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模式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调研报告

随着“互联网+”以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新业态被创造了出来,许多新工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涉及的行业面也越来越广,最典型的有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这类劳动者从“公司+员工”转向“平台+员工”模式,在实现灵活就业,增加经济收入,服务平常居民生活的同时,极大的刺激了零工经济的发展与繁荣。然而,随着零工经济的不断壮大,零工就业群体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暴露出的问题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进一步了解这些灵活就业者的现状,探析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群益,**组建专班对**内从事快递、外卖的就业人员及站点进行走访调查,重点了解这类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伤维权等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这类新型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几点对策及建议。

新经济模式下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调研报告

一、调研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是从**12家快递公司中调查2家,从2家外卖企业中调查1家,走访快递、外卖站点3个,从业人员共63人。调查显示: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63名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主要分布在18-45周岁,其中30-45周岁的人占比达到90%;初高中57人,占90.4%,大专以上6人,仅占9.6%。男性44名,占69.9%,女性19名,占30.1%,且年龄都在30岁以上。

(二)计酬方式。快递行业主要采取“计提”方式发放,工资区间3000-8000不等,仅有6名快递小哥表示在“双11”等旺季月工资超过10000元;外卖行业则是采取“记单”方式,实行多送多得,快递和外卖都以地区(**)平台按照接送单数将工资直达工资卡为主。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经调查,目前12家快递公司中,仅有顺风快递与**区内的20名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他1家快递公司、1家外卖企业与少部分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63人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26名,仅占41.3%。

(四)参加社保情况。调查显示,仅有顺风快递为**区内的20名快递员缴纳了“五险”,其他或以工资形式发放,或不予缴纳。有39名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医疗保险。63名就业者全部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险。

综合以上调查,零工经济对从业人员的年龄、文化、身体状况、个人素质等条件要求较低,缴纳企业职工社保的为30%,大部分人员仍处于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障、无安全保障的“三无”尴尬状况。

二、劳动者的就业现状

目前从零工市场就业情况看,在低端零工市场,许多自雇型自由职业者在诸如美团外卖、快递送件、网约车等为其提供的计件报酬平台打工,获取收入。低技能劳动者由于生活压力沉重和竞争实力较弱不得不全职投入,并将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值得注意的是,低技能劳动者大多是传统行业下岗职工,包括农民工,这些失业者正是通过零工经济的灵活性实现了再就业。零工经济一方面促进了劳动力要素的充分调动,减少了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另一方面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这在当前稳就业形势下极具现实意义。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

(一)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灵活就业所作的解释,我国灵活就业主要有劳务派遣、闲散劳动等六大类,具体包括独立就业、自营就业等十几个小类。在调查中发现,**内存在的灵活就业行业对入职条件要求低,往往只需要身份证、健康证登记应聘就可以很快入职上岗,培训大多也是以行业领域内上岗培训及业绩考核为主,没有其他硬性规定,管理比较松散。据我们调查的快递行业,工龄在三年以上的仅占9%,人员变更非常频繁。

(二)劳动关系存在“盲区”,劳动权益难保障。查阅相关法律条款,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包括单独个人。在灵活就业中,劳动者多是以个人从事劳动,即使在实际中,一般会由相关企业、承包人进行统一招聘管理,但是这些公司往往利益为上,操作不规范,也不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导致在发生权益纠纷时,灵活就业人员与相关平台、企业无法明确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从而不能适用于相关劳动法律,其劳动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内的几家外卖代理站点和快递公司都存在没有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不明确零工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等现象。

(三)从业人员工作强度与收入不成正比,职业风险较高。据调查,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为了赚取更多的收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月行上千公里已成为常态。由于工作时间较长、身体健康严重透支。不仅如此,在服务中遇到恶劣天气、交通堵塞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出现延迟时间、服务不周等现象,一旦遭到用户差评,平台则会扣分罚款,这些都给从业人员带来严重的心里负担。受淡旺季影响、网络平台抽成、企业之间竞争、车辆维护等多重因素影响,实际月收入较低且不稳定。经调查,**内只有40%左右的外卖小哥能日接三四十单,月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除此之外,为了在规定时间送达,很容易出现交通违章违规现象,影响人身安全和收入折损,也是这类从业人员面临的最大职业风险。

三、存在问题

(一)行业内管理不规范,企业缺乏管理意识。由于零工经济是近几年发展兴起的新经济形势,且严重依赖于APP接单派单,很多网络APP仅仅只提供平台,具体服务则分包给各级代理商,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不规范的转包、分包,而由于行业主管责任的不明确,导致这部分行业仍存在“不好管”的情况。比如美团的各级代理商,这种级级承包方式,企业减轻了负担,规避了风险,但却把负担和风险转移给了灵活从业人员。除此之外,很多企业管理层并没有从源头和法规层面形成规范管理的意识,只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至上,对于人员的管理、控制上十分松散,审核进入平台的程序不严,入行门槛低,这就导致从业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很容易滋生矛盾纠纷。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维权意识差。灵活就业行业目前的主要模式是“平台+员工”,但目前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还不完善,这就导致了灵活就业行业管理十分不规范,极大多数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临时工”,有的签订了所谓的协议也是霸王条款居多,并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从抽取调查的一家外卖配送企业来看,只从每天的收入里扣除3块钱用于购买意外险,意外身故最高赔付10万元,按照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住院医疗最高赔付仅一万元,发挥的实际作用十分有限,许多情况下也无法获得赔偿。且目前灵活就业人员整体受教育水平仍较低,对法律法规等制度的不了解,导致其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合法维权意识也较差。

(三)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占比低,劳动权益难以保障。零工经济模式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是流动性大,文化水平较低,收入不稳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意识,只盯个人的眼前利益。二是行业内一些企业由于是平台层层授权、代理,关系复杂,所签订的一般只是为了约束灵活就业人员的协议,不是正规的劳动合同,不受相关法律政策保护。三是现行劳动领域法律及社保体系的重点仍放在传统正规就业上,大部分灵活就业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其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据调查,**内多家快递公司和外卖公司就采取的员工自愿形式,或者直接不缴纳。

四、对策及建议

(一)加快建立法律法规“大体系”。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工作作为加班来计算”等传统工时规定无法在新就业形态下得到执行。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突出问题,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把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保障权益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根据《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需要协同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宣传,拓宽工会维权和服务范围,加强矛盾纠纷处理,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二)保障灵活从业人员“收入稳”。政府应加强对零工经济的监管,制定“ 互联网+”行业收入分配指导价位,规范互联网平台就业合同,防止平台企业在用工方面的权利滥用,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为适应“互联网+”下从业人员工作短期化、灵活化的发展趋势,在社保制度设定中 ,应改变社保利益与稳定劳动关系下的全日制用工相捆绑的思路,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倾斜保护。也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工作量多少或者在不同平台上的工作时间长短,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利益保障责任。

(三)强化平台企业行业“全监管”。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多是伴随信息时代而产生的新行业,比如物流、外卖等,但目前对于这些行业的监管仍有漏洞、并不完善。因此,首先应该明确监管责任,把这些行业纳入到管理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做到对行业内所有公司、人员全程监管,不留漏洞。同时督导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遵循法律规定,结合劳动者专兼职等情况以及劳动者意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按照法律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及培训,预防事故发生,并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零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通过对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规范此类企业经营方式,强化行业内诚信监管,制定相关的诚信评价体系,促使此类企业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进而保障这些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

(四)整合力量营造就业“大环境”。建议出台相关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包括新闻媒体、调解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专业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新模式的构建工作之中,拓宽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表达途径、争端解决机制、权利救济渠道等。从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