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的思考

当今社会,网络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网络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网络人”,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渐渐对网络产生了依赖,在利用网络获取社会信息的同时也通过网络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甚至通过网络解决一些复杂问题。但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使得日常生活中的谣言开始与网络相结合,如同“插上了翅膀”,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的迅速发展,网络谣言也呈激增之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开始利用这一条件,哗众取宠搞网络炒作,利用当今网民对政府、司法的敏感,对一些涉政涉诉事件扭曲事实,甚至是恶意诽谤、造谣抹黑,损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的思考

一.网络谣言的特点

从网络谣言本身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一)广泛性。网络谣言涉及面非常广泛,内容大到国际关系、国家安全,小到家庭生活、个人隐私,牵涉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网络谣言没有边界,不仅打破了国家、地域的限制,还打破了科学与迷信之间的界限。

(二)迷惑性。谣言的内容与公众有关联性,是公众较为熟悉但不熟知的内容,同时网络谣言会让公众模糊对其他信息的关注,直接陷入对其内容的强烈情绪反应中,而忽略事件本身的可靠性。

(三)煽动性。网络谣言内容往往涉及社会上比较敏感的信息,能够迅速吸引公众关注,引发公众强烈的情绪反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从网络谣言的传播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四)传播速度快。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通信变得十分简单、快速,网络谣言传播也变得实时和高速。生活中,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发布信息,也可以通过简单的复制或者转载将信息迅速传播出去,同样,网络谣言也像普通网络信息一样,可以通过社交网站、论坛、贴吧、微博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在很短时间,以惊人的速度散布开来。

(五)散播范围广。网络没有中心、没有边界,Internet是开放的世界性网络,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基于网络的这种特性,网络谣言的散播也不受边界的限制,可以在不特定的范围内进行传播,不再是简单一传十、十传百,可能一传千、一传万,就如同蝴蝶效应一样,一则网络谣言的扇动,很有可能在更广阔范围内引发巨大的“龙卷风”。

(六)匿名隐性传播。网络是虚拟的世界,公众可以在网络中隐去真实身份,匿名发表各种言论,且不必顾忌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造谣者也是基于这种心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肆无忌惮的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严重影响着网络治安秩序。

二.触发网络谣言的原因

触发网络谣言的原因可以说多用多样,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个人报复心理作祟。个别民众把现实生活中的私人恩怨带到网络当中,编造一些谣言,并通过网络传播出去,以达到对当事人的名誉、人身、精神等造成损害的目的,满足其报复的心理。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工商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故意编造一些虚假网络信息,恶意中伤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从而使自身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

(三)提升自身知名度。一些网民利用人们猎奇的心理,编造一些子虚乌有的网络信息,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发布,以吸引更多网民的眼球,赚取点击率,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比如前段时间出现的一些网络大V,为赚取点击率,在微博上发布不实信息,最终被依法处理。

(四)吸引公众注意力。一些民众因政府部门某些措施对其个人利益造成损害,产生不满情绪,通过在网络上散布对政府部门的不利信息,吸引公众注意力,对政府施加压力,想以此逼迫政府做出妥协。

三.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谣言的传播不仅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的正常传播秩序,而且直接对现实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不仅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更损害国家、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一)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由于网络谣言传播快、范围广的特性,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很容易形成规模,带来不良影响,引起广大市民的恐慌,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比如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泄漏,网民热议核辐射的影响,网络谣言乘虚而入,称海盐遭到污染,一时人心惶惶,公众陷入恐慌,开始抢盐。这一事件的最终受益者是背后造谣的谋利组织,广大民众不明事实,自身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坏,造成了不小的社会动荡。

(二)破坏政府公信力。近年来,随着公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网络的逐步普及,越来越多的政府信息被公开,再加上社会转型期的诸多矛盾,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和党委政府之间的“隔阂”。一些别有用心者正是利用这一矛盾,在网络上大肆造谣,任意抹黑,其目的就是制造混乱,腐蚀政府公信力。一旦党委、政府公信力腐蚀殆尽,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动摇国家的执政根基。

(三)侵蚀社会主流价值观。主流价值观是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是社会前进的内在动力,失去了主流价值观也就失去了社会的共同信仰和理想追求,而社会主流价值往往集中体现在时代英雄和道德楷模身上。一些网络谣言正是把这些人作为攻击目标,编造一些无中生有的谣言,诋毁英雄、楷模形象,蛊惑、扰乱民众心理,使民众丧失对主流价值观的信仰,长此以往无疑会导致社会失序、人心涣散。

