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小型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小型项目的内部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开发区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小型项目,是指由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服务外包和运营管理范畴内的事项,超出本办法规定金额以外的公司项目和财政资金项目参照武经开办〔2013〕54号《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执行。公司小型项目范围界定为(详见附件一):

(一)工程建设类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等施工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材料、设施、设备等货物采购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款的,但是总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服务外包类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概念性方案设计、物业管理、平面广告等服务;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造价、资产评估、专有技术认定、项目建议书策划等专业咨询服务。

(三)运营管理类

1、运营消耗物料的批量采购项目;

2、办公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采购。

第三条 公司小型项目的内部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立项或已经获准实施,资金已经落实;

(二)勘察和设计采购:规划红线已经取得;

(三)施工和监理采购:设计完成,取得技术审查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等(如有);

(四)货物及耗材采购:货物及耗材的性能、内容、数量已经确定。

第四条 公司小型项目的采购,需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填报《采购需求申请表》(附件二)。项目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内(含)的采购需求,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实施;5千元以上的,由公司领导审批实施。

第五条 公司小型项目的内部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公司小型项目的内部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比价采购、直接采购方式进行。

第七条 邀请招标是公司小型项目内部采购的主要方式,应公开邀请不少于三家(含三家)具备承担项目服务能力、资质、业绩、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参加投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一)估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单项或分项采购项目;

(二)按本办法组织重新邀请招标未能成立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采购:(一)属垄断行业,只能从唯一服务商处采购的;(二)出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服务商处采购的;(三)采购范围较小且单项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专业服务或专业设备采购,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已确定服务商的;(四)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紧急实施的。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司小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招投标平台组织实施。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含)及以上的服务采购类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含)及以上的物资采购类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但是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公司小型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不满足第十条规定,同时适用于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司小型项目,需求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需求,遵循以下程序组织实施邀请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内容、项目概况及实施要求(需求部门提供);投标函格式;相关技术资料;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投标有效期等;

(二)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三)组织现场勘查、招标答疑;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组建,成员由需求部门、财务管理部代表组成,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代表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六)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形成评标报告,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七)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开方式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提出的质量、工期、价格、方案等,以及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人员能力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综合评定;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邀请招标: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第十四条 采用比价方式采购的公司小型项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属公司运营管理范畴内小型项目的采购,由行政管理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审核形成采购清单,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对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行政管理部择其要件进行市场比价,形成比价结果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批量金额在5(含)~2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管理部会同需求部门以及财务管理部进行市场比价,形成比价结果后,由行政管理部按程序组织实施;对零星耗材和通用类电器,由行政管理部组织到大型超市或网络电商平台、卖场统一购置。

(二)属公司投资建设范畴内小型项目的采购,由需求部门会同行政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进行市场比价,形成比价结果后,由需求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属公司服务外包范畴内小型项目的采购,由需求部门会同行政管理部以及财务管理部进行市场比价,形成比价结果后,由需求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市场比价应向不少于三家(含三家)单位组织进行,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择优择廉确定成交商,由不少于2名的经办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公司小型项目,应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由不少于2名的经办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小型项目的内部采购过程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填写《采购结果评定表》(附件三),据此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公司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区政府部门规定如有更新,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