承托方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承托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设立生产、通风、安全管理、机电及安全监控等职能部门,配备满足管理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矿井采掘、通风、机运、地质、测量及安全监控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各不少于3人。

2.“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兼职救护队员、灾害严重矿井专门防治机构和队伍等全部为承托方人员,其中“五职矿长”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本岗位工作经验,或具有在下一职级任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和个人不得再兼管其他煤矿。

3.承托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规定建立完善各类制度。

九、建设矿井管理规范

(一)建设期间必须取得建设相应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2.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五)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六)监理单位的资质有效并与工程级别相符,现场监理人员执有效监理资格证书。

(七)监理单位按照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隐患,并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

十、露天煤矿管理规范

(一)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二)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三)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照按设计进行,同时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并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

(四)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五)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六)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并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矿场道路宽度要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七)矿用卡车排土场和排弃作业卸载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车型小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4倍,车型大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35倍。不同车型在同一地点排土时,必须按最大车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挡墙,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当保持3%~5%的反坡。

(八)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和稳定性分析评价,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九)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十)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十一、应急管理规范

(一)针对煤矿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的评审、修订、备案、公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编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煤矿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三)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以及最近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小型煤矿、灾害不严重的中型煤矿应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没有条件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灾害不严重中型煤矿和小型煤矿,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专职矿山救护队驻地到达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

(四)兼职矿山救护队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六)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重点储备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

(七)矿山救护装备按照救护队建制情况配备,应符合《矿山救护规程》。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