四.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面临的问题

一是认识程度不高。对于网络谣言,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公安民警,有时候只是作为谣言的受众,没有真正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性,更没有肩负起抵制和打击的社会职责。另外,从我们公安机关自身来讲,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的防范和处理能力还存在较大欠缺,一方面领导重视不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防治网络谣言的日常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网络监管部门对于防治网络谣言职能发挥不显著;另一方面在资金、技术、人员的投入不够,使得防治网络谣言能力严重不足。

二是管控难度大。由于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散播范围广的特性,给公安机关防治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一则网络谣言的可控时间很短,可能就是短短几个小时,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措施,一旦传播开来,将很难控制,势必给后期处置工作带来被动。

三是执法难度大。网络谣言在网络上能够轻易同时被多人接收,接收者中又会向其他接收者再次发送并继续传递下去,形成超大传播范围,由于公安机关的执法需要遵循属地原则,网络谣言的跨地域性甚至跨国性往往导致公安机关陷入执法困境。另外,网络的匿名性导致谣言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主要途径之一是通过追究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来实现,而事实上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谣言信息在网络中的一个传播点或者中转站,这些都给公安机关查找网络谣言责任者带来很大困难。

四是监管技术落后。目前,网络谣言监测技术系统还不够先进,专门针对网络谣言的技术设备也比较匮乏,使得公安机关无法有效监测、分析每天网络空间产生的网络言论,也不能有效筛选并剔除网络谣言,县级以下公安机关的网络监测设备更是远远不能达到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监控和管制的水平,绝大部分都是接受上级指令,不能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及时处置,从而贻误战机。可以说,技术上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力度的不足。

五.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防治网络谣言相应机制。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社会危机管理范围,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主流媒体的新闻网站、贴吧等渠道的日常监测,做好网络谣言的信息采集、预警等环节工作,建立网络谣言的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制订关于网络谣言应急处置预案,在网络谣言迅速传播时,立即启动预案,及时有效处置,防止事件的升级和失控。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谣言止于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积极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消除公众的迷惑和误会,迅速瓦解网络谣言。

(二)依法依规合理处置网络谣言。在出现谣言苗头的先期,要做到“三早”:一是早发现,加强对网上主要社区、论坛、贴吧、微博、QQ群等网络交流渠道的监控,强化敏感意识,全方位加强搜集整理,第一时间发现影响稳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谣言苗头。二是早研判,对于早期发现的谣言,要组织专门的警力进行分析筛查和风险评估,形成研判报告,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三是早报告,对于重要的网络舆情以及突出的谣言苗头,要迅速上报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为打击处理赢得主动。在网络谣言开始传播扩散的时期,要做到“三快”:一是尽快删除,对于各个网站散布的谣言,要迅速上报业务部门予以删堵;二是尽快公布真相,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发布正确的消息,将真相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布,澄清事实;三是尽快打击,对谣言散布范围较大、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要联合多部门开展打击行动,深挖幕后推手,严厉惩处造谣者。

(三)提升防控网络谣言能力。一是加大投入力度,网络谣言的传播依赖于网络技术,决定了防控网络谣言必须依靠先进的技术,因此,要加大对网络谣言监测技术的投入,提升主动发现能力。二是加强对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队伍,通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学习,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网络谣言。三是加大对下级公安部门的技术指导,使其能够主动发挥职能作用,从而提升全局的整体防控能力。

(四)加强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当前,关于社会舆情的监控主要是由党委、政府的新闻外宣部门负责,一般情况都是这些部门最先发现谣言的传播,所以在工作中要加强与新闻外宣部门的合作,同时还要加强与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房产等易引发网络谣言部门的交流,建立信息分享和沟通机制。公安部门将发现的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相关部门,同时相关部门也将他们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这样双方都能第一时间了解舆情动态,更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固定证据,把握处置先机。

(五)引导网络媒介自律与加强管理相配合。一方面,公安机关积极主动提供有关权威信息,与更多网络媒体一道共同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依靠和引导网络媒体利用其自身掌握的技术资源优势,有效减少甚至消除网络谣言的模糊性因素;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要依法加强对网络媒介的管理,对于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予以相应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法律手段,促使网络媒介规范自身行为,切断网络谣言的传播途径。

(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手段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案例讲解,法律解读等多种形式,使广大民众深刻了解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和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应负的法律责